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公證書嗎?


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公證書嗎?

答案是不可以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公證活動相關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起訴請求變更、撤銷公證書或者確認公證書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可以向出具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故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必須先向出具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

如果提出複查後,公證機構仍不予以糾正的,當事人也可以向地方公證協會或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投訴,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公證處屬於行政機構的可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極少數),公證處屬於民事機構的可提起公證損害責任糾紛,提起公證損害責任糾紛的法律依據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公證活動相關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提供證據證明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在公證活動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公證機構有過錯:……(六)對存在錯誤的公證書,經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申請仍不予糾正或者補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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