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官制】中國歷史上最後一個封建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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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清朝官制


清統治者愛新覺羅氏,原先是居住在東北黑龍江長白山一帶的部落民族。16世紀,其酋長努爾哈赤削平建州(今吉林境)附近各部落,於1616年建國號後金,此後他整軍厲武,利用明封建統治者內部的腐朽黑暗及漢奸的力量,多次打敗明軍,逐漸統一東北關外地區。傳至孫子福臨時,國勢更為強盛。1644年漢奸吳三桂為前鋒,入山海關,打敗了農民起義軍李自成,進入北京,建國號為清。此後逐步鎮壓了農民起義軍李自成、張獻忠部,消滅了南明政權的殘餘武裝力量,統一了中國。

清統治者滿族是少數民族,人口並不多,但是他採用了利用漢族內部的階級矛盾,收買了上層漢人為他服務,終於現固了統治。在官制上,仍舊採用了明朝的一套政治機構,在每個機構中的人臣中都設有滿、漢官員,不過實權仍掌握在滿族人手中。


【清朝官制】中國歷史上最後一個封建王朝


中央管制

三公、三孤:太師、太傅、太保(正一品)為三公,少師、少傅、少保(從一品)為三孤,太子三師(從一品)、三少(正二品)等定為兼官、加官及贈官。

內閣:清承明制,不設宰相,只設殿閣大學士掌國柄,議大政有大學士四人,滿、漢各二,位正一品,尚有協辦大學士,滿、漢各一,屬官有學士(十人,滿六漢四,位正三品)、侍讀學士、中書等。

軍機處:長官稱軍機大臣,無定員,由大學士、尚書、侍郎等官中特旨合入,掌軍國大政,贊機務,常日侍直。雖然大學士名義上是掌握國政,實際上軍機處代替宰相職權,由於是皇帝特旨,不拘滿、漢,因此多是滿員兼政。

吏、戶、禮、兵、刑、工六部仍如明制,尚書為從一品,侍郎為從二品。其他中央機構是:理藩院(外交)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翰林院、詹事府、太常寺、太僕寺、光祿寺、鴻臚寺、國子監等,職權與明代的大同小異。

中央武職有侍衛處的領侍衛內大臣,鑾輿衛的掌衛事大臣,驍騎營的八旗都統,其他如步軍營、火器營、神機營、健銳營、虎槍營、善撲營等,長官為總統大臣。

清代的兵制,稱八旗制。八旗就是正黃、正白、正紅、正藍、鑲黃、鑲白、鑲紅、鑲藍。其中正黃、正白、鑲黃三旗為努爾哈赤起兵時直屬指揮的警衛軍,因此侍衛處的親軍都是這三旗,遵選滿族正統的子弟充當。此後統一關外軍隊擴大,除滿族八旗外,建立蒙古八旗、漢軍八旗,共24旗。入關後投降的漢軍稱綠營,營的長官稱都統或領統,族的長官稱參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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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官制

清代地方政區分四級,即省、道、府(州)、縣。

總督、巡撫:省一級行政長官。明初邊區重鎮設總督。巡撫不常置,由中央派御史、侍郎、少卿一級官員到地方考察政績,後成為常任的省行政一級的長官。清代作為定製總督、巡撫的區分,在清朝初期,總督兼管兩省,除民政外,兼管軍政,巡撫只管一省的民政,如不帶提督銜的就不管軍政。到清後期,總督和巡撫除管轄地區範圍大小外,權力幾乎相等。省一級官員尚有布政使(從二品,分管民政、財政)按察使(正三品,管司法)、提督學政使(管科舉、教育)、鹽運使(從三品,管鹽、運輸)。

道員:(正四品)省下設道,如浙江省有杭嘉湖道、寧紹臺道、溫處道。道大體上根據情況兼管海關、水利、邊防、鹽政等事務。

知府:(從四品)總領屬縣,副手有同知、通判,全國有215個府。

知州:(正五品)理一州行政事務,助手有州同、州判。直屬州府、同府一級,屬州同縣一級。

知縣:(正七品)縣一級行政長官,助手有縣丞、主簿、典史等。

地方武職:省一級的稱提督軍務總兵官,一般由巡撫兼,其下有總兵、副將、參將、遊擊、都司、守備、千總、把總等。清初根據明朝制度,提督、總兵等官不帶都督、同知、僉事等銜者無品級,乾隆以後,取消帶銜定下品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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