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強姦證據都需要哪些?“強姦”男性是否構成強姦罪?

一、認定強姦證據都需要哪些?

實時發生的案件,及早報案。公安機關會蒐集、勘驗、固定、審查證據。

既往發生的案件,要向公安機關提供真實、詳盡的情況。“刑訴法”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

強姦罪的認定就是違背婦女意志,應當圍繞這個問題尋找證據,因為案情不一樣,證據也不一樣,主要的定罪證據,

1、被害人身體內或內褲上殘留的嫌疑人精液;

2、被害人的現場遺留物;

3、被害人陳述、被告人辯解和證人證言。

認定強姦證據都需要哪些?“強姦”男性是否構成強姦罪?

二、如何認定強姦罪?

1、罪與非罪的界限

(1)強姦罪與通姦行為

在男女發生性行為前,既不違背婦女意志,又無勉強女方變範的行為,雙方從內心到外部表現形式完全自願,屬典型的通姦行為。即使事後,因被揭穿,女方為保住自己的臉面而告男方強姦,或因女方事後反悔而告男方強姦,均不能定強姦罪。

(2)對“半推半就”的姦淫行為的認定

所謂半推半就,是指行為人與婦女發生性行為時,該婦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現,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現。應當全面審查男女雙方的關係怎樣,性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如何,行奸後婦女的態度如何,該婦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風情況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則屬假推真就,不能視為違背婦女意志而以該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應認定為違背婦女意志,應當以強姦罪論處。

認定強姦證據都需要哪些?“強姦”男性是否構成強姦罪?

2、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我國司法實踐中是以“插入”為認定標準的,即男子的生 殖器插入到女子的體內為犯罪既遂。至於是否射精與既遂未遂無關。但有一個特例,如果強姦的是幼女,則以“接觸”為認定標準,即男子的生 殖器與幼女的生 殖器接觸就算犯罪既遂。

3、丈夫強姦妻子是否構成“強姦罪”?

通說觀點認為,由於有合法的夫妻關係的存在,一方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為的義務(同居義務),即使丈夫的行為對妻子的性自由權利有侵害也不構成犯罪。目前在我國無論是立法還是執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強迫妻子性交視為強姦犯罪。

4、“強姦”男性是否構成強姦罪?

刑法對於強姦罪的對象僅僅限定在女性,並未將強行與男性發生性關係進行法律規範。根據法無規定不為罪的原則,“強姦”男性行為並不構成犯罪,當然也不構成強姦罪。假如行為人把男的誤認為婦女而著手實行強姦,並且完成“強姦行為”,並不構成強姦罪。調查近幾年的案例,法院判決大多是“故意傷害罪”。如果由於對象是男性而強姦不能的情況下,以強姦未遂定罪。視當時情況如果是故意輕傷,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且已經著手實行重傷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重傷(未遂)論處。

認定強姦證據都需要哪些?“強姦”男性是否構成強姦罪?

在認定構成犯罪的時候,肯定是要結合收集到的證據,而此時如果僅僅只有言詞證據,而沒有實物證據加以佐證的話,則不能單憑言詞證據就定罪處罰,這樣其實很容易造成冤假錯案。對於強姦案件來說,實際收集的證據,就包括了嫌疑人的精液、被害人陳述、被告人辯解和證人證言等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