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出轨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的协议,是否有效?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分编的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将《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与《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对比可以发现,对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是否可以适用关于合同法律规定的问题,《民法典》合同编修改了《合同法》的规定。亦即,以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是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的,但是《民法典》施行后,对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通说认为,《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并非权利义务规范,而是一种倡导性规范。因而司法实务中,很多法院认为,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不宜通过司法裁判进行处理。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18日印发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24条规定:“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但是笔者认为,《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既然规定了对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意味着这些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也可以适用合同订立、效力、履行、违约责任等法律规定。亦即,除法定无效情形外,诸如夫妻一方出轨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的“忠诚协议”,如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这样的“忠诚协议”应当是有效的。如果一方违反,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另外,笔者也提醒当事人,“忠诚协议”中切记不能出现关于离婚条款的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亦即,如果是离婚条款或离婚协议,若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前,该协议并未生效,夫妻一方可以随时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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