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所經理在接受技師服務時強行與技師發生關係如何定性?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10月,被害人吳某入職深圳市寶安區西鄉街道鑫鴻都休閒會所。被告人張X在該會所擔任經理一職。2018年10月20日3時許,被告人張X讓被害人吳某進到房間給其按摩,其裸體躺在按摩椅上,採取強迫手段脫掉被害人吳某的衣服和褲子,對被害人吳某進行姦淫。事後,被害人吳某擔心丟掉工作而未敢聲張。

2018年11月14日5時許,被告人張X再次要求被害人吳某到會所V30房間給其按摩。因被告人張X之前對被害人吳某有過姦淫行為,被害人吳某表示不願意。被告人張X利用其擔任鑫鴻都休閒會所經理的身份,威脅要停被害人吳某工牌。被害人吳某被迫進入房間,被告人張X裸體躺在按摩床上,被害人吳某便準備為其按摩,被告人張X趁機將被害人吳某壓在按摩床上,強行撕爛吳某的絲襪脫掉其內褲,用嘴咬被害人胸和身體等部位,並用口水塗抹於被害人陰道口強行將陰莖插入陰道將被害人姦淫。被害人吳某大聲呼救,被告人張X用手堵住其嘴部,約5、6分鐘後,被害人吳某用力推開被告人張X而逃脫。當日下午約6時許,被害人吳某向公安機關報案。2018年11月14日21時許,被告人張X接民警電話聯繫後到達會所內,後民警將其帶回派出所做進一步調查。

為支持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相關證據予以證實,並據此認為應當以強姦罪追究被告人張X的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張X雖然當庭表示認罪,但又否認公訴機關指控的強姦罪主要犯罪事實。

一審答辯情況

辯護人稱:第一,張X的行為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第二,張X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第三,張X是初犯,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小。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8年10月,被害人吳某入職深圳市寶安區西鄉街道鑫鴻都休閒會所,工作包括異性按摩及“打飛機”、“口爆”等非法服務。其時,被告人張X在該會所擔任經理一職。2018年10月20日3時許,張X讓吳某前來房間給其按摩,其裸體躺在按摩椅上要求吳某為其服務。在這個過程中,張X脫掉吳某的衣服和褲子,並與吳某發生了性行為。事後,吳某收取了張X發來的微信紅包,吳某亦未報警,繼續在該會所工作。

2018年11月14日5時許,被告人張X再次要求被害人吳某到會所V30房間給其按摩。因擔心張X對其進行侵害,吳某表示不願意。但在該會所部長和張X的心理威逼下,不得不從並就範。在吳某進入V30房間時,張X裸體躺在按摩床上,吳某便準備為其按摩和被要求提供“口爆”服務,吳某以需要去拿材料為名藉機離開。後在不情願之下,被該會所部長和張X威逼,再次回到V30房,之後張X趁機將吳某壓在按摩床上,強行撕爛吳某的絲襪和脫掉其內褲,用嘴咬被害人胸和臉等身體部位,先因無法勃起,以手指插入被害人陰道,後繼續實施姦淫。約5、6分鐘後,吳某推開張X方得逃脫。

2018年11月14日17時許,被害人吳某向公安機關報案。當天21時許,被告人張X接民警電話聯繫後到達會所內,後民警將其抓獲。

另查明,經深圳市寶安區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出具了寶公(司)鑑(DNA)字〔2018〕11137號《檢驗報告》,意見為:事主吳某陰道拭子、內褲上未檢出人精液。

認定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一、書證:

