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實施新《辦公建築設計標準》,原《規範》同時廢止

注意了!!

住建部發布新的

《辦公建築設計標準》

2020年3月1日起實施

重要變化如下

變化1、在方案與初步設計階段應編制綠建專篇,施工圖註明綠建相關技術施工與運營要求

變化2、四層及四層以上或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高度超過12m的辦公建築應設電梯。

變化3、電梯的數量應通過計算確定。(提出原來按面積計算電梯數量的方法不合理,應滿足在高峰期30分鐘運送90%人員)

變化4、集中空調有吊頂的開放式辦公室淨高不應低於2.70m;

變化5、明確了男女廁所的數量計算模式(數量有所增加)

變化6、有對外服務功能的辦公建築設置哺乳室。

變化7、辦公建築當無法額定總人數時,可按其建築面積9m²/人計算。

變化8、辦公室應有自然採光,會議室宜有自然採光。

變化9、通信設施應滿足多家電信業務經營者平等接入、用戶可自由選擇電信業務經營者的要求。

3月1日起實施新《辦公建築設計標準》,原《規範》同時廢止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發佈行業標準

《辦公建築設計標準》的公告

現批准《辦公建築設計標準》為行業標準,編號為JGJ/T 67-2019,自2020年3月1日起實施。原行業標準《辦公建築設計規範》JGJ 67-2006同時廢止。

本標準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戶網站(ww. mohurd.gow.cn)公開,並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築出版傳媒有限公司出版發行。

目 次

1 總 則 2 術 語 3 基地和總平面 4 建築設計

5 防火設計 6 室內環境 7 建築設備

1 總 則

1.0.1為在辦公建築設計中貫徹國家技術經濟政策,規範辦公建築的設計,保證辦公建築安全、衛生、適用、高效,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於所有新建、擴建和改建的辦公建築設計。

1.0.3辦公建築設計應依據使用要求進行分類,並應符合表1.0.3的規定:

3月1日起實施新《辦公建築設計標準》,原《規範》同時廢止


1.0.4 辦公建築設計應遵循節地、節能、節水、節材和保護環境的原則。

1.0.5 辦公建築應進行無障礙設計,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無障礙設計規範》GB50763的有關規定。

1.0.6 辦公建築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辦公建築

供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辦理行政事務和從事各類業務活動的建築物。

2.0.2 辦公綜合樓

由辦公樓層和其他使用功能樓層組成的公共建築。

2.0.3 商務辦公樓

在統一的物業管理下,以商務為主,由一種或數種辦公空間組成的辦公建築。

2.0.4 開放式辦公室

靈活隔斷的大空間辦公空間形式。

2.0.5 半開放式辦公室

由開放式辦公室和單間辦公室組合而成的辦公空間形式。

2.0.6 單元式辦公室

由接待空間、辦公空間、專用衛生間以及服務空間等組成的相對獨立的辦公空間形式。

2.0.7 單間式辦公室

一個開間(或多個開間)和以一個進深為尺度而隔成的獨立辦公空間形式。

3 基地和總平面

3.1 基 地

3.1.1 辦公建築基地的選址,應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要求。

3.1.2 辦公建築基地宜選在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有利、市政設施完善且交通和通信方便的地段。

3.1.3 辦公建築基地與易燃易爆物品場所和產生噪聲、塵煙、散發有害氣體等汙染源的距離,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標準的規定。

3.1.4 A類辦公建築應至少有兩面直接鄰接城市道路或公路;

B類辦公建築應至少有一面直接鄰接城市道路或公路,或與城市道路或公路有相連接的通路;

C類辦公建築宜有一面直接鄰接城市道路或公路。

3.1.5 大型辦公建築群應在基地中設置人員集散空地,作為緊急避難疏散場地。

3.2總平面

3.2.1 總平面佈置應遵循功能組織合理、建築組合緊湊、服務資源共享的原則,科學合理組織和利用地上、地下空間,並宜留有發展餘地。

3.2.2 總平面應合理組織基地內各種交通流線,妥善佈置地上和地下建築的出入口。鍋爐房、房等後勤用房的燃料、貨物及垃圾等物品的運輸宜設有單獨通道和出入口

3.2.3 當辦公建築與其他建築共建在同一基地內或與其他建築合建時,應滿足辦公建築的使用功能和環境要求,分區明確,並宜設置單獨出入口。

3.2.4 總平面應進行環境和綠化設計,合理設置綠化用地,合理選擇綠化方式。宜設置屋頂綠化與室內綠化,營造舒適環境。綠化與建築物、構築物、道路和管線之間的距離,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3.2.5 基地內應合理設置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放場地(庫),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泊位配置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當無相關要求時,機動車配置泊位不得少於0.60輛/100m²,非機動車配置泊位不得少於1.2輛/100m²。

