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給老人買房,老人也立下遺囑將房留給兒媳,為何最後她卻拿不到房?

兒子購房孝敬父母后去世,為表感謝,老人立遺囑將這套房屋留給兒媳。老人去世多年後,兒媳起訴要求遺囑繼承,她主張自己雖不屬於法定繼承人的範圍,但符合《繼承法》所述 “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主要贍養義務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規定,繼而再用法定繼承人資格去進行遺囑繼承。審理本案的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長寧法院)是否會支持她的訴訟請求?

丈夫生前給老人買房,老人也立下遺囑將房留給兒媳,為何最後她卻拿不到房?

圖片來源:東方IC

前情:上海老人,子女卻在北京、南京、臺灣

清朝末年在上海出生的張老先生,一生幾乎經歷了整個中國近現代史,年輕時在戰爭中顛沛流離,跑遍了大江南北,他生育的二子一女,兒子張甲留在了南京,女兒張乙留在了北京,還有一個兒子張丙流落到了臺灣,與當地人結婚、生子。張老先生本人則想著落葉歸根,與老伴一起定居在了上海。

子女們都各自有了自己的生活,路途遙遠鮮少來往,老夫妻兩無人照顧,日子一直過得十分清苦。改革開放前後,在這些子女之中,經濟條件略好的,就數身在臺灣的兒子張丙了。張丙是個有孝心的人,因為不能親自侍奉父母心存愧疚。1990年,張丙又查出患有重大疾病,自知時日無多,為了給父母盡最後的孝心,他和妻子商量,給父母一個安身之所,於是他們出資在上海購買了一套50平方米的房產,登記在張老先生一人名下。

完成這件大事之後不出幾個月,張丙就去世了。張老先生想著,自己也是近90歲的人了,身後事也應當安排安排,考慮到名下唯一這套房產的來源,他自書一份遺囑,明確自己百年之後,房子歸張丙的妻子劉娟繼承。

1996年,張老先生的妻子撒手人寰,張老先生也在1999年因病去世。身在南京的兒子張甲知道張老先生在財產分配方面的心意,便在父親去世之後不久,就出具了一份書面的放棄繼承聲明書,放棄了對係爭房屋的繼承權。


爭議:兒媳要求執行“遺囑”遭拒起訴

由於兩岸關係問題,劉娟一直沒有前來大陸,但她與身在北京的張乙保持著密切的書信往來,雙方也協商過房屋繼承方面的事情,但遲遲沒有付諸行動。直至2019年,民事訴訟的20年最長時效將過,再不解決可能導致訴權喪失,劉娟這才著急了,向上海長寧法院提起了繼承糾紛訴訟。

張老先生晚年時,張乙的兒子就入住了係爭房屋,與其共同生活,張老先生死後至劉娟起訴時,係爭房屋實際由張乙的兒子佔有、居住、使用。

本案的繼承人範圍,剔除掉南京那一支,還有北京的張乙,以及劉娟和張丙的女兒張敏。於是劉娟以張乙和張敏為被告做了起訴。劉娟提出,要求按照張老先生的遺囑繼承係爭房屋。張敏同意劉娟的訴訟請求。張乙則表示反對,理由是遺囑雖然真實有效,但劉娟不屬於張老先生的法定繼承人,因此張老先生的遺囑本質上屬於遺贈。根據法律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遺囑生效之後的兩個月內做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否則視為放棄接受遺贈,因此係爭房屋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得知張乙的態度之後,劉娟非常氣憤,她認為張乙一直知曉這份遺囑的存在,且從未提出異議,張乙對自己繼承係爭房屋是支持的。劉娟也理解了法律關於遺贈的規定,但她提出了自己的主張:雖然自己不屬於法定繼承人的範圍,但符合《繼承法》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主要贍養義務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規定,繼而可以用法定繼承人資格去主張遺囑繼承。因為繼承法並沒有規定法定繼承人需要在兩個月內表示接受遺囑,所以遺囑繼承仍然可以成立。


誤區:以法定繼承為前提主張遺囑繼承

瞭解了劉娟的主張之後,上海長寧法院顧穎法官對她做了解釋: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體現了不同的立法價值,法定繼承體現的是以血緣和婚姻作為繼承權依據的遺產繼承製度,而遺囑繼承則更多體現的是被繼承人對於自己財產的分配意願。這是兩條平行的道路,互不相通,對於同一遺產,當事人只能二選一主張自己的權利。《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遺囑繼承體現了被繼承人對於財產分配的意願,相對於法定繼承而言是優先予以適用的,而適用了遺囑繼承,就不適用法定繼承。劉娟以法定繼承為前提,繼而主張遺囑繼承,是對繼承法相關條款的誤讀,對法律精神的誤解。