吳某傷情照片(胳膊、臉部均有傷痕,經張X和吳某辨認由張X弄傷)、電子提取筆錄、微信聊天記錄(偵查機關從吳某的手機中提取了其和張X的微信聊天記錄,吳某已辨認。2018年11月14日凌晨5時05分張X稱“你來不來,我把牌給你停了,人呢,我操,我回去了”,6時07分吳某稱“工衣壞了”,張X在6時19分稱“明天給你換了,我也疼,喝多了”,吳某稱“很生氣”,張X稱“我也是”)、抓獲經過、受案登記表、檢查筆錄、違法犯罪經歷查詢情況說明、現場檢測報告書、入所健康檢查表、情況說明(案發現場房間內無監控,無法調取案發時監控錄像,民警沒有在張X和吳某的手機中查找到兩人發生性關係之後有微信轉賬記錄)、情況說明(張X的歸案過程是公安電話通知之後,其到達會所被抓捕。案發後因吳某將涉案內褲浸泡於水中,並於12月15日才將內褲提供給辦案人員,故無法進行提取工作)。

二、證人證言:

1、李某:系會所部長,稱2018年11月14日凌晨4點經理張X讓我叫吳某到V30房幫忙按摩,之後我一直巡房坐在前臺,大約40分鐘左右看到388號吳某衣服都換好了,從技師房出來,我就問她按完了嗎,她說臉部和胸部被咬了,之後就走了。過了半個小時之後,我當時正在玩手機看到經理穿好衣服出來了,經理過來拿我的手機,我就把我的手機搶過來了,經理就去辦公室。當時經理身上有酒味,走路和說話的語氣都正常。388號技師下班神態很正常,沒有注意到她臉上是否有受傷。

2、王某:系會所服務人員,關於強姦的事情,自己不是目擊證人,是第二天聽別人說的,具體情況不知道。被強姦的技師是上晚班的,自己是上白班的,所以不太清楚。

3、牟某,系吳某的男朋友,11月14日早上7點半左右我給吳某發信息,她沒有回,8點多給她打很多電話她沒有接,最後接了問她怎麼了,她沒有說,但是與其和平時不一樣。我就到吳某的住處,發現她臉上有傷痕,我問她怎麼了,她一開始不說,後來在我追問下,她說被經理強姦了,臉上的傷痕是被經理咬的。我聽了很氣憤,用吳某的微信給經理發了語音,我把經理罵了一頓,我問他是不是強姦吳某了,他說是的,還說對不起,我說要報警,也要帶吳某去檢查。通話之後我讓吳某去報警,她說害怕家裡人知道這個事情,於是我就說家裡人都在老家,這麼遠不會知道,於是我就和吳某一起去了派出所。我和吳某是男女朋友關係,是我到涉案會所按摩時認識的,到現在認識大概有一年了,她沒有說具體強姦的過程,當時她在派出所做筆錄時還讓我回避了,事發後我們都沒有找過經理說要解決這個事情,也沒有說要錢,但是報警之後,經理的家人和會所的老闆都給吳某打過電話,是我接的,說要出錢解決,我說已經報警了,由公安機關處理,當時他們家裡人說是否可以不要報警,多少錢都可以解決,我就告訴他們已經報警了。我有和吳某說過,對方想找我們談這個事情,但是吳某讓我幫她拿主意並決定這個事情。

三、被害人陳述:

