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於講清楚:合同協議中的“與我無關”究竟是否有法律效應

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我們在簽訂合同協議時經常會碰到這樣的條款:“如發生意外,與我公司無關”“我方不承擔任何責任”……諸如此類,真的具有法律效應麼?來看高瞻近日遇到的一則案例。


終於講清楚:合同協議中的“與我無關”究竟是否有法律效應


情景案例


被告劉某與原告某公司簽定承攬合同,其中第七條規定,“若承攬過程中出現安全事故,由劉某(被告)承擔,與某公司(原告)無關”。


後被告劉某僱傭的工人在承攬過程中出現事故,受傷工人起訴原告和被告要求賠償。


終於講清楚:合同協議中的“與我無關”究竟是否有法律效應


法院依僱傭關係及承攬關係中當事人的責任認定判決被告承擔70%責任,原告承擔30%責任。


判決生效後,原告依該承攬合同的第七條規定決定起訴被告,要求被告將原告預先賠償給受傷工人的30%的賠償款及訴訟費還給原告,總計約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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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難點


該案難點在於,該第七條條款內容是否有效,是否應當按原告的解釋來認定責任,原告解釋是否合理,是否有違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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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觀點


作為本案被告的代理律師,高瞻律所許振新律師提出:


一、訴訟費沒有請求權基礎,雙方並沒有就受傷工人案件的訴訟費承擔有過任何約定;


二、原告並不享有對合同條款的當然解釋權,原告的解釋是隻要出現安全事故一律由被告承擔,而不問原告是否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這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及責任自負原則。對該條款應當從公平角度出發作出解釋。既然法院已經認定原告對工人受傷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那麼就不能依該合同條款轉嫁責任和風險。


案件結果


最終法院採納了代理人的意見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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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 公平原則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件引申


可以看到,在法律層面上,這類“與我無關”的免責聲明效力範圍其實非常有限,一旦出現人身損害,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財產損害,無論簽了什麼免責條款,該擔責任的也一個不會少。


所以大家在簽訂協議時不要以為加了一句“與我無關”就可以免責,必要情況下最好還是尋找專業律師幫忙審查合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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