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犯罪調查:輕緩刑判罰多、取證不規範影響案件認定

 案件基數大 輕緩刑判罰多 取證不規範影響案件認定

  醉駕犯罪的變化與預防

  ——以重慶市永川區檢察院2017年至2020年數據為藍本

  

醉駕犯罪調查:輕緩刑判罰多、取證不規範影響案件認定

  

醉駕犯罪調查:輕緩刑判罰多、取證不規範影響案件認定

  

醉駕犯罪調查:輕緩刑判罰多、取證不規範影響案件認定

  眾所周知,醉酒駕駛最易造成交通事故,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自2011年醉駕入刑以來,轉眼已過去近10年,本文以重慶市永川區檢察院近4年來辦理的醉酒型危險駕駛犯罪案件數據為藍本,分析該罪入刑後發生的變化、存在的問題及解決的對策。

  據統計,2017年至2020年6月30日,永川區檢察院共辦理醉酒型危險駕駛犯罪案件735件735人,佔該區受理危險駕駛犯罪案件的99%以上。其中,2017年辦理醉酒型危險駕駛犯罪225件,佔一審公訴案件總數的23.54%;2018年辦理200件,佔一審公訴案件總數的24.66%;2019年辦理152件,佔一審公訴案件總數的17.82%;2020年上半年辦理158件,佔一審公訴案件總數的34.49%。由此可見,三年多來,雖然轄區內醉酒型危險駕駛案件數量持續下降,但仍在高位運轉,且佔比也呈現出折線趨勢。

  變化

  一是犯罪主體在性別、年齡、文化程度、身份上呈現四個集中。性別主要集中在男性,佔該類犯罪總人數的98.37%。年齡主要集中在18歲至44歲的中青年,佔總人數的60.27%。文化程度主要集中在較低層次,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有545人,佔總人數的74.15%(見表三)。身份主要集中在農民和無業人員,佔總人數的71.02%。

  二是符合“兩高一部”規定從重處罰的情形佔比相對較小。根據“兩高一部”出臺的《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規定,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從重處罰。永川區檢察院辦理的該類案件犯罪嫌疑人中,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至200毫克/ 100毫升之間的579人,佔總人數的78.78%;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156人,佔總人數的21.22%。

  三是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逐步趨於確定刑量刑建議,且幅度較為一致。以確定刑量刑建議為主。刑訴法修改後,該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的危險駕駛罪中,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比例為97.89%,確定刑量刑建議採納率97.84%。(見表二)

  與此同時,量刑建議較為一致。其中,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至200毫克/100毫升,量刑建議均主要集中在1個月至3個月拘役或者拘役,適用緩刑,並處罰金;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量刑建議主要集中在2個月至5個月拘役,且以實刑為主,並處罰金。

  四是法院適用緩刑判決佔比較大。2017年至2020年6月30日,永川區檢察院提起訴訟的600件案件中,599件已被法院判決,其中被判處拘役,適用緩刑的佔判決總人數的69.62%;被判決實體刑的案件佔30.05%。(見表一)

  五是犯罪行為存在三個明顯特徵。一是從犯罪發生的時間和地域來看,具有明顯的時間性和地域性。通過統計發現,案發時間在20時以後的有537件,佔73.06%,在城區路段案發的有497件,佔67.62%。由此可見,醉酒型危險駕駛案發主要集中在晚間的城區路段。二是從涉案機動車類型來看,主要以摩托車和小轎車為主。涉案機動車佔比最高的是摩托車,佔案件總數的45.85%;其次是轎車259件,佔案件總數的35.24%,二者加起來超過80%。三是從案發原因來看,主要是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案發。因被告人在駕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而導致案發的446件,佔案件總數的60.68%。

  問題

  735件案件中,情節輕微不起訴112件,證據不足不起訴22件,調查後排除非法證據不起訴6件。其中,2017年情節輕微不起訴22件,證據不足不起訴12件,調查後排除非法證據不起訴1件;2018年情節輕微不起訴24件,證據不足不起訴4件,調查後排除非法證據不起訴5件;2019年24件均為情節輕微不起訴;2020年42件均為情節輕微不起訴。分析這些被不起訴處理的案件,有兩類問題比較突出。

  一是偵查機關在抽取血樣、血樣提取程序、及時申請血樣鑑定等方面存在瑕疵。如趙某危險駕駛案,趙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經鑑定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82.3毫克/100毫升。但審查中發現,對其抽取血樣時使用的消毒液含有酒精。該院認為,因送檢材料(血液)受到汙染,該鑑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根據,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又如唐某危險駕駛案,偵查機關抽取血樣時間與送檢時間相差一個月,檢察機關內部對所送檢的血樣是否能作為證據存在分歧。一種觀點認為,本案證據真實性可以保證,送檢時間超過3日屬於程序瑕疵,且經再次檢測血樣中未有反映血樣變質的正丙醇產生,故乙醇檢驗報告可以作為定案依據。另一種觀點認為,本案血樣送檢時間遠超過公安部規定的3日期限,屬於程序違法,後該院據此作出的乙醇檢驗報告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定論。

  二是對於具體案件中關於“道路”的認定問題存在認識分歧。如劉某危險駕駛案中,劉某酒後在居民樓間的空壩上倒車,與被害人的小型普通客車發生剮蹭,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對於居民樓間的空壩是否認定為“道路”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不屬於道路,因為劉某醉酒後駕車經過的地方本身不是設計用於機動車通行、停放的地方,且不具有車輛通行的功能。另一種觀點認為,該地方雖系居民樓間的空壩,沒有規劃停車、通行功能,但客觀上多年的使用過程中已形成了事實上的停車場,且該場所沒有限制車輛進出,允許社會車輛停放、通行,具有公共性,應認定為在單位管轄範圍內的,允許社會車輛通行的場所,應認定為道路。

  對策

  一是建議偵查機關出臺具體規範危險駕駛案件偵查工作的制度、文件,特別是對血樣提取、送檢等程序予以明確規定,並將危險駕駛案辦理質量納入考核範圍。

  二是建議檢法機關統一危險駕駛犯罪的量刑司法尺度。“兩高一部”將該類犯罪中血液中酒精含量分為入罪和從重處罰兩個等次,建議有關機關結合當地實際以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細化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至200毫克/100毫升中的量刑幅度標準,規範檢法兩家的司法尺度。

  三是持續加強對醉酒型危險駕駛案件的綜合整治力度。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中國傳統習俗影響,分析發現醉酒型危險駕駛案發主要集中在晚間的城區路段,因此,建議公安機關應在相應的時間段和路段加強對醉酒型危險駕駛犯罪的督查力度。除了依法運用刑事處罰手段,建議進一步提高行政處罰力度。針對醉酒型危險駕駛的行為人,建議公安機關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並且可以延長駕駛人員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甚至限制其終身不得重新考取機動車駕駛證。此外,可以引入社會公益服務考察,組織違法人員參加一定時間的社會公益服務,對其進行自願性、積極性和成效性等的綜合考核,作為是否認罪悔罪、給其改過自新機會的評判標準。同時也要加強法治宣傳教育,犯罪的查處畢竟會耗費相當程度的司法資源,通過預防犯罪,切實讓人們形成“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認識和習慣,從源頭上減少犯罪的發生。


新聞來源: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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