吳某:我被我的經理強姦了兩次,2018年10月20日3時,會所經理讓我到房間按摩,我就去了。我進按摩房的時候,他脫光了躺在按摩椅上,讓我給他按摩,他抱我親我,我讓他停止,他說他是經理,在說話的時候也沒有停止,我拒絕,他就把我按倒在按摩床上脫我的褲子。我反抗不過,衣服和褲子都被脫了,他的陰莖插入我的陰道,後射精。他強姦我之後就穿好衣服走出去了,因為他是會所經理,我需要這份工作就沒有報警,這個事情就當沒有發生過了。第二次是2018年11月14日5時,我下班準備回家,會所的部長讓我去經理辦公室,開始我拒絕去,但是部長說我必須去經理辦公室,這時部長就開始兇我了,叫你過來你就過來。我迫於無奈就去了,到了經理辦公室後,部長就離開了。這時候經理開始抱我、親我,把我的手弄到無法動,就脫下我的手錶,我回到技師房,這時經理就發了信息給我,說我不過去就把我停牌了,不讓我上班,我沒有回信息。這時部長過來找我,讓我去房間給經理按摩,我說部長他找我按摩不是簡單的按摩,部長說沒事他一直在門口守著,讓我不用怕,他會查房。我就去了,當時經理沒有穿衣服,躺在按摩床上,我讓他把衣服穿好,他說不穿,我問怎麼按,他說口吹,我說出去拿材料,部長說按照程序給他做就行了,不用怕。後我在給他洗陰莖的過程中,他就按倒我,撕我的內褲和絲襪,他用陰莖插入我的陰道,因為一直插不進去,他就吐口水,先用手指後用陰莖進入,我一直反抗,他就咬我的臉、胸部、左右手,我一直在喊叫,我當時喊得很大聲,他堵住我的嘴,外面的人也沒有理我,5、6分鐘後我用力推開他,這時候我就騙他拿東西出去了,我就跑到前臺找部長,說經理為什麼這麼對我,部長笑了笑沒有說什麼,我不知道部長的名字,是男的。我的絲襪被搞衛生的阿姨拿走了,內褲泡在水裡準備洗,對方是會所的經理,微信號是×××,其他就不知道了。我一直反抗一直喊救命,但是沒有人聽到。對方用經理的身份強迫我,我不願意就咬我,扯我的頭髮,用身體壓在我頭上,我沒有明顯的外傷,臉部有咬痕。

經理的陰莖有插入我的陰道,我不知道他有沒有射精,我回家之後就洗澡,陰道洗了好幾遍。辨認出會所部長的照片,辨認出張X就是會所的經理。

事情發生之後,我回到家裡,男朋友發現我很奇怪,就問我怎麼了,我告訴他我被強姦了,具體細節沒有說,事情發生後,我沒有找經理索要錢財,第二天我回到公司上班,經理讓我到他的辦公室,他對我說對不起,當天晚上喝多了,說給我一點錢補償,我說不用,然後就離開了辦公室。事後經理沒有通過公司走賬、微信轉賬的方式給我錢,我當時在會所時,會所的工資是第二天結算的。2018年10月底自己經朋友介紹進入了涉案會所,工作是正常按摩180元/次,打飛機200多元/次,張X是會所經理,負責管理我們,他的上面就是老闆,部長也被他管理,張X有開除員工的權利,在張X強姦我之前,我和他不熟悉,只知道他是經理,名字都不清楚。第一次被強姦之後,他有用微信叫我出去喝酒,我拒絕了,因為我知道他是這種人。第一次被強姦時我有推他也有喊叫,沒有人聽到,因為房間比較偏僻,他力氣比較大,我怕他打我,他壓住我我動不了。第二天上班時我收到了他的微信紅包100多元,我認為是按摩上鐘的錢我就收了,他是經理,我還想上班,就不想再理這個事情。第二次被強姦後,沒有收到他給的任何費用,第二天去上班時,張X叫我到辦公室說不好意思,昨天喝醉了,給我一點費用補償,我說不用了。在兩次強姦過程中,張X都有插入,第一次有射精,第二次“好像”有體內射精,但是第二次強姦之後我就回家沖洗了陰道,我沒有想報案。第二天我回到家,因為臉部和胸部都被咬傷了,就讓我男朋友不要接我,他來到我的住處問我發生了什麼,我就說我被張X強姦了,具體細節沒有說,他就讓我去報警。下午6點我們就一起去派出所報警,報警完之後警察就讓我正常上班。

庭審中,被害人吳某稱2018年10月20日第一單,張X有強迫我,但是否插入我陰部,因時間久遠,記不清楚了;11月14日第二單,張X吐口水並用手指插入我的陰道,但是有沒有用生殖器插入我的陰道,我當時太緊張了,記不起來了。