4 建 築 設 計

4.1 一般規定

4.1.1 辦公建築應根據使用性質、建設規模與標準的不同,合理配置各類用房。辦公建築由辦公用房、公共用房、服務用房和設備用房等組成。

4.1.2 辦公建築空間佈局應做到功能分區合理、內外交通聯繫方便、各種流線組織良好,保證辦公用房、公共用房和服務用房有良好的辦公和活動環境

4.1.3 辦公建築應進行節能設計,並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GB 50189和《民用建築熱工設計規範》GB 50176的有關規定。辦公建築在方案與初步設計階段應編制綠色設計專篇,施工圖設計文件應註明對綠色建築相關技術施工與建築運營管理的技術要求

4.1.4 辦公建築應根據使用要求、用地條件、結構選型等情況選擇開間和進深,合理確定建築平面,提高使用面積係數。

4.1.5 辦公建築的電梯及電梯廳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四層及四層以上或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高度超過12m的辦公建築應設電梯。

2 乘客電梯的數量、額定載重量和額定速度應通過設計和計算確定。

3 乘客電梯位置應有明確的導向標識,並應能便捷到達。

4 消防電梯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進行設置,可兼作服務電梯使用。

5 電梯廳的深度應符合表4.1.5的規定

6 3臺及以上的客梯集中佈置時,客梯控制系統應具備按程序集中調控和群控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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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B為轎廂深度,B’為並列佈置的電梯中最大轎廂深度。

7 超高層辦公建築的乘客電梯應分層分區停靠。

4.1.6 辦公建築的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底層及半地下室外窗宜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2 當高層及超高層辦公建築採用玻璃幕牆時應設置清洗設施,並應設有可開啟窗或通風換氣裝置;

3 外窗可開啟面積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GB 50189的有關規定執行;外窗應有良好的氣密性、水密性和保溫隔熱性能,滿足節能要求;

4 不利朝向的外窗應採取合理的建築遮陽措施。

4.1.7 辦公建築的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辦公用房的門洞口寬度不應小於1.00m,高度不應小於2.10m;

2 機要辦公室、財務辦公室、重要檔案庫、貴重儀表間和計算機中心的門應採取防盜措施,室內宜設防盜報警裝置。

4.1.8 辦公建築的門廳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門廳內可附設傳達、收發、會客、服務、問訊、展示等功能房間(場所);根據使用要求也可設商務中心、咖啡廳、警衛室、快遞儲物間等;

2 樓梯、電梯廳宜與門廳鄰近設置,並應滿足消防疏散的要求;

3 嚴寒和寒冷地區的門廳應設門斗或其他防寒設施;

4 夏熱冬冷地區門廳與高大中庭空間相連時宜設門斗。

4.1.9 辦公建築的走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寬度應滿足防火疏散要求,最小淨寬應符合表4.1.9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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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高層內筒結構的迴廊式走道淨寬最小值同單面布房走道。

2 高差不足0.30m時,不應設置臺階,應設坡道,其坡度不應大於1:8。

4.1.10 辦公建築的樓地面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根據辦公室使用要求,開放式辦公室的樓地面宜按傢俱或設備位置設置弱電和強電插座;

2 大中型電子信息機房的樓地面宜採用架空防靜電地板。

4.1.11 辦公建築的淨高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有集中空調設施並有吊頂的單間式和單元式辦公室淨高不應低於2.50m;

2 無集中空調設施的單間式和單元式辦公室淨高不應低於2.70m;

3 有集中空調設施並有吊頂的開放式和半開放式辦公室淨高不應低於2.70m;

4 無集中空調設施的開放式和半開放式辦公室淨高不應低於2.90m;

5 走道淨高不應低於2.20m,儲藏間淨高不宜低於2.00m。

4.2辦公用房

4.2.1 辦公用房宜包括普通辦公室和專用辦公室。專用辦公室可包括研究工作室和手工繪圖室等。

4.2.2 辦公用房宜有良好的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並不宜佈置在地下室。辦公室宜有避免西曬和眩光的措施。

4.2.3 普通辦公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設計成單間式辦公室、單元式辦公室、開放式辦公室或半開放式辦公室;

