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人,5月1日施行!《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這些“亮點”關係你我他!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明確了各方責任,促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單位履行法律責任,用法律手段治理欠薪頑症。

01

明確各方責任 構建拖欠農民工工資共治體系

《條例》明確了用人單位主體責任、地方政府屬地責任、部門監管責任等責任。要求用人單位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形式支付工資,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按照與農民工約定的工資支付週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


明確地方政府的屬地監管責任,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轄區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中承擔組織協調、管理指導、監督檢查和查處有關案件職責;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按照職責履行行業監管責任,督辦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拖欠工程款等導致的欠薪案件;明確了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相應職責。

02

堅持問題導向 打造工程建設領域工資支付“綠色通道”

針對建設資金不到位、建築市場秩序和施工企業用工管理不規範等問題,規定建設單位未滿足施工所需資金安排的,不得開工建設或者頒發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規定農民工工資實行專用賬戶管理,建設單位將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按時單獨撥付到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週期不得超過一個月。規定推行分包單位委託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施工總承包單位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並進行實名登記。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分包單位直接負責對所招用農民工的管理等。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以金融機構保函替代工資保證金等。

03

加強事前事中事後監管 紮緊不敢欠不能欠的制度籠子

事前預防上要求地方政府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實現部門之間工程項目審批、資金落實、施工許可、勞動用工、工資支付等信息共享。


事中監管上要求加強勞動合同簽訂、工資支付等方面的監督檢查。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調查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時,經批准可以依法查詢單位金融賬戶和房產、車輛等情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時,發生用人單位拒不配合調查、清償責任主體及相關當事人無法聯繫等情形的,可以請求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協助處理,對拖欠農民工工資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明確對重大欠薪違法行為向社會公佈,對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04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法律責任法條鏈接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貨幣支付農民工工資;

(二)未編制工資支付臺賬並依法保存,或者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

(三)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分包單位未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編制工資支付表並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

(三)分包單位未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其勞動用工進行監督管理;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二)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

(三)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


第五十八條 不依法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詢相關單位金融賬戶的,由金融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資金不到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限期足額撥付所拖欠的資金;逾期不撥付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約談直接責任部門和相關監管部門負責人,必要時進行通報,約談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情節嚴重的,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六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未經批准立項建設、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擅自增加投資概算、未及時撥付工程款等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除依法承擔責任外,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約談建設單位負責人,並作為其業績考核、薪酬分配、評優評先、職務晉升等的重要依據。


第六十一條 對於建設資金不到位、違法違規開工建設的社會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對建設單位進行處罰;對建設單位負責人依法依規給予處分。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關機關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等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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