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公務員擺地攤違規嗎、違規嗎、違規嗎?

導讀

近期,關於“地攤經濟復甦”的新聞層出不窮,一時間,擺地攤這種較為原始的交易方式重出江湖。地攤經濟更是兩度獲李克強總理“點贊”,據中國政府網,李克強總理6月1日在山東煙臺考察時再次強調,地攤經濟、小店經濟是就業崗位的重要來源,是人間的煙火,和“高大上”一樣,是中國的生機。

地攤經濟風頭來了,人人都想為地攤經濟做貢獻,網上也流傳了各種版本的地攤財富秘籍。那麼,公務員能擺地攤嗎?擺攤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呢?

重磅!公務員擺地攤違規嗎、違規嗎、違規嗎?

關於公務員兼職是否違紀的話題

多次引起輿論熱議

也引發了網友對公務員待遇的討論

那麼

黨員幹部下班後

擺地攤、送外賣、開專車

借款給他人收取正常利息

出租店面收取租金等行為

究竟有沒有違紀?

先回顧一下

當時非常“有熱度”的兩個事件

事件一:公務員下班送外賣是否違紀?

2019年1月,一名自稱屬於揚州市寶應縣的網友“樂樂”在揚州市人民政府網站“寄語市長”頻道留言:

你好,由於生活壓力較大,諮詢下公務員利用週末時間送外賣是否違紀?

相關截圖熱傳,引起網友對公務員待遇的討論。

重磅!公務員擺地攤違規嗎、違規嗎、違規嗎?

(揚州市人民政府網站 截圖)

1月16日,寶應縣紀委在揚州市人民政府網站“寄語市長”頻道的回覆稱——

公務員如因生活困難,利用週末時間送外賣,原則上不構成違反黨的紀律,但作為公務人員應當向組織上報告有關情況,並不得影響本職工作的開展。同時,對於確實困難的公務人員家庭,相關黨組織和所屬單位應給予關心慰問。

事件二:開專車的副鎮長被紀委查了,網友卻感動了

2016年5月中旬,安徽歙縣王村鎮一名副鎮長因病導致生活遇困,在網約車註冊成為車主。

這位副鎮長,準備到縣委黨校參加9點半的會議,順路拉了趟“專車”,結果被人發現舉報了。這並不是副鎮長第一次開專車,到被舉報時,他已經一共拉了359單了,毛收入兩三千元。

舉報人不僅報告了警察,還通知了紀委。紀委接到並受理了這一舉報,表示調查結束後,將根據相關規定對其予以處理。

根據媒體的報道,副鎮長開專車事出有因。前一段時間他因腿部風溼疾病等,到合肥治療了較長時間,前後花費了15000餘元,錢大多是借的。門診不能走醫保的。養孩子、還房貸,還要還借款,手頭確實比較緊。他表示,接受處罰,不會再做。

這則新聞很快引起輿論熱議。

從法理上看,公務員兼職屬於違紀違規行為確實有法有規可依。《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兼任職務。

從“法紀”的角度來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對於此前出現的部分公職人員利用公務員身份在企業或營利性組織兼職(任職),擔任獨董、董事等行為,確實應該以剛性的法律法規來進行約束。

但從情理的角度來看,如果利用業餘時間,不利用公務員身份通過從事合法勞動來增加收入的行為,是否違規違紀卻值得商榷。

副鎮長開網約車貼補家用被媒體曝光後,大多數網友不僅沒有譴責他,反而對其表示了同情、理解甚至聲援。

實踐中,對何為構成違紀行為的“違規從事營利活動”,一直存在認識上的困惑。如,有觀點認為,黨員幹部只要是工資以外的收入,包括下班後送外賣、借款給他人收取正常利息、出租店面收取租金等均屬於違規從事或參與營利活動。

釋疑

這種觀點沒有準確把握《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公務員法》的主要精神,簡單機械地理解條文。認定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必須以違反有關規定為前提,要對“營利活動”作限制性、實質性的解釋,而不能簡單地將一些日常經濟行為混同於違規從事營利活動。

具體來說,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把握。

一是從事營利活動構成違紀的前提必須是違反有關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和修訂後的《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均設置了“違反有關規定”的前置條件。二是關於“營利活動”的含義或界定。

從事營利活動構成違紀的前提必須是違反有關規定

一是從事營利活動構成違紀的前提必須是違反有關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和修訂後的《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均設置了“違反有關規定”的前置條件。

“有關規定”主要是指現行有效的黨內法規、規範性文件和法律法規,如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1984年12月3日)《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1986年2月4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興辦經濟實體和黨政機關幹部從事經營活動問題的通知》(1992年6月26日)《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2001年4月3日)等。

修訂後的《公務員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了公務員不能違規兼職、不能違規領取兼職報酬;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務員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此處有兩點需要注意:

一是2018年修訂的《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與2005年《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相比,增加了限制性用語“不得違反有關規定”,與黨紀處分條例中關於黨員幹部不得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的規定相一致,可有效避免實踐中人為加碼和擴大化現象,需認真領會。

二是2017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出臺了《關於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人社部規〔2017〕4號),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到與本單位業務領域相近企業、科研機構、高校、社會組織等兼職,或者利用與本人從事專業相關的創業項目在職創辦企業;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新創業,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帶著科研項目和成果離崗創辦科技型企業或者到企業開展創新工作。據此,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按有關政策兼職、創業,不應被視為違規從事營利活動。

關於“營利活動”的含義或界定

二是關於“營利活動”的含義或界定。“營利活動”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一是黨員幹部參與的活動或參加的組織所從事的活動是以營利為目的,二是參加的活動或參加的組織的收入在成員中進行分配。黨規黨紀、法律法規禁止黨員幹部違規參與營利活動或在企業和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但並不是禁止他們的一切經濟行為。

在執紀中,應當將營利性質濃厚的商業行為與一般社會觀念認可的經濟行為作適度區分,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黨員幹部實施經濟行為就是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如,公務員(《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除外)可以依照規定在證券市場上進行申購、買賣股票等有價證券,但是不準其參與上市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等;黨員幹部將其個人通過合法收入購買的門店長期出租給他人收取租金,在不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情況下,只能算作一種簡單的經濟行為。

黨員幹部既是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者和服務者,也是一個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親歷者和參與者。紀檢監察機關在適用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的兜底條款時,必須從黨內法規、法律法規立法本意上進行把握,即為了防止公職人員邊做“官”、邊經商,公私不分,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破壞社會公平。對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進行界定時必須保持謙抑性,其實施的行為應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列舉的五種情形的危害性具有實質相當性,而不宜把一些日常經濟行為簡單等同於違規從事營利活動。

最後,本文只是對“違規從事營利活動”認定在客觀方面的概括性把握,至於黨規黨紀和法律法規等對相關主體(如事業單位人員、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離退休或辭去公職的人員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文章來源:中原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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