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滨江)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数据报告(2016-2019)

司法保护 打造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商环境新名片


发布单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技术支持:CIDIPP 工业设计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数据支持:知产宝南方中心

数据来源:公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

数据类型:民事判决数据

数据时限:2016 年 1 月-2019 年 9 月

发布时间:2020 年 4 月 26 日


前序

成立于 1990 年的杭州高新区(滨江)是我国首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之一,也是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双 示范”园区。辖区内拥有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14 家、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 27 家、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 12 家、杭州市专利示范企业 64 家,阿里巴巴、新 华三、海康威视、大华股份、浙江中控等一大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业领军企 业从滨江走向世界。2019 年,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 357 件,企业发明专 利授权量包揽全省前六位,PCT 申请量全省十强中占据 5 席,科技创新氛围浓厚, 知识产权成果丰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旺盛。长期以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 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保护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的职能作用,注重通过裁判 激励科技创新,促进文化传播,维护竞争秩序,为开发区创新主体提供明确、稳 定、可预期的规则指引,持续打造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商环境新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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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强化新经济形态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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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商标司法保护,切实加大对商标权人商誉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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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著作权司法保护,切实加大对涉网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审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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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化反不正当竞争司法保护,加大司法审判对市场竞争规范的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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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9)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民事保护典型案例


01

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央视动画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014)杭滨知初字第 634-636 号


【裁判要旨】动画人物形象属于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可单独使用作品,其权利归属应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以动画人物形象的创作者享有著作权为原则,作者之外的主体要主张作品著作权,都应与作者之间具有明确的权利归属约定。在保护著作权会使重大公共利益受损时,在个案中调整著作权保护的一般规则,突出公共利益的优先性,符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公共政策产物的本质属性。


【典型意义】强化对著作权及衍生权利的保护,既依法支持著作权人赔偿请求,又创造性判令央视享有动画演绎权。


02

浙江曹一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16)浙 0108 民初 5704 号


【裁判要旨】认定移动应用软件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结合被控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在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相似度,两者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以及两者共存是否容易引起相关公众主观上对来源的混淆误认等方面综合予以认定。厘清被控侵权标识识别的是商品来源还是服务来源,以及其与注册商标在商品/服务类别上的相似度,对认定移动应用软件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至关重要。

【典型意义】涉案注册商标“说曹操”未经过实际使用,而被控侵权标识却经过实际使用并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本案判决驳回原告的商标侵权相关诉讼请求,有力地保护了企业的商标标识合法权益,助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03

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诉深圳华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纠纷案

(2017)浙 0108 民初 5216 号


【裁判要旨】案外人在不同的商品类别上注册了与原告相同的商标,并许可给被告使用该商标。被告获得许可后,该注册商标并未使用在其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范围内的商品之上。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以其使用商标已获得案外人许可,所使用的商品类别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商品类别不同且不类似为抗辩理由。法律保护赋予商标权人排他性权利,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可以肆意行使权利,商标权利人应当在核准范围之内行使权利。本案案外人虽授权许可被告使用注册商标, 但被告未规范使用该注册商标,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涉案行为是否为侵犯 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仍需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典型意义】妥善审结涉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全面 保障辖区高新企业健康发展。


04

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诉温州奇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

(2018)浙 0108 民初 4246 号


【裁判要旨】被告奇宝公司在销售“大眼萌坐便器”时直接使用涉案权利作品。同时,比较涉案美术作品与被控侵权商品外观,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随着“小黄人”系列电影(《神偷奶爸》《神偷奶爸 2》《小黄人大眼萌》《神偷奶爸 3》)2010年至2017年陆续公开上映,并在全球及我国境内获得较高票房,涉案美术作品公开发表,并在诸多主流网络媒体报道中出现。被告奇宝公司具有接触涉案美术作品的可能性。而且,被告奇宝公司在描述被控侵权商品时使用“小黄人大眼萌”“小黄人坐便器”和涉案美术作品,明显利用涉案美术作品的艺术价值及其知名度宣传被控侵权商品。


【典型意义】在审理涉“小黄人”著作权案时,综合考量涉案标的知名度、侵权人主观过错等因素,顶格支持被侵权人诉请,打造不敢侵权的营商氛围。


05

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与杭州瑞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纠纷案

(2016)浙 0108 民初 1401 号


【裁判要旨】形状构造类装潢能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装潢”尚未有定论,本案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解释,并结合涉案形状的显著性,被告的违法目的对该类情况进行认定,以达到公平正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


【典型意义】认定被告未经授权擅自生产、销售使用原告“LOVE”系列产品形状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依法打击了奢侈品领域的“抄袭”“仿制”侵权行为。

06

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等诉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017)浙 0108 民初 2328-2342 号


【裁判要旨】原告主张被告在其运营的平台上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金庸作品集》(包含《雪山飞狐》等十五部作品)音频的行为,侵犯其对《金庸作品集》所享有的权利。被告抗辩称其仅为信息储存服务提供者,对上述侵权行为不为明知或应知,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且符合其他适用避风港原则的条件,应当免责。法律虽未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设定审核义务,但网络服务提供者仍应履行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认定其“应知”侵权行为,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案涉被侵权作品被侵权可能性高,审核可操作性强,成本较低,为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此类作品负有合理注意义务。


【典型意义】依法审结侵犯金庸先生小说著作权纠纷案,保护知名作家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强化网络平台运营监管。

07

绥芬河市柏利兹进出口有限公司诉新疆恩科鑫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18)浙 0108 民初 6322 号


【裁判要旨】本案属于典型的抢注国外商标在境内维权的“擦边球”行为。原告18申请注册了若干在境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注册后随即对与国外企业有正常商贸往来的国内经销商提起侵权之诉,属于权利滥用,有违市场活动参与者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典型意义】仔细甄别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职业打假”行为,通过作出示范性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商标侵权之诉,明确了司法遏制恶意抢注商标行为,打击扰乱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司法导向。

08

袁兵与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案

(2015)杭滨知初字第 677 号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1年正式实施,对著作权法实施前作品著作权权属的判断,应根据《民法通则》中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并透过当事人双方的本意进行探究和判定。


【典型意义】根据涉案作品创作当时的时代背景、社会经济条件和当时的法律制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一系列行为,判定杭州保灵儿童营养食品厂(娃哈哈公司前身)拥有涉案作品的权益,驳回了原告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请,维护了作品使用人权利状态的稳定。

09

微软公司与税友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2016)浙 0108 民初 3875-3878 号


【典型意义】作为全球最大的电脑软件提供商,微软公司在中国持续进行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系列诉讼。此次将税友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诉讼标的额达220万。法官采取抽查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后,组织当事人磋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既避免了双方在漫长的司法诉讼过程中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又节省了司法资源。


10

宝洁公司与郑州金太阳日化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19)浙 0108 民初 891 号


【裁判要旨】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网店销售的多款洗衣液、洗衣粉产品在商品链接上展示的产品图片及原告公证购买的三款实物外包装(瓶 身或袋身)正面均标有显目的“Jibe”标识。该标识与第 846154 号“Tide”注 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字母组合,虽然两者首字母以及第三个字母不同,首字 母“J”比“T”多了竖勾,小写字母“b”和“d”开口不同,但两组字母仍然容易产生视觉混淆,又采用相似的斜体印刷,在均使用于洗衣液、洗衣粉产品上时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第846154号“Tide”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故判决认定金太阳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此案发生在涉及价格低廉的居民日常消费品的民生领域,侵权产品通常销往百姓品牌意识较低的基层区域。案件的判决彰显了司法对民生领域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价值导向。


编辑:L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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