顧穎法官請劉娟進一步明確自己的主張。聽了顧法官的解釋,劉娟理解了法律規定,她也思考了自己的處境:如果明確按照遺囑繼承處理,要求係爭房屋歸自己一人繼承所有,訴訟風險是很大的,法院可能認定該份遺囑屬於遺贈,自己確實沒有在兩個月內表示接受遺贈,那麼結果就是係爭房屋在兩名被告之間進行分配。如果她轉而主張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同時主張自己作為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主要贍養義務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則可能可以參與到遺產分配中,使係爭房屋在原、被告三人之間進行分配。不過,在後一種情況下,劉娟也無法確定自己能否被認定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畢竟自己長期身在臺灣,說自己“盡主要贍養義務”似乎有點牽強。經過反覆掂量,劉娟選擇了堅持自己最初的主張,認為應該按張老先生的意願來執行,因此她也拒絕了法院對雙方進行調解。


痛點:接受遺贈需在兩月內表示

上海長寧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劉娟與張丙夫婦出資購買係爭房屋時,張丙還在世,因為張丙長期生活在臺灣,對於張老先生夫妻照顧、贍養非常有限,購房行為是張丙作為人子應盡的贍養義務,劉娟以此主張自己是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主要贍養義務,要求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缺乏依據,法院無法採納。張老先生所立的遺囑應認定為遺贈,劉娟沒有在兩個月之內表示接受遺贈,應視為放棄遺贈,本案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至於房屋的分配比例問題,法院認為,被繼承人張老先生夫婦共生育三個子女,其中南京的張甲已經放棄對本案遺產的繼承,本案中,張丙先於兩位被繼承人死亡,應該由張丙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張丙來繼承係爭遺產。因為張丙和張乙屬於同一順位繼承人,那麼張敏作為張丙的代位繼承人,按照法律規定,也應該與張乙享有同等的繼承順位。按照法律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於張乙通過兒子盡了較多贍養義務,要求多分遺產的主張,法院認為,張乙長期生活在北京,並未與老人共同生活,其主張通過子女對老人盡較多贍養、照顧義務,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採信。

最終,法院判決係爭房屋由被告張乙和張敏各半繼承。判決作出後,原、被告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法官提示:

我國現行的《繼承法》賦予了喪偶兒媳女婿獨立的繼承權,新頒佈的《民法典》仍然延續了這一規定,但該項權利是以他們對公、婆和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為前提的。這裡所說的贍養義務,包含了經濟上的支持、生活上的照顧和精神上的撫慰等多個方面,而且主要考量的時間節點應該是在配偶去世以後。本案中的劉娟雖然出資為公婆購買了住房,但購買行為發生在其配偶在世之時,更多的應該理解為子女承擔法定贍養義務的一種表現。而除此以外,在其配偶去世之後,劉娟並未對公、婆有前述經濟支持、生活照顧或者精神撫慰,所以並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作為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的條件,無法依法定繼承來主張繼承本案係爭遺產。司法實踐中,除非在喪偶以後仍與公、婆或岳父、岳母共同生活,喪偶兒媳、女婿要證明自己承擔了主要贍養義務存在較大困難。即便是共同生活,如果被贍養人身體健康、生活能夠自理,經濟條件又不錯,或者有其他子女共同分擔贍養義務,也較難認定喪偶兒媳、女婿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進而取得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身份。

本案中,劉娟最終選擇依據遺囑來主張繼承份額,但由於她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法定繼承人條件,因此被繼承人給她留的遺囑只能視為遺贈。我國的法律規定了受遺贈人必須在知道受遺贈的兩個月內明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才能視為接受遺贈,而劉娟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在法定期限內作出了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依法只能推定為放棄遺贈,因此她無法依據被繼承人的遺囑來繼承係爭遺產。司法實踐中,很多當事人不瞭解遺贈接受的期限規定,常常因此錯失了接受遺贈的機會。此外,怎樣的表述才能算明確表示接受遺贈也很關鍵,有兩種比較常見的途徑,其一是前往公證機關進行意思表示的公證,其二是向相關的利害關係人(主要是法定繼承人)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通訊員 王夏迎 新民晚報記者 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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