2 開放式和半開放式辦公室在佈置吊頂上的通風口、照明、防火設施等時,宜為自行分隔或裝修創造條件,有條件的工程宜設計成模塊式吊頂;

3 帶有獨立衛生間的辦公室,其衛生間宜直接對外通風采光,條件不允許時,應採取機械通風措施;

4 機要部門辦公室應相對集中,與其他部門宜適當分隔;

5 值班辦公室可根據使用需要設置,設有夜間值班室時,宜設專用衛生間;

6 普通辦公室每人使用面積不應小於6m²,單間辦公室使用面積不宜小於10m²。

4.2.4 專用辦公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手工繪圖室宜採用開放式或半開放式辦公室空間,並用靈活隔斷、傢俱等進行分隔;研究工作室(不含實驗室)宜採用單間式;自然科學研究工作室宜靠近相關的實驗室。

2 手工繪圖室,每人使用面積不應小於6m²;研究工作室每人使用面積不應小於7m²。

4.3公共用房

4.3.1 公共用房宜包括會議室、對外辦事廳、接待室、陳列室、公用廁所、開水間、健身場所等。

4.3.2 會議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按使用要求可分設中、小會議室和大會議室。

2 中、小會議室可分散佈置。小會議室使用面積不宜小於30m²,中會議室使用面積不宜小於60m²。中、小會議室每人使用面積:有會議桌的不應小於2.00m²/人,無會議桌的不應小於1.00m²/人。

3 大會議室應根據使用人數和桌椅設置情況確定適應面積,平面長寬比不宜大於2:1,宜有音頻視頻、燈光控制、通信網絡等設施,並應有隔聲、吸聲和外窗遮光措施;大會議室所在層數、面積和安全出口的設置等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防火標準的規定。

4 會議室應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體息、儲藏及服務空間。

4.3.3 接待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根據使用要求設置接待室;專用接待室應靠近使用部門;行政辦公建築的群眾來訪接待室宜靠近基地出入口並與主體建築分開單獨設置。

2 宜設置專用茶具室、洗消室、衛生間和儲藏空間等。

4.3.4

陳列室應根據使用要求設置。專用陳列室應進行專項照明設計,避免陽光直射及眩光,外窗宜設遮光設施

4.3.5 公用廁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公用廁所服務半徑不宜大於50m;

2 公用廁所應設前室,門不宜直接開向辦公用房、門廳、電梯廳等主要公共空間,並宜有防止視線干擾的措施;

3 公用廁所宜有天然採光,通風,並應採取機械通風措施;

4 男女性別的廁所應分開設置,其衛生潔具數量應按表4.3.5配置。

(明確了男女廁所的數量計算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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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當使用總人數不超過5人時,可設置無性別衛生間,內設大、小便器及洗手盆各1個;

2 為辦公門廳及大會議室服務的公共廁所應至少各設一個男、女無障礙廁位;

3 每間廁所大便器為3個以上者,其中1個宜設坐式大便器;

4 設有大會議室(廳)的樓層應根據人員規模相應增加衛生潔具數量。

4.3.6 開水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分層或分區設置;

2 宜自然採光、通風,條件不允許時應採取機械通風措施;

3 應設置洗滌池和地漏,並宜設消毒茶具和倒茶渣的設施。

4.3.7

健身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自然採光、通風

2 宜設置配套的更衣間和淋浴間。

4.4服務用房

4.4.1 服務用房宜包括一般性服務用房和技術性服務用房。一般性服務用房為檔案室、資料室、圖書閱覽室、員工更衣室、汽車庫、非機動車庫、員工餐廳、廚房、衛生管理設施間、快遞儲物間等。技術性服務用房為消防控制室、電信運營商機房、電子信息機房、打印機房、曬圖室等。

黨政機關辦公建築可根據需求設置公勤人員用房及警衛用房等。

有對外服務功能的辦公建築可根據需求設置使用面積不小於10m²的哺乳室。

4.4.2 檔案室、資料室、圖書閱覽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可根據規模大小和工作需要分設若干不同用途的房間,包括庫房、管理間、查閱間或閱覽室等;

2 檔案室、資料室和書庫應採取防火、防潮、防塵、防蛙、防紫外線等措施;地面應採用不起塵、易清潔的面層,並宜設置機械通風、除溼措施;

3 檔案和資料查閱間、圖書閱覽室應光線充足、通風良好,避免陽光直射及眩光;

4 檔案室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JGJ25的規定,圖書閱覽室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圖書館建築設計規範》JGJ38的規定。

