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债的担保-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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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以属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某项特定财产确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相对独立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主债无效,担保变无效。

债的担保分为信用担保和财产担保。其中,信用担保是以第三人的信用确保债权的实现。信用担保也称人保,其具体方式为保证。财产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确保债权的实现。财产担保的具体方式有四种: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保证:指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该第三人即为保证人,保证人原则上应以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保证为担保主债而成立,故其是一种从债。债的保证担保中涉及三个法律关系:保证人与债权人的保证合同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债关系;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或者无因管理关系。

保证的特征:

(1)从属性: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合同是主债,保证合同是从债,其本身具有从属性。保证债务的有效,以主债的有效为前提。

(2)补充性:保证人仅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方才承担保证责任。

(3)独立 性:保证债务虽附从于主债,但并非主债的一部分,而是一个独立的债,可以有独立变更或消灭的原因,保证合同还可以单就保证债务约定违约金。

保证合同的形式: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订阅的,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合同。保证合同属于单务、无偿、诺成、要式合同以及从合同。法律认可的保证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债权人与保证人单独订立书面保证合同;主合同中附加有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名或者盖章;保证人单方面向债权人出具保证书(保函、担保函),且债权人接受。

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税法中规定的纳税保证方式仅限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指当事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的保证方式。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 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仅在债权人已依法对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执行后仍不能获得清偿时,才负清偿责任。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担保法》规定在下列三种情形下,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 困难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的抗辩权:

包括:主债务人的抗辩权;保证人自身的抗辩权。前者是指主合同中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辩权保证人均可以行使。后者是指保证合同自身所产生的抗辩权,这是保证人独享的抗辩权。如保证期间届满的抗辩权及诉讼时效完成的抗辩权;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保证期间: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

1.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3.税法中,纳税保证期间为法定期间,自纳税人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提供保证的,事后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1.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 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3. 变更合同标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保证责任的消灭:

  1. 主债务消灭。保证系从债,主债务消灭,保证 亦随之消灭。
  2. 主债务承担。保证是以信用作担保,故主债务人更换的,非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责任归于消灭。
  3. 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内未行使保证请求权的或者债权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而允许债务人延期履行的,保证责任于保证期间届满时消灭。
  4. 保证合同解除。根据法律或者债权人同意而解除保证合同的,保证责任归于消灭。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丙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登记,丁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保证并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各方并未约定实现债权的顺序。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下列说法中,符合规定的是C

A乙银行应先向丙公司实现债权,再向丁公司实现债权

B乙银行应先向丁公司实现债权,再向丙公司实现债权

C乙银行可以向丙公司实现债权,也可以向丁公司实现债权,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甲公司追偿

D可以向丁公司实现债权,也可以向丁公司实现债权,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甲公司和丁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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