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小方因瑣事在微信聊天時
與同事小鄭發生爭執
對方向其發送“神經”等詞彙
引起小方的不快
在得到醫院診斷為焦慮(抑鬱)狀態後
又遇小鄭在微信群裡
示意群主將小方移出了群
小方認為小鄭的行為侵害了人格權
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鄭賠禮道歉
賠償損失10000元
事情是這樣的
2019年5月,小方經小鄭介紹進入某公司進行培訓後上崗從事銷售業務,後因瑣事雙方產生爭執,小方在微信中說“我不接受任何形式的人格侮辱,不然我們法庭見”。小鄭說“神經”“你說你的,我說我的,和接受毛錢關係”。
小方感覺不適前往海南省安寧醫院就診,病情診斷為:“患者因情緒壓抑,易發脾氣5天,於2019年7月1日就診,診斷為焦慮(抑鬱)狀態”。為此,小方產生心理測驗、心理諮詢、心理治療等費用總計287.50元。
2019年7月,小方、小鄭所在的微信群裡,小鄭@群主說:“踢出”。此後,小方被移出群,小方認為小鄭的行為給其造成了身心上的傷害,遂起訴至法院。
海口市瓊山區法院一審認為:
本案中,在聊天時發送了“神經”二字,是否具有侮辱的性質和主觀惡意,要從社會公眾對“神經”詞彙的普遍理解去判斷。
所謂侮辱,是指用語言或行為損害、醜化、貶低他人人格。“神經”一詞的涵義一般解釋為“行為失去常態”,多用於對人的非正面評價,屬於貶義詞彙,但與損害、醜化、貶低他人人格的侮辱性語言仍具有較大區別。“神經”一詞在一對一、點對點的聊天語境下使用,未超出正常人理性可接受的負面評論範圍。因而,小鄭使用“神經”詞彙,沒有達到損害小方人格尊嚴的必要限度。
小鄭在微信群@群主,示意將小方移出群聊,行為性質屬於提示群主履行互聯網群組管理職能,並未在公共空間對小方的名譽、人格等進行負面評價。小鄭使用“神經”詞彙以及在微信群裡授意群主將其移出群聊的行為,不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且與小方診斷為“焦慮(抑鬱)狀態”的後果不存在因果關係,故小方要求小鄭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遂駁回了小方的訴訟請求。
海口中院二審認為:
判斷小鄭的言辭是否具有侮辱的性質和主觀惡意,要從社會公眾對“神經”詞彙的普遍理解去判斷,而非僅根據小方一人的感受來判斷,法律保護的是每一個公民的人格權而非僅保護某一人的感受,故小方的
上述請求於法無據,該院不予支持。來源:南國都市報、南海網、南海網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