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婚姻法》對離婚提出這4點要求 缺一不可


在大家看來,婚姻是怎樣的一件事情?在這個閃婚都不足為奇的時候,離婚自然也不像以前那樣是一件值得非議的事。也因此,大多數人的想法也從原來的“勸和不勸離”變成了“不高興就離”。

但是,離婚真的像大家想的這麼簡單嗎?其實並不是,婚姻有責任在,既然有責任,就不是那麼容易劃分的,因此,離婚也不是說離就離的。

2020《婚姻法》對離婚提出這4點要求 缺一不可


根據現行《婚姻法》中的規定,要想離婚,必須滿足以下4個要求,缺一不可。

1、雙方感情破裂

雙方自願時最好就是協議離婚,對離婚這個決定雙方均沒有異議;但是也有一些一方想要離婚而另一方不願意離的情況。這時可以訴訟離婚,一方舉證夫妻感情已破裂,由法院判決離婚。有力證據比如:對方出軌與第三人非法同居、雙方已因感情不和分居長兩年等。

也有一些情況是不允許訴訟離婚的,根據法律規定,女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時,男方不允許提出離婚;在職軍人的配偶在軍人無重大過錯情況下不允許訴訟離婚。

2、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也就是子女的撫養權及對方支付的撫養費的問題是否能夠達成一致,如果存在爭議且無法協商時,可以交由法院判決。

3、就財產分割無異議

財產往往是引起離婚糾紛的根源,如今婚姻法對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婚後財產等各種情況都做了明確的規定。比如婚前財產歸個人,婚後受贈或者繼承所得的,非指定夫妻雙方受贈(繼承)時,也是認定為個人財產。

因此,夫妻財產分割問題其實很好解決,當夫妻無法協商分割財產時,可以要求法院依法判決財產歸屬。

4、解決好債務承擔問題

離婚最可怕的就是揹負一身債務,若是夫妻共同債務,理應共同償還;但是事實上存在很多夫妻一方以共同名義來借了錢做私用,卻要求共同還債的情況。並不是說只要是婚後欠的錢就是夫妻共同債務,《婚姻法》中對夫妻債務有明確規定,借債必須用於家庭開銷,由夫妻雙方共同花費。債務承擔問題沒有解決好,也是無法辦理離婚的。

婚姻自由、子女、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均是由婚姻產生,因此,如果沒有解決好這些問題就沒辦法離婚。以上4點,不是任意滿足一點,而是必須全部滿足,缺一不可,一個滿足不了就離不了婚!因此,有離婚想法的朋友最好先處理好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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