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春:上線下線聯手多次販賣毒品 兩男子均被判徒刑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販賣毒品的案件,一審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龍某、劉某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並處罰金20000元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12月31日晚,劉甲聯繫被告人劉某讓其購買毒品並通過微信方式支付300元,之後劉某便將280元錢通過微信轉給龍某購買毒品,另20元用於購買吸毒工具。劉某從被告人龍某處拿到毒品後來到劉甲家中與劉甲共同吸食。

2020年1月20日,劉甲聯繫被告人劉某讓其購買毒品,並通過微信轉賬300元給被告人劉某,被告人劉某與被告人龍某聯繫購買毒品,由於被告人龍某微信限制交易,之後被告人劉某便將280元通過微信轉給被告人龍某提供的楊某的微信二維碼,另20元用於被告人劉某購買香菸。後劉甲經被告人劉某聯繫在被告人龍某處取得約0.3克毒品並吸食。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龍某在宜春市袁州區袁山大道某酒店樓下以500元的價格將約0.5克的冰毒賣給劉某。

此外,被告人龍某、劉某以同樣方式先後向他人販賣毒品二十餘次。

2020年2月12日晚上,王某轉賬2000元給被告人龍某想向其購買冰毒,被告人龍某來到萍鄉一服務區從一個萍鄉人(身份不詳)處購買3克冰毒,隨後回到宜春袁山東路的某酒店吸食,剩下的2.4克冰毒被告人龍某準備賣給王某,在送的途中被公安盤查,並從被告人龍某身上搜出冰毒2.4克並依法扣押。經宜春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從被告人龍某身上扣押的白色晶體和粉色晶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龍某因犯販賣毒品罪曾於2016年3月7日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七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

被告人劉某因犯盜竊罪、搶劫罪曾於2016年1月12日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龍某、劉某多次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給他人,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龍某、劉某在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龍某、劉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部分犯罪事實中被告人龍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劉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減輕處罰。根據被告人龍某、劉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性,一審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江西宜春:上線下線聯手多次販賣毒品 兩男子均被判徒刑

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劉萬春

編輯: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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