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獎勵5萬元!平陸縣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線索獎勵辦法公佈

最高獎勵5萬元!平陸縣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線索獎勵辦法公佈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社會各界力量參與禁毒鬥爭,嚴厲打擊毒品違法犯罪活動,規範對舉報涉毒違法犯罪有功人員(以下簡稱舉報人)的獎勵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按照國家禁毒委員辦公室、公安部、財政部關於印發《毒品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舉報人是指以電話、信件,以及當面等形式向公安機關舉報涉毒違法犯罪線索的個人。

公安、檢察、法院、司法、國家安全、海關等執法部門以及武警軍隊部門工作人員的舉報行為,不適用本辦法。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機關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實、在押犯罪嫌疑人揭發他人毒品犯罪事實或者提供重要毒品犯罪線索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毒品是指海洛因、嗎啡、鴉片、冰毒、甲卡西酮、氯胺酮、咖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醇藥品和精神藥品。

第四條 公民發現或知悉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線索的,可通過以下途徑舉報:

(一)撥打“110”報警電話、公安機關公佈的其他舉報電話或者民警電話;

(二)向公安機關禁毒部門或上級公安機關禁毒部門舉報;

(三)通過信件向公安機關或上級公安機關舉報;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並破獲毒品案件的,按標準予以獎勵:

(一)舉報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舉報存在吸毒問題場所的;

(三)舉報走私、順賣、運輸、製造毒品等犯罪行為的;

(四)舉報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和走私製毒物品的;

(五)舉報非法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的;

(六)舉報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的;

(七)舉報其他涉毒違法犯罪行為的。

第六條 獎勵標準:

(一)舉報吸毒人員的,每查獲吸毒人員1人獎勵200元;舉報聚眾吸毒人員的,一次性查獲5人以上(含5人)不滿10人的,獎勵3000元;一次性查獲10人以上(含10人)獎勵1萬元。

(二)舉報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根據繳獲毒品種類、數量分別進行獎勵:

1.繳獲海洛因、冰毒不滿10克的,每案獎勵500元;

2.繳獲海洛因、冰毒10克以上(含10克)不滿50克的,每案獎勵1000元;

3.繳獲海洛因、冰毒50克以上(含50克)不滿100克的,每案獎勵3000元;

4.繳獲海洛因、冰毒100克以上(含100克)不滿1千克的,每案獎勵5000元;

5.繳獲海洛因、冰毒1千克以上(含1千克)不滿5千克的,每案獎勵1萬元;

6.繳獲海洛因、冰毒5千克以上(含5千克)不滿10千克的,每案獎勵3萬元;

7.繳獲海洛因、冰毒10千克以上(含10千克)的,每案獎勵5萬元;

繳獲其它毒品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關於審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當前平陸縣毒品違法犯罪實際,經換算後對照上述規定獎勵。

(三)舉報非法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的,每剷除罌粟500株,獎勵500元;剷除罌粟幼苗按照種植面積每畝5000元進行獎勵,每案最高獎勵額度為5萬元。同時舉報種植人員的,經公安機關查實破案的,加倍進行獎勵。

舉報販賣罌粟殼的,每繳獲1噸獎勵1000元,每案最高獎勵額度為5萬元。

(四)舉報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和走私製毒物品的,根據易製毒化學品管制級別和繳獲數量進行獎勵:

1.繳獲一類管制品種的,每千克獎勵100元,每案最高獎勵額度為5萬元;

2.繳獲二類管制品種的,每千克獎勵20元,每案最高獎勵額度為1萬元;

3.繳獲三類管制品種的,每噸獎勵1000元,每案最高獎勵額度為1萬元。

(五)舉報製造毒品和製毒物品窩點、工廠的,視被搗毀工廠的規模大小和毒品類型獎勵2-10萬元。

(六)提供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線索的,每抓獲1名獎勵1000元,有特別貢獻的給予加倍獎勵。提供懸賞通緝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線索的,按照相關規定獎勵。

(七)舉報其他涉毒違法犯罪行為的,根據破獲毒品案件情況和實際發揮作用子以獎勵,最高獎勵5萬元。

第七條 舉報人同時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線索兩條以上的,按照標準分別獎勵。對兩個以上舉報人提供相同毒品違法犯罪線索的,獎勵最先提供線索舉報人;特殊情況可根據情報線索價值大小分別給予獎勵,獎勵總額不得超過上述標準。

第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線索舉報,應當記錄舉報人聯繫方式、舉報時間、線索情況等內容,認真核實查處;匿名舉報人不留具體聯繫方式的,不列入獎勵範圍。

第九條 舉報人可以親自或委託他人當面領取獎金,也可以要求將獎金打入指定的銀行賬號。舉報人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應在3個月內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條 舉報人應當對所舉報情況的真實性負責。編造虛假毒品違法犯罪線索信息,或借舉報之名捏造事實誣告他人的,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受理舉報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應嚴守秘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舉報人的資料,確保舉報人的人身財產安全。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的,視情節輕重給子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夥同或幫助他人冒領獎勵的;

(二)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三)因工作失職造成失洩密的。

第十三條 舉報獎勵資金財政保障,列入平陸縣公安局年度預算,專款專用,自覺接受財政、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發現違規發放、侵吞獎勵經費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平陸縣公安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並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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