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相爱的年轻人来说,结婚是最幸福的事,但这份幸福来得并不容易。初入社会的他们,单凭自己收入要承担起买车、买房、操办婚礼等费用实在太难了。因此,当子女结婚时,父母通常会慷慨解囊助一臂之力,有的甚至拿出了大半辈子的积蓄。有调查显示,75%的年轻人购房时会接受父母的资助,其中大多数需要父母帮忙支付首付或者一定数额。
然而,当小两口感情破裂走向离婚时,父母往往会要求子女夫妻归还“借款”,以此避免财产流失或为己方子女争取更大利益。那么,这种事在法律上如何认定呢?父母的想法能否得以实现呢?
婆婆帮小两口付首付
法院:确认这是借款
小叶和小盛结婚前,两家人就商定好:由男方小叶家支付位于上海市杨浦区的房产的首付款,房贷由小两口共同承担;女方小盛家则负责房子的装修及购买家电、生活用品等支出。之后,小叶的母亲李女士先后转账53万、25万元给小叶。
婚房装修好后,小夫妻住了进去,过了段甜蜜日子。可惜,好景不长,随着孩子的诞生,两人的矛盾越来越多,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小盛带着孩子搬了出去,在外租房生活。不久后,小盛向上海市杨浦区法院起诉离婚。紧接着,李女士在户籍所在地三门县也提起了诉讼。这是怎么回事?
原来,李女士提出,之前转账的53万元和25万元是给小夫妻的借款,并拿出了2张借条为证,“现在他们要离婚了,78万元要还我”。
法庭上,小叶答辩称李女士所说均属实。小盛则辩称,婚前两家就商定由男方出资付房屋首付款,李女士出资78万元出于自愿,目的是为减轻子女的购房压力,不存在出借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78万元款项性质为赠与款还是借款,如果是借款,是否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李女士的出资行为明确约定为借款,小叶也对李女士提供的借条及交付凭证予以认可,因此,李女士出资的78万元,其性质应当认定为借款。小叶和小盛向李女士借款的用途为购买位于上海市杨浦区的房屋,该房屋登记于两被告名下,小盛也是认可的,目前房屋已有较大幅度的升值,因此本案借款及相应利息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故李女士要求被告夫妻共同归还借款本金78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以案说法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但其前提应当首先尊重父母子女间对出资行为性质的约定,只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涉及父母出资行为性质认定为赠与的问题。
丈母娘出资装修婚房
法院:临时出借合理
舟山章阿姨的女儿小雨打算结婚时,准女婿阿森的母亲从老家赶来,有意无意地哭穷,说为儿子买房已经掏空了全部家底,婚房装修的钱还不知道从哪里来。
想着快成为一家人了,章阿姨从银行取出了8万块钱,交给阿森让他用于装修婚房。阿森将钱存入了自己账户。不久,阿森和小雨登记结婚。
美好的婚姻最终在日常摩擦中失去了爱情。阿森和小雨协议离婚。不过,离婚协议中并未对这套婚房进行分割。
离婚后,小雨带着婚生女儿搬离了婚房。后来,章阿姨发现阿森再婚并生育一子,确定女儿和阿森重归于好已然没戏,于是将阿森诉至法庭,要求他返还8万元装修借款及同期银行利息。
庭审中,阿森认为这一款项是章阿姨对他的赠与,相当于聘礼,主张不予归还。
一审法院以章阿姨与阿森存在民间借贷合意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章阿姨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舟山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于阿森收到章阿姨转账的8万元无异议,争议在于章阿姨认为这是借款,阿森认为这是赠与。在出借人一方没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借款人应承担款项是赠与的举证责任。章阿姨给阿森8万元的时候,小雨与阿森正要登记结婚,没有出具借条,符合一般生活常理。再结合婚房产权登记在阿森个人名下,离婚协议中也没有对该房产进行分割等事实,法院认定章阿姨已就款项性质为借款完成初步举证责任。阿森辩称这8万元是聘礼,但又没有提供证据,而且女方家长给男方聘礼也有违通常的婚嫁习俗,该抗辩不能成立。因此,阿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归还章阿姨本金8万元及相应利息。
以案说法
章阿姨在女儿婚前转账大笔钱款给阿森,阿森的婚房登记在自己个人名下,属其婚前财产。已退休的章阿姨将自己本应用于养老的有限存款赠送给当时尚与其没有亲缘关系的阿森而非自己女儿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反而是考虑到年轻人结婚压力给予准女婿临时性资金出借,助其渡过经济窘困期更符合社会常理。
从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来讲,虽然子女购房、成家,父母给予资助也属正常,但不能将父母的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这种坐享其成的想法,为法律所不能支持。
公公资助小夫妻生活
法院:应当共同偿还
舟山的赵某根与赵某皇是父子关系。赵某皇和俞某婚姻存续期间,赵某根先后交付给小两口27万元、3万元。赵某皇与俞某离婚当月,赵某根便向法院起诉,要求两人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
法庭上,俞某辩称赵某根给的30万元是对他们夫妻的赠与。赵某皇与俞某在2次离婚诉讼中,未提到“借”父母钱,而是父母“给”的30万元,且在离婚诉讼审理中也自认双方没有共同债务,“这30万元是赵某根知晓我们在打离婚官司,与儿子赵某皇串通,恶意起诉要求我还款。”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30万元款项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虽对该30万元款项的具体用途陈述不一致,但两被告的陈述均表明该30万元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该30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30万元于法有据。
以案说法
父母资助子女并非追求还本付息,而是抱有对子女婚姻生活美满以及对自己进行赡养的期待。若因子女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父母的期待落空,甚至因给付财产导致父母晚年生活窘困,既不符合其给付款项之初衷,亦不符合我国敬老固孝之社会公德。
来源:浙江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