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市道路規劃、建設與管理 (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城市道路合理設置出租車臨時停靠站點。
出租車應當在臨時停靠站點停車候客。沒有設置臨時停靠站點的路段,出租車應當遵守臨時停車規定,即停即走。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城市道路合理設置校車和通勤車停靠站點,並設置明顯標誌。
2020-12-17 18:18:53 佚名
第二章 城市道路規劃、建設與管理 (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城市道路合理設置出租車臨時停靠站點。
出租車應當在臨時停靠站點停車候客。沒有設置臨時停靠站點的路段,出租車應當遵守臨時停車規定,即停即走。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城市道路合理設置校車和通勤車停靠站點,並設置明顯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