四、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張X:我任職涉案會所的經理,我沒有強姦行為,我只是叫會所的388號技師即被害人吳某給我打過飛機,11月14日凌晨5時左右,我在外面吃完宵夜回到會所,就對值班部長說讓他叫388號技師到我的房間給按摩,388號技師來了之後,她給我按摩,我伸手摸她的陰道和胸部,當時她沒有反抗,我就用嘴咬了她的胸部和嘴巴一口,之後繼續按摩,抱了一下,大概40分鐘之後,我就穿好衣服回到自己的辦公室睡覺。11月14日8點左右,就有民警來調查,當時我不在會所,民警就給我打了電話,讓我回到會所,9點左右到派出所協助調查。開始的時候我們在V23房,因為該房間沒有熱水,我們就換到了V30房間,我是圍著一條浴巾過去的,沖涼之後我就穿上了浴褲,她鋪好浴巾,後她給我按摩。沒過多久,我就讓她不要按了,我就抱著她,她就用手弄我的胸部,我就想吻她,把她的臉咬了一口,之後就壓在身下,我用手抓她的胸部,親她的胸部,還在她的胸部咬了一口,之後388號就伸手摸的陰莖,在摸的時候,她就讓我轉錢,我說做完以後再轉,因為當時我沒有勃起,就沒有插入她的陰道,我就用手指弄了。因為我的生殖器還沒有勃起,388號就說她的男朋友在家裡等她,她要回去了,之後388號穿好衣服去了前臺。後來我在前臺看到388號因為給我按摩,開了三張消費卡,一共是1080元,我看到走公司賬有點多,我就去掉了一張。我摸她的時候,她也沒有反抗,也摸了我的乳頭,我當時很興奮,咬了她的臉和胸部。我在平常聊天中,388號有讓我叫她按摩,我沒有走公司賬,我多給了她錢,我有脫她的內褲和絲襪,我沒有威脅她,我威脅開玩笑說,如果她不給我按摩,我就停她的工牌。因為我讓她給我按摩,她不願意,所以我才說了這些話。大約20多天前,我讓部長安排388號給我按摩,具體哪個房間我不記得了,388號到了房間之後,就像平常服務客戶一樣給我服務。在按摩的過程中,我們聊到了她的家庭和感情生活,她說男朋友不在西鄉,問我多久沒有做愛了,我說我老婆在這裡,我們在聊的過程中就抱在一起了。之後388號把自己的內褲脫掉了,放在枕頭旁邊,接著坐在我的身上,並將我的陰莖插入她的陰道,我們大概做了2分鐘我就射精了,之後她穿好衣服、褲子去會所前臺買單,再後來,到了第二天下午,她給我發信息說她給我上鐘的時候提成太少,讓我給她發紅包,於是我就發了188元的紅包,我直接射精在她的陰道中,388號平日經常和我開玩笑,關係還可以,我們微信會發黃色搞笑圖片。388號在會所上班20多天。

我沒有強姦,我的陰莖沒有勃起,我插入陰道動了幾下,但是因為陰莖沒有勃起就沒有再繼續了。在第一次筆錄中我因為害怕所以不敢承認和她發生性關係,因為我和她發生性關係的時候,她不是很情願,是半推半就的,當時388號進了房間就給我按摩,按了一會兒之後我就脫她的絲襪和褲子,但是她不是很情願讓我脫,她就反抗,我就繼續脫她的絲襪和內褲,在這個過程中,我把她的絲襪撕破了,她讓我轉3000元,我說可以,做完之後再轉,因為我的陰莖無法勃起,我就吐了口水在她的陰道,我沒有射精,沒有戴安全套,沒有給3000元給388號,我給她錢她不要,說只想在這個會所好好上班賺錢,讓我以後不要找她就可以了。