4.4.3 員工更衣室、哺乳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更衣室、哺乳室宜有自然通風,否則應設置機械通風設施;

2 哺乳室內應設洗手池。

4.4.4 汽車庫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範》GB 50067、《車庫建築設計規範》JGJ100的規定;

2 停車方式應根據車型、柱網尺寸及結構形式等確定;

3 設有電梯的辦公建築,當條件允許時應至少有一臺電梯通至地下汽車庫;

4 汽車庫內可按管理方式和停車位的數量設置相應的值班室、控制室、儲藏室等輔助房間;

5 汽車庫內應按相關規定集中設置或預留電動汽車專用車位。

4.4.5 非機動車庫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淨高不得低於2.00m

2 每輛自行車停放面積宜為1.50m²-1.80m²

3 非機動車及二輪摩托車應以自行車為計算當量進行停車當量的換算;

4 車輛換算的當量係數,出入口及坡道的設計應符合現行業標準《車庫建築設計規範》JGJ100的規定。

4.4.6 員工餐廳、廚房可根據建築規模、供餐方式和使用人數確定使用面積,並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飲食建築設計標準》JGJ64的有關規定。

4.4.7

衛生管理設施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每層設置垃圾收集間。

1) 垃圾收集間應採取機械通風措施;

2) 垃圾收集間宜靠近服務電梯間;

3) 宜在底層或地下室設垃圾分級、分類集中存放處,存放處應社沖洗排汙設施,並有運出垃圾的專用通道。

2 清潔間宜分層或分區設置,內設清掃工具存放空間和洗滌池,位置應靠近廁所間。

4.4.8 技術性服務用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信運營商機房、電子信息機房、曬圖室應根據工藝要求和選用機型進行建築平面和相應室內空間設計。

2 計算機網絡終端、臺式複印機以及碎紙機等辦公自動化設施可設置在辦公室內。

3 供設計部門使用的曬圖室,宜由收發間、裁紙間、曬圖機房、裝訂間、底圖庫、曬圖紙庫、廢紙庫等組成。曬圖室宜佈置在底層,採用氨氣燻圖的曬圖機房應設獨立的廢氣排出裝置和處理設施。底圖庫設計應符合本標準第4.4.2條和第2款的規定。

4 消防控制室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進行設置。

4.5 設備用房

4.5.1 動力機房宣靠近負荷中心設置。

4.5.2 產生噪聲或振動的設備機房應採取消聲、隔聲和減振等措施,並不宜毗鄰辦公用房和會議室,也不宜佈置在辦公用房和會議室對應的直接上層。

4.5.3 設備用房應留有能滿足最大設備安裝、檢修的進出口。

4.5.4 設備用房、設備層的層高和垂直運輸交通應滿足設備安裝與維修的要求。

4.5.5 有排水、沖洗要求的設備用房和設有給水排水、熱力、空調管道的設備層以及超高層辦公建築的避難層,地面應有排水設施。

4.5.6 變配電間、弱電設備用房等電氣設備間內不得穿越與自身無關的管道。

4.5.7 高層辦公建築每層應設強電間、弱電間,其使用面積應滿足設備佈置及維護檢修距離的要求,強電間、弱電間應與豎井毗鄰或合一設置。

4.5.8 多層辦公建築宜每層設強電間、弱電間,垂直幹線宜採用強弱電豎井進行佈線。

4.5.9 弱電設備用房應遠離產生粉塵、油煙、有害氣體及儲存具有腐蝕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並應遠離強振源。

4.5.10 弱電設備用房應採取防火、防水、防潮、防塵、防電磁干擾措施,地面宜採取防靜電措施。

4.5.11 位於高層、超高層辦公建築樓層上的機電設備用房,其樓面荷載應滿足設備安裝、使用的要求。

4.5.12

放置在建築外側和屋面上的熱泵、冷卻塔等室外設備,應採取防噪聲措施。

5 防火設計

5.0.1 辦公建築的耐火等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A類、B類辦公建築應為一級;

2 C類辦公建築不應低於二級。

5.0.2 辦公綜合樓內辦公部分的安全出口不應與同一樓層內對外營業的商場、營業廳、娛樂、餐飲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出口共用。

5.0.3 辦公建築疏散總淨寬度應按總人數計算,當無法額定總人數時,可按其建築面積9m²/人計算。

5.0.4 機要室、檔案室、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和重要庫房等隔牆的耐火極限不應小於2h,樓板不應小於1.5h,並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5.0.5

