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市道路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合理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点。
出租车应当在临时停靠站点停车候客。没有设置临时停靠站点的路段,出租车应当遵守临时停车规定,即停即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合理设置校车和通勤车停靠站点,并设置明显标志。
2020-12-17 18:18:53 佚名
第二章 城市道路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合理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点。
出租车应当在临时停靠站点停车候客。没有设置临时停靠站点的路段,出租车应当遵守临时停车规定,即停即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合理设置校车和通勤车停靠站点,并设置明显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