我沒有強姦,我只是讓388號幫我按摩,我已經刪除了和她的聊天記錄,我怕我老婆看到了。在批捕階段的筆錄中稱兩人發生了性關係,都是自願的,自己通過走公司賬和紅包方式給了她錢,會所存在波推、口爆等服務。

五、鑑定意見:寶公(司)鑑(DNA)字〔2018〕11136、11137號,吳某內褲和陰道拭子中均未檢出被告人張X的精液。

六、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證實案發現場情況。

七、視聽資料。

上列證據來源真實合法,本院均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X無視國家法律,違背婦女意願,以暴力、脅迫手段強姦婦女,其行為均已構成強姦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認為,對於公訴機關第一單指控,即2018年10月20日被告人張X對被害人吳某的強姦指控。在該單指控中,除了當事人口供外,並沒有其他的有罪證據,且當事人對當時事發及過程的陳述,亦有反覆甚至矛盾。結合事發於當事人供職的會所,而據吳某和張X承認,該會所存在提供異性按摩和“口爆”、“打飛機”的服務,可見事發地點、兩當事人所從事的職業和相互間的關係,不同於常見的強姦犯罪情況。再結合被告人張X與被害人吳某雙方均承認該次性行為後,吳某收到了張X支付了100多元的資費,且吳某事後第一時間不報警不抗議,仍然與張X信息聊天等間接證據表明,現有證據難於證實被告人張X有違背婦女意志,實施了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與被害人吳某發生性關係;故此,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甚至存疑情況下,本院對該單指控不予採納。

對於第二單指控,即2018年11月14日凌晨5時被告人張X對被害人吳某實施強姦的指控,本院判析如下:

首先,是否存在強姦行為的問題。對此,當事人雙方均承認當時雙方發生過性行為,且在訊問筆錄中,被告人張X承認了其有撕破被害人吳某絲襪,壓制吳某反抗進行性侵的行為,亦有微信聊天記錄證實張X脅迫吳某的行為;吳某亦對此作了相對應的控告,可相互印證;另證人牟某證言亦證實,其在事發後有打電話給張X,張X承認其強姦了吳某;再結合吳某身上的傷痕,本院認為被告人張X當時存在對被害人吳某的強姦行為。

其次,對於當時存在的強姦行為,是否有“插入”的問題。對此,當事人在不同時期的供述、陳述有所不同。被害人吳某在第一次筆錄中稱,被告人張X無法勃起,先是用手後用陰莖插入;在第二次筆錄中稱有插入;在審查起訴階段筆錄稱第二次“好像”體內射精;而在庭審中又稱其不清楚是否有插入,原因是當時“太緊張,記不清楚”和當時張X有“用手指插入”。而對此,張X在第一份筆錄中否認有性交行為;第二份筆錄中供稱其不能勃起進不去,後又稱有插入動了幾下;但在之後的筆錄和庭審中均否認有插入。對該“插入”問題,現僅有當事人雙方口供,且口供前後、相互矛盾,特別是在被害人吳某後期無法確認、模稜兩可的情況下,定案證據無法達到確實、充分的法定要求;另,鑑定意見為事主吳某陰道拭子、內褲上未檢出人精液,再根據有利於被告人原則,本院對被告人張X的強姦過程中有“插入”的指控不予認定,其行為是犯罪未遂。

最後,對於被告人張X和被害人吳某在案發時的責任問題。在本案中,張X無疑應當承擔強姦的行為責任,但吳某亦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在當時吳某明知道張X對其有不軌意圖且實際上已實施行為,其依然為其提供超出正常關係的異性按摩行為,給張X提供洗陰莖服務,且在以藉口得以離開的情況下,再次進入張X極可能性侵的現場,並使張X惡行得以實現,無疑被害人吳某應檢討其行為。故此,本院在量刑時亦將綜合予以考量。

被告人張X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鑑於被告人張X對被害人吳某作出了賠償,取得吳某的諒解,本院在量刑時將予以考慮。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綜上,根據被告人張X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張X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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