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如僧律師
這是一個發生汕頭的案件。
2014年4月份,經林某介紹,黎某加了申某作為QQ好友,此後兩人經常在線聊天。
過了一段時間,兩人決定約會見面。二十多天之後,兩人感情迅速升溫,發展男女朋友關係。2015年5月初,兩人相約去燒烤,第一次發生性關係。
5月17日,兩人相約去海邊遊玩,發生了第二次性關係。當晚,由於突下暴雨,申某衣服盡溼,擔心回家後被父母責罵,於是提出到黎某家中過夜,在黎某家中發生了第三次、第四次性關係。由於徹夜未歸,又沒有向家人報信,家人極其擔心,四處尋找。申某得知之後,擔心被父母責罰,向家人編造其被多名男子綁架、強姦的謊言,父母立即帶其到公安局報案。
公安機關根據申某的說法展開調查,發現疑點重重,無法開展工作,於是產生了懷疑。5月25日,申某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向父母說出了真相,在父母陪同下,到公安局反映了事情的真正經過。
同日,公安民警將黎某抓獲歸案。
根據法律規定,與未滿12週歲的女性發生性關係的,無論對方同意與否,一律構成強姦罪。對於與已滿12週歲未滿14週歲的女性,從其身體發育情況、言辭舉止、衣著特徵、生活作息規律等觀察可知對方極其可能是未滿14週歲,而與發生性關係的,不論對方是否同意,一律構成強姦罪;如果盡到了一定的善意注意義務,認為對方已滿十四周歲的,在經過對方同意的情況下,與其發生性關係的,則不構成強姦罪。
本案中,申某是2000年11月份出生,在與黎某發生性關係時,屬於已滿十三週歲,但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
本案中,黎某與申某之間是自願發生性關係,那是沒有爭議的,爭議的焦點就在於黎某當時是否可能意識到對方未滿十四周歲,即是否盡到一定的善意注意義務。
根據黎某的辯解,他與申某交往的目的是做朋友,交往期間他曾經問過申某是不是在當地的某某技校讀書,申某回答確實是技校學生,因為在技校讀書的學生一般都是小學畢業或初中畢業之後才去就讀的,同時根據他對申某衣著打扮、言談舉止的觀察,他覺得申某大概是十八歲左右。在海邊的時候,他也問過申某多少歲了,申某回答是十五歲。
根據申某的陳述,黎某確實曾經問過她的年齡以及是否是在技校讀書,她告訴黎某是十五歲,但沒有告訴黎某是在小學讀書。
綜上所述,由於雙方是自願發生性關係,黎某主觀上不明知申某是一個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因此公訴機關指控黎某構成強姦罪,依法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上存在錯誤,黎某的行為不構成強姦罪,依法應該無罪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