辦公建築的防火設計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GB50222和(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範》GB50067的有關規定。

6 室內環境

6.1 室內空氣環境

6.1.1 辦公建築可按需採用不同類別的室內空調環境設計標準,其主要指標應符合本標準第7.2.10條的規定。

6.1.2 室內空氣質量各項指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18883的要求。

6.1.3 辦公室或會議室應有與室外空氣直接對流的窗戶、洞口或可自然通風的通風器;當有困難時,應設置機械通風設施。

6.1.4 採用自然通風的辦公室或會議室,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於房間地面面積的1/20。

6.1.5 室內裝飾裝修材料必須符合相應國家標準的要求,材料中甲醛、苯、氨、氡等有害物質限量不應超過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汙染控制規範》GB50325的規定。

6.1.6 複印室、打印室、垃圾間、清潔間等易產生異味或汙染物的房間應與其他房間分開設置,並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

6.2 室內光環境

6.2.1 辦公室應有自然採光,會議室宜有自然採光。

6.2.2 辦公建築的採光標準值應符合表6.2.2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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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辦公建築的採光標準可採用窗地面積比進行估算,其比值應符合表6.2.3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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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窗地面積比計算條件:1)III類光氣候區,其光氣候係數K=1.0,其他光氣候區的窗地面積比應乘以相應的光氣候係數K;2)普通單層(6mm厚)清潔玻璃垂直鋁窗,該窗總透射比取τ0.6,其他條件的窗總透射比為相應的窗結構擋光折減係數τc乘以相應的窗玻璃透射比和汙染折減係數;

2 側窗採光口離地面高度在0.75m以下部分不計入有效採光面積;

3 側窗採光口上部有高度超過1m以上的外廊、陽臺等外部遮擋物時,其有效採光面積可按採光口面積的70%計算;

4 頂部採光指平天窗採光,鋸齒形天窗和矩形天窗可分別按平天窗的1.5倍和2倍窗地面積比進行估算。

6.2.4 辦公室應進行合理的日照控制和利用,避免直射陽光引起的眩光。

6.2.5 辦公室照明的照度、照度均勻度、眩光限制、光源顏色等技術指標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中的有關要求。

6.3 室內聲環境

6.3.1 辦公室、會議室內的允許噪聲級,應符合表6.3.1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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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辦公室、會議室隔牆、樓板的空氣隔聲性能,符合表6.3.2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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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噪聲控制要求較高的辦公建築,對附著於牆體和樓板的傳聲源部件應採取防止結構聲傳播的措施。

7 建築設備

7.1 給水排水

7.1.1 辦公建築的給水排水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給水排水技術規範》GB50788和《建築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50015的規定。

7.1.2 辦公建築應採用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規定的節水型衛生器具,宜選用用水效率等級不低於3級的用水器具。

7.1.3 辦公建築的空調凝結水排水管不得與汙廢水管道系統直接連接,空調凝結水宜單獨收集後回用於綠化、水景、冷卻塔補水等。

7.1.4 辦公建築內的衛生間設有儲水式電熱水器時,儲水式電熱水器的能效等級不宜低於2級。

7.1.5 辦公建築的設備和管道佈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1 給水排水管道不應穿越重要的資料室、檔案室和重要的辦公用房;

2 排水管道不應敷設在會議室、接待室以及其他有安靜要求的辦公用房的頂板下方,當不能避免時應採用低噪聲管材並採取防滲漏和隔聲措施;

3 局部熱水系統的水加熱器安裝位置應便於檢查維修;

4 衛生器具水嘴應具有出流防濺功能,公用衛生間洗手盆應採用感應式水嘴。

7.2暖通空調

7.2.1 辦公建築的暖通空調設計應根據辦公建築的分類、規模及使用要求,結合當地的氣候條件及能源情況,經過技術經濟比較,選擇合理的供暖、供冷方式。

7.2.2 有餘熱、廢熱的地區,應優先利用餘熱、廢熱作為供暖空調的冷(熱)源。

7.2.3 有天然水資源或地熱源可利用的地區,宜採用水(地)源熱泵供暖、供冷。

7.2.4

除電力充裕、供電政策支持、電價優惠的地區外,辦公建築不應採用直接電熱式供暖供熱設備和加溼設備。

7.2.5 辦公建築所選用的冷熱源設備的能效比、空調冷熱水輸送能效比、風機的單位風量功耗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GB 50189及當地的相關規定。

7.2.6 供暖、空調系統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採用集中供暖、空調的辦公建築,應根據用途、特點及使用時間等劃分系統;

