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腳N號房,後腳鮑某明 | 高管涉嫌性侵養女事件分析

前腳N號房,後腳鮑某明 | 高管涉嫌性侵養女事件分析

韓國“N號房”案件曝光沒過去多久,“上市公司高管鮑某明被指性侵養女”案持續發酵。4月9日晚,南風窗微信公眾號發佈消息詳細報道該案件,文中提供了受害人的日記、鮑某傷害她留下的物品、衛生紙、內褲、病歷和自己受傷的照片等大量證據。而鮑某明在媒體採訪中回應,堅稱少女捏造事實。

本文基於主流媒體的對此案件的公開報道,認真梳理並分析事情始末。


文:漫談 Ramble

圖源:互聯網 | 資料來源:互聯網

轉載請在後臺輸入授權



1

背景介紹


鮑某明,曾擔任煙臺傑瑞石油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兼首席法務官、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持有中國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出庭律師資格。

2015年4月份,鮑某明通過介紹認識了李星星的母親,稱”一直都想有個孩子“,過不久,他又說希望和自己母女“組成家庭”。當年11月,鮑某明帶著剛滿14歲的“女兒”李星星,到北京上學。

2015年12月31日,新年跨年當晚,那時李星星剛滿14週歲不久,鮑某明實施了第一次侵害。此後近3年,李星星處於半失學狀態,期間多次自殺未遂。

2019年4月8日,李星星在煙臺自殺,被他人救下,送警。本次立案因證據不足撤案,4月中下旬,辦案警察打電話給李星星,叫她去領《撤案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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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對此事的撤案決定書

2019年6月,在鮑某明家裡,雙方廝打起來,兩人被帶到了芝罘區該派出所。這件事的結果是,在警方的促使之下,鮑某明給李星星寫了一封保證書。保證書中寫道:“給我現在的女兒,和未來的妻子。”

從派出所出來後不久,李星星跳進了黃海。她又被撈起來了。6月起,她因嚴重抑鬱開始住院,生母把她帶回了老家東南某省會接受治療。

為求正義,母女雙方輾轉多地求援,未果,終於在8月份聯繫上了東泰泉律師事務所的一位李律師。2019年9月6日,李律師和同事一起去到煙臺,先後輾轉多個部門,向檢察院信訪部門提交了部分證據,和一份《立案申請書》。

2019年10月9日,在檢察院的監督之下,李星星的案子第二次立案。

(以上內容根據互聯網媒體報道資料梳理總結)


2

鮑某明的回應及分析


4月9日下午,鮑某明接受一家媒體採訪表示“不會觸犯法律底線”,並稱“事情並不是像她說的那樣,事情說起來話長,但我和她從來沒有以‘養父女’的關係相處。公安機關也查過,知道我是清白的。”

採訪視頻中,鮑某明強調以下4點

1、這些年一共見面的時間也就幾十天。

2、非常過分的要求沒有滿足她,對她一直是息事寧人的態度。

3、對她百般疼愛,沒想到她忘恩負義,恩將仇報。她是利用網絡熱點製造影響,逼我。

4、見過我的人對我的人品都是有目共睹。


可見,鮑某明的回應與主流報道是基本相反的,各執一詞。到底真相是怎樣?

下面就從3個方面分析下鮑某明的回應。

2.1 什麼叫不是“養父女”?

分析:

根據收養法(1998修正)

第九條: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第十條: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第十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鮑某明為1972年出生,如果沒有配偶,其年齡絕對不符合要求(2015年鮑某43歲,李星星不滿14週歲); 如果有配偶,那他把小女孩私自囚禁在公寓裡的,談不上"夫妻共同收養"。

推論:二人的收養關係不成立。

評論:43歲,法律專家,企業高管,去接近一個13歲的小女孩,明擺著不走正規收養途徑,細思恐極,令人髮指。

2.2 什麼是他說的“法律底線”?

分析:

  •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 根據2013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頒佈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推論:

  • 據上,和未滿14週歲幼女發生關係,都算強姦。南風窗報道,鮑某明實施第一次侵害是等到李星星剛滿14歲,也就是避免這條紅線。
  • 據上,對於已滿14週歲的未成年女性需要負有特殊職責……會以強姦罪定罪處罰,鮑某明說這些年一共見面的時間也就幾十天,應該也是避免這個”負有特殊職責“的定性。

評論:

總共相處沒幾十天,怎麼可能做到對小姑娘的百般疼愛?既然百般疼愛,兩人怎會“廝打?”鮑某明身高1.9米,體重200斤,試問哪個小姑娘的敢無緣無故主動跟這樣的男性“廝打”?這種說辭,根本經不起推敲。

2.3 為什麼他敢說自己清白?

分析:

強姦是公訴罪名,需要公訴方(國家司法機關)證明強姦發生,如果僅憑被害人陳述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強姦的主要特徵是:1. 使用暴力、脅迫以及其他(與暴力脅迫危害程度相當)的手段違背婦女意願發生性行為。那麼“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就需要被證明。2. 性行為的發生。正常情況下發生性行為和暴力、脅迫發生,產生的身體狀態有所差別。如陰道是否有擦傷、如何脅迫、用何理由,也不會毫無痕跡。

此外,強姦罪為故意犯罪(相對過失犯罪),強姦罪的構成需要強姦的故意。如果女性沒有通過任何方式表達出自己不願意、被迫、痛苦的對性行為的抗拒,犯罪嫌疑人也未表現出強制發生性行為,那麼強姦也無從談起。

推論:

根據南風窗發佈文章裡的醫院診斷記錄,女孩患有嚴重抑鬱症,創傷應激後遺症,陰道嚴重創傷炎症,文中還提供了大量其他證據。李星星至少兩次輕生行為是從報警記錄可得知的,所以違反她本人意願的暴力性行為肯定是發生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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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李星星在煙臺山醫院做了簡單的外科檢查,上圖是醫生手寫的診斷書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男女熱戀,可以證實二人正屬於戀人關係的:當該男子與女朋友發生性行為,事後女朋友反悔的,一般來說,不算強姦罪。在21世紀中國的司法實踐中,對於戀人間的性行為一般處理原則都是:慎用刑法裡的強姦罪。

根據以上判斷,鮑某發佈的一些言論,很有可能是想將雙方關係從”不合法收養關係“變成受道德譴責、但是不算違法的、年齡差距很大的”戀人關係“

評論:

不管最後定不定罪,或者定什麼罪,道德層面上來講,總結一句——人渣不分職業。


3

寫在最後


性侵這個問題真的是讓人覺得無比噁心反感。但是目前,該案尚未定罪立論,我儘量撇開個人偏見、不給別人亂扣帽子,所以全文幾個關鍵點以及相關評論,都是基於確定的公開資料。

在不知道真相沒有揭開之前,亂扣帽子對別人也不算公正。因為看到這個事情憤怒不已而去開展所謂的討伐,也不能推進法治。寫這篇文章,只是希望更多的朋友能夠關注這個事件,關心這個事件。

就在1小時前,人民日報就此事發表評論,不容煙雲繚繞,不容霧失樓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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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就此事發表評論,催促加快真相調查


龐德說:

”民眾對權利和審判的漠不關心的態度對法律來說,是一個壞兆頭。”


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

值得我們關注、關心、守護。

法治也是一樣。


# 正義可能會延遲,但是永遠不會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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