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觀點丨債權轉讓後,原債權人無權再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關鍵詞】:債權轉讓 主張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

大連遠東房屋開發有限公司與遼寧金利房屋實業公司、遼寧澳金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終字第95號民事裁定書]

裁判摘要:

一、根據《合同法》第79條、第80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轉讓只需通知到債務人即可而無需徵得債務人的同意。因此,轉讓行為一經完成,原債權人即不再是合同權利主體,亦即喪失以自己名義作為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合同權利的資格

二、當事人的起訴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該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如果當事人對該裁定不服,除依法通過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審理外,不得在以後的訴訟中主張與該生效裁定相反的內容,亦不能就同一訴訟標的重複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解決本案糾紛,首先應正確認定金利公司和澳金利公司何者依法享有向遠東公司主張返還1350萬元本金及利息的權利。

(一)關於金利公司提起本案訴訟應否支持的問題。

《聯合開發協議》雖系金利公司與遠東公司所籤,但後來圍繞聯合開發所發生的往來函件、付款等一系列民事行為,主要是澳金利公司以其名義與遠東公司之間展開。

從各方履行《聯合開發協議》的實際情況看,該協議中約定的地塊位置因政府規劃變更而有所調整,遠東公司將此事告知對方後,對方並未提出異議,表明對遠東公司提供地塊有所變動之事,金利公司和澳金利公司是知道並認可的。金利公司和澳金利公司不斷地催要本金及利息併為此事專門進行公證,遠東公司多次就對方催款事宜作出願意歸還的書面承諾,證明各方均已無意繼續履行《聯合開發協議》,並且對遠東公司向澳金利公司償還1350萬元本金及利息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遠東公司的合同義務已由向對方交付土地轉變為向對方歸還本息。

依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2002年,金利公司和澳金利公司向遠東公司送達《催收欠款通知書》,明確表示債權主體只有澳金利公司且此通知可作為權利轉讓之用,說明金利公司已經將其基於《聯合開發協議》享有的要求遠東公司還本付息的權利轉移給了澳金利公司。按照《合同法》第79條、第80條之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轉讓只需通知到債務人即可而無需徵得債務人的同意。根據前面所述雙方履行《聯合開發協議》的實際情況,金利公司依法享有向遠東公司要求還本付息的權利且無需再履行其他義務,故其有權將該權利在不損害遠東公司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予以轉讓。本案中金利公司和澳金利公司就《催收欠款通知書》的內容及送達過程專門進行了公證,足以證明該轉讓行為系出於其真實意思表示,該轉讓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認可。遠東公司收到《催收欠款通知書》後未持異議,應視為當事人對《聯合開發協議》中的權利主體變更已經達成共識。公證機關為此出具了正式的具有較強公示效力的《公證書》,此權利轉讓已經完成,權利主體已由金利公司變更為澳金利公司。金利公司此後已經喪失了以自己名義作為債權人向遠東公司主張還本付息的主體資格。2004年4月6日,金利公司以自己名義向遠東公司主張其已經轉讓了的權利,遠東公司對此提出抗辯的理由成立,應予支持。

有鑑於此,金利公司主體不適格,不享有提起本糾紛之訴權,對其起訴應予駁回。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6年第12期(總第122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新編版)·民事卷II》1037頁

觀點編號464

司法觀點丨債權轉讓後,原債權人無權再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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