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在共享汽車上貼“小豬佩奇”,途歌被判侵權賠償50萬元

曾被多次曝光資金遇難、退押金難等情況的共享汽車公司途歌又因為擅自將“小豬佩奇”形象貼至其經營的共享汽車上,並對此進行宣傳。小豬佩奇著作人認為途歌公司侵犯其著作權,遂將途歌公司起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

擅自在共享汽車上貼“小豬佩奇”,途歌被判侵權賠償50萬元

8月15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判決,認定途歌公司侵害原告複製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判決其立即終止侵犯著作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

原告娛樂壹公司和艾貝戴公司向法院訴訟稱,2014年6月4日,《小豬佩奇》在中國國家版權局進行版權登記,依法享有與小豬佩奇信息相關的美術作品以及著作權。

擅自在共享汽車上貼“小豬佩奇”,途歌被判侵權賠償50萬元

2018年4月25日,第十五屆北京國際汽車展覽會上,途歌公司未經原告允許,擅自將享有著作權的“小豬佩奇”貼至途歌汽車運營的共享汽車上,以此為核心賣點,並進行商業宣傳,同時將其相關的活動在其微博、微信公眾號以及其它媒體進行傳播。

原告稱其公眾號使用與《小豬佩奇》動畫片基本一致的4幅作品,因此認為,途歌公司在上述行為中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複製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故將其告上法院。要求判令途歌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著作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

擅自在共享汽車上貼“小豬佩奇”,途歌被判侵權賠償50萬元

法院表示,途歌公司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使用《小豬佩奇》動畫片和《小豬佩奇》美術作品,不是依上述作品直接獲益,而是利用上述作品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推廣宣傳其共享汽車服務。其次,被告自2018年4月25日起使用“小豬佩奇”形象,截止2018年12月13日,在其微博上仍涉嫌“小豬佩奇”文案,侵權時間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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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共享汽車上貼“小豬佩奇”,途歌被判侵權賠償50萬元

法院根據原告提供的兩份許可協議發現,小豬佩奇形象在非獨家使用的情況下,在兒童紙等價格偏低的商品上保底年許可費為25萬元左右,許可在兒童包裝的商品上保底年許可費為65萬元左右。

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的實際損失為上述正常許可費金額即50萬元,損害賠償數額不應低於該金額,據此本院對於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金額497346元予以全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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