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債的擔保-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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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擔保,是指法律為確保債權人利益的實現而特別規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以屬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的某項特定財產確保債務人履行義務、債權人實現權利的制度。債的擔保具有從屬性、相對獨立性。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主債無效,擔保變無效。

債的擔保分為信用擔保和財產擔保。其中,信用擔保是以第三人的信用確保債權的實現。信用擔保也稱人保,其具體方式為保證。財產擔保是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確保債權的實現。財產擔保的具體方式有四種: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保證:指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按照約定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方式。該第三人即為保證人,保證人原則上應以全部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保證為擔保主債而成立,故其是一種從債。債的保證擔保中涉及三個法律關係:保證人與債權人的保證合同關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主債關係;債務人與保證人之間的委託合同關係或者無因管理關係。

保證的特徵:

(1)從屬性:保證合同所擔保的合同是主債,保證合同是從債,其本身具有從屬性。保證債務的有效,以主債的有效為前提。

(2)補充性:保證人僅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方才承擔保證責任。

(3)獨立 性:保證債務雖附從於主債,但並非主債的一部分,而是一個獨立的債,可以有獨立變更或消滅的原因,保證合同還可以單就保證債務約定違約金。

保證合同的形式:

保證合同是保證人和債權人訂閱的,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合同。保證合同屬於單務、無償、諾成、要式合同以及從合同。法律認可的保證合同的書面形式包括:債權人與保證人單獨訂立書面保證合同;主合同中附加有保證條款;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身份簽名或者蓋章;保證人單方面向債權人出具保證書(保函、擔保函),且債權人接受。

保證方式: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稅法中規定的納稅保證方式僅限連帶責任保證。

一般保證:指當事人約定,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清償責任的保證方式。一般保證中,保證人享有 先訴抗辯權。所謂先訴抗辯權,是指債權人向保證人請求履行保證債務時,保證人要求債權人先就主債務人的財產訴請強制執行的權利。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僅在債權人已依法對主債務人的財產訴請執行後仍不能獲得清償時,才負清償責任。為保護債權人利益,《擔保法》規定在下列三種情形下,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 困難的;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中止執行程序的;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方式。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連帶責任保證。

保證人的抗辯權:

包括:主債務人的抗辯權;保證人自身的抗辯權。前者是指主合同中主債務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辯權保證人均可以行使。後者是指保證合同自身所產生的抗辯權,這是保證人獨享的抗辯權。如保證期間屆滿的抗辯權及訴訟時效完成的抗辯權;一般保證中,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保證期間:指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

1.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2.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3.稅法中,納稅保證期間為法定期間,自納稅人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

保證合同訴訟時效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

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保證人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提供保證的,事後不得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

主合同變更對保證責任的影響

  1.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 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 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債務,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3. 變更合同標的,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4.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保證責任的消滅:

  1. 主債務消滅。保證系從債,主債務消滅,保證 亦隨之消滅。
  2. 主債務承擔。保證是以信用作擔保,故主債務人更換的,非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責任歸於消滅。
  3. 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在約定或法定的保證期間內未行使保證請求權的或者債權人未經保證人同意而允許債務人延期履行的,保證責任於保證期間屆滿時消滅。
  4. 保證合同解除。根據法律或者債權人同意而解除保證合同的,保證責任歸於消滅。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借款合同,丙公司以其機器設備為甲公司提供抵押擔保並辦理登記,丁公司為甲公司提供保證並與乙銀行簽訂保證合同,各方並未約定實現債權的順序。借款到期後,甲公司無力償還借款。下列說法中,符合規定的是C

A乙銀行應先向丙公司實現債權,再向丁公司實現債權

B乙銀行應先向丁公司實現債權,再向丙公司實現債權

C乙銀行可以向丙公司實現債權,也可以向丁公司實現債權,丙公司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甲公司追償

D可以向丁公司實現債權,也可以向丁公司實現債權,丙公司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甲公司和丁公司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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