20200405不能依据未严格执行过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合同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事实依据

牛蛙于2017年2月进入大江大海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7年2月至2020年2月的劳动合同,约定牛蛙岗位为运营副主任…。

至2018年11月,大江大海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以牛蛙连续多日无故未正常出勤及未提交外勤或请假、调休等,依据《员工手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大江大海提供的公证书显示,其对牛蛙10月23日至11月14日的钉钉考勤记录及2018年10月的打卡记录进行了证据保全,其中钉钉考勤记录显示牛蛙10月23日至26日、10月29日至11月2日为旷工;员工打卡记录显示10月10日/31日各有一次打卡。该公证书还显示公司其他员工在2018年12月有旷工超过3天的情形。

牛蛙提供的微信截屏及电子邮件截屏显示其10月23日参加了公司会议,10月23日至11月2日期间每个工作日(除10月30日)都与其他员工有工作沟通。

……

另查明,牛蛙曾向公司全体员工发送电子邮件,称自己遭到公司的无故刁难,并被违法解雇。…公司一直回避与其沟通,并多次报警将其驱离公司…。另,牛蛙在朋友圈及多个工作业务群发布其与公司的仲裁裁决书、音频以及公开信等…。

大江大海提供的视频显示,牛蛙曾闯入大江大海公司的会议室内…,并致使公司终止会议。另一视频显示牛蛙突然进入公司的培训现场…,保安及公司多名员工称牛蛙影响了员工培训…。

劳动仲裁:上海市青浦区

牛蛙于2018年12月申请仲裁,要求大江大海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的工资,…年终奖金。

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大江大海恢复与牛蛙自2018年11月13日的劳动关系,并支付牛蛙…期间工资,…年终奖金。

一审: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大江大海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诉诸法院。

大江大海公司称:一、…公司的员工手册系经过讨论后制定,且已发放给牛蛙,其理应遵守。但根据公证的考勤记录显示,牛蛙有持续旷工行为。公司租用的办公室都安装了门禁,员工只要在任何一间办公室的门禁上按指纹就有打卡记录,因此门禁记录亦可以印证牛蛙没有出勤。牛蛙提供的电子邮件及微信聊天截屏也无法证明是在正常工作状态。…牛蛙旷工均属事实,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二、劳动关系解除之后,牛蛙经常与他人到公司闹事,在微信、知乎上发布攻击公司的等信息,…公司坚决不同意恢复劳动关系。如果法院审查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可支付赔偿金…。

牛蛙称:一、自己工作包括…,偶尔出差,但很多工作需要对外沟通或在外开会,因此不是必须考勤。公司虽安装了门禁,但门长期开着,门禁卡记录不能作为考勤记录。员工手册只是公示阶段,并未发布。公司公证的考勤记录由大江大海公司单方保管,有被修改的可能性,无法体现自己实际出勤情况,且钉钉考勤记录显示其他员工也有旷工超过3天的情形。实际上自己系正常出勤并提供劳动,且10月份的工资也正常发放。二、牛蛙认为双方有恢复劳动关系的基础和必要…。

一审法院认为:大江大海公司以牛蛙连续多日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就牛蛙确实存在上述严重违纪行为提供相应的证据。现大江大海提供的公证书虽显示2018年10月23日至26日、29日/30日、11月1日/2日牛蛙既无钉钉打卡记录亦无门禁卡记录,但牛蛙提供的电子邮件及微信截屏足以证明牛蛙上述期间实际向大江大海提供了劳动,再结合大江大海员工证实牛蛙一直不正常打卡以及公证书显示的其他员工亦有大量缺勤的情况来看,大江大海提供的考勤记录显然不足以证明牛蛙存在连续多日旷工的严重违纪行为,故对大江大海要求确认其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难以支持。

然,劳动关系是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的人和关系,其构建的基础在于双方互相的诚信、善意与尊重。大江大海提供的报警记录、电子邮件、微信截屏及视频光盘显示双方在劳动合同解除之前即产生矛盾,…恢复劳动关系缺乏必要性和可能性,故大江大海要求不恢复牛蛙的劳动关系…,予以支持

… …。

一审法院判决:大江大海自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期间工资差额…。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大江大海公司不服判决,提请上诉。

大江大海称:…根据公司的考勤记录显示,牛蛙确实存在大量缺勤记录,且其工作中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不当行为,造成公司较大经济损失,故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牛蛙称:…大江大海公司的考勤制度根本未实施。自己是公司高管也是股东,日常工作无需打卡。且其提供的相关微信和邮件记录可以证明,上述期间其一直延续着入职以来的工作状态,…正常提供了劳动,大江大海公司也全额发放了2018年10月的工资,故并不存在旷工情形…,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大江大海公司员工称牛蛙自入职四、五个月就开始不正常打卡,经人力资源部告知仍然不打卡。故由此可见大江大海公司对牛蛙不正常打卡考勤系明知的,且二审中大江大海公司亦确认未就牛蛙的旷工情形向其提出过或是作出相应处理。而牛蛙提供的电子邮件、微信则显示其有处理相关工作…,故大江大海公司认为牛蛙上述期间构成旷工的意见缺乏依据,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应补足相应工资差额。鉴于双方之间矛盾较深…。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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