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票方式不一樣,對增值稅的影響也不一樣!

案例

企業5月份開展促銷活動,銷售一臺價值1000元的冰箱,贈送一臺200元的微波爐。

開票方式一

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

比如:

如企業銷售一臺價值1000元的冰箱,贈送一臺200元的微波爐,在開具發票時,開具冰箱1臺,金額1000元,開具微波爐1臺,金額200元,然後在同一張發票上體現200元的折扣。

開票方式二

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註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贈品應視同銷售來繳納增值稅。

比如:

如企業銷售一臺價值1000元的冰箱,贈送一臺200元的微波爐,在開具發票時,開具冰箱1臺,金額1000元,然後發票備註欄:贈送金額200元的微波爐1臺。

提醒

買一贈一企業所得稅不需要視同銷售,對於買一贈一的,在確認收入的時候,應將贈品和商品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公允價值的比例分攤確認贈品和商品的銷售收入。同時買一贈一個人所得稅也不需要扣繳。

舉個案例

保溫杯正常售價1000元(進價600元),為了節日促銷,買一個1000元的保溫杯送一個100元(進價60元)的玻璃杯。開票的時候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註明了。

銷售收入的分錄:

借:銀行存款 1130

貸:主營業務收入—保溫杯 909.09

—玻璃杯 90.9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0

結轉成本的分錄:

借:主營業務成本 660

貸:庫存商品—保溫杯 600

庫存商品—玻璃杯 60

參考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規定,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註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參考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規定,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註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參考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參考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參考五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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