2 進深較大的區域,宜劃分為內區和外區,不同的朝向宜劃為獨立區域;

3 全年使用空調的特殊房間,如電子信息系統機房、電話機房、控制中心等,應設獨立的空調系統。

7.2.7 供暖、空調系統應設置溫度、溼度自控裝置,對於獨立計費的辦公室應裝分戶計量裝置。

7.2.8

設有集中排風的供暖空調系統當技術經濟比較合理時,宜設置空氣一空氣能量回收裝置。

7.2.9 當設置集中新風系統時,宜設集中或分散的排風系統,辦公室的排風量不應大於新風量的90%,衛生間應保持負壓。

7.2.10 根據辦公建築類別不同,其室內主要空調指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A類、B類辦公建築應符合下列條件:

1)室內溫度:夏季應為24℃~26℃,冬季應為20℃~22℃;

室內相對溼度:夏季應為40%~60%,冬季應大於或等於30%;

2)新風量每人每小時不應低於30m³ ;

3)室內風速:夏季應小於或等於0.25m/s,冬季應小於或等於0.20m/s;

4)室內空氣中可吸入顆粒物PM10應小於或等於0.15mg/m³;

5)當採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時,應設置空氣淨化、消毒殺菌的裝置。

2 C類辦公建築應符合下列條件:

1) 室內溫度:夏季應為26℃~28℃,冬季應為18℃~20℃;

室內相對溼度:夏季應小於或等於70%,冬季不控制;

2) 新風量每人每小時不應低於30m³;

3) 室內風速:夏季應小於或等於0.30m/s,冬季應小於或等於0.20m/s

4) 室內空氣中可吸入顆粒物PM10應小於或等於0.15mg/m³';

5) 當採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時,應設置空氣淨化、消毒殺菌的裝置。

7.2.11 複印室、打印室、垃圾間、清潔間等應設機械通風設施,換氣次數可取4次/h~6次/h。

7.3 建築電氣

7.3.1 辦公建築的供配電系統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範》GB50052和《低壓配電設計規範》GB50054的相關規定。

7.3.2 變電所不應在廁所、浴室、盥洗室或其他蓄水、經常積水場所的直接下一層設置,且不宜與上述場所相貼鄰,當貼鄰時應採取防水和防潮措施。

7.3.3 配變電所集中設置的低壓無功補償裝置宜採用部分分相無功補償裝置;受諧波較大的用電設備影響的線路應設置諧波檢測裝置,並採取抑制諧波措施;辦公用電設備和照明配電系統的中性導體截面不應小於相導體的截面。

7.3.4 照明迴路和插座迴路應分路設計,按人數和桌椅佈置的辦公室內插座數量應滿足每人不少於ー個單相三孔和一個單相二孔的插座兩組。

7.3.5 照明標準值和照明功率密度限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的規定;應採用高效、節能的熒光燈及其他節能型光源;當選用發光二極管燈光源時,其色度應符合現行相關規範的規定。

7.3.6 採用靈活隔斷、傢俱分隔的辦公場所照明系統應採用分區節能控制措施。

7.3.7 辦公建築內帶洗浴的衛生間應設置局部等電位聯結。

7.3.8 辦公建築的消防設施設置及消防電氣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及《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50116的相關規定。

7.3.9 當技術經濟指標合理時,辦公建築可設置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並宜採用自發自用併網系統。

7.3.10 汽車停放場地(庫)應設置或預留電動汽車充電裝置的配電設施。

7.4 建築智能化

7.4.1 辦公建築智能化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智能建築設計標準》GB50314的規定。

7.4.2 辦公建築的電子信息系統防雷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範》GB 50343執行。

7.4.3 辦公建築內通信設施的設計,應滿足多家電信業務經營者平等接入、用戶可自由選擇電信業務經營者的要求。

7.4.4 新建辦公建築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線管網、電信間、設備間等通信設施,必須和辦公建築同步建設。

7.4.5 辦公建築應設有信息通信網絡系統,滿足辦公業務信息化應用的需求。

7.4.6 信息通信網絡系統的佈線應採用綜合佈線系統,滿足語音、數據、圖像等信息傳輸要求,當有條件時可採用全光纖佈線系統。

7.4.7 辦公建築宜設置建築設備監控系統、能耗監測系統。

7.4.8 辦公建築應設置安全技術防範系統,安全技術防範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防範工程技術標準》GB50348的規定。

本標準用詞說明

1為便於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採用“可”。

2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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