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判決:城市居民購買農村房屋引發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經典判決:城市居民購買農村房屋引發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判決導讀

城市居民無權買受農村的房屋,至少在目前開來是廣泛被接受的裁判規則。

在拆遷過程中,因為房地產的迅猛發展,農村房屋的價值早已今非昔比。因此,購買農村房屋的城市居民,在房屋拆遷的巨大利益面前,紛紛被迫當起了被告,與當初的出售人對簿公堂。

如何平衡買賣雙方的利益,是一個考驗各方智慧的工作。

娟姐曾見過因處理不當,引發買受人一方多年申訴、上訪的案例。

本案由娟姐親自代理,雖然合同被確認無效,但是買受人一方卻能繼續居住,對於這樣的結果當事人各方都很滿意,可以說是這類案件處理的成功典範。

娟姐一直認為,人的行為大多數都是逐利的,很多事情都可以從利益的角度得到合理的解釋。而我們的法律,對於當事人的行為則起到一個引導的作用。

不怨天尤人,在現有法律框架內,最大化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娟姐一貫的追求!

經典判決:城市居民購買農村房屋引發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判決正文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8)京0112民初184**號

原告:趙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通州區。

被告:張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通州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曉娟,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某訴被告張某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8年5月16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原告趙某,被告張某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李曉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2、被告將北京市通州區馬駒橋鎮xx村xx號院內房屋返還原告;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2002年6月15日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約定將北京市通州區馬駒橋鎮xx村xx號院內北房七間、廂房四間以57000元價格賣給被告,後被告支付原告購房款。原告認為被告戶籍為黑龍江省,按法律規定非本村村民之間禁止農村房屋買賣。

被告張某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認為合同有效,不同意返還房屋。

本院經審查認定事實如下:2002年6月,原、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約定被告張某以57000元的價格購買被告趙某位於北京市通州區馬駒橋鎮xx村xx號院內房屋。協議訂立後,原告趙某將上述房屋交付被告張某,被告張某將購房款全額支付給原告趙某,此後被告張某一直在上述房屋居住。

本院認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合同無效。依據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對於宅基地上的房屋的處分必然涉及宅基地的處分,故原告趙某將農村房屋出售給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應屬無效。目前,涉案房屋所在區域並未拆遷,無法合理確定宅基地區位補償價,雙方亦無法通過協商予以確定,故並不具備騰退條件,故對原告趙某要求返還房屋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趙某與被告張某於2002年6月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

二、駁回原告趙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13元,由原告趙某負擔306.5元(已交納),由被告張某負擔306.5元,與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於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薛**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書記員 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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