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公司工作了一年零8個月,現在被公司裁員,這種情況員工該如何要求公司進行經濟補償?


公司進行裁員,本身就會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的方案。

有的公司會給予n,或者 n+1 ,或者n+2.,甚至n+更多的經濟補償。n指工作年限,譬如你可獲得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是2年(大於6個月算1年),就可以獲得2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單位裁員過程中,需要提前一個月向全體員工或者職工代表或者工會通報裁員的方案,也需要向勞動部門報備,也會跟員工溝通,優先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有勞動法律師參與下的裁員,涉及80多項細節,工作會很充分,當開始向員工通報裁員方案時已經完成了大部分準備工作。

員工在此過程中需要適可而止,消極怠工、停工鬧事等行為,單位肯定會認定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可予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業內通行的規則是,後簽字的標準不會比先簽字的高,標準肯定不會因為員工的堅持而有提高。相反,先簽字的會有獎勵,後簽字的可能碰觸規章制度底線,拿不到一分錢的補償。


吳律師說勞動法


拿到解除通知後,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和其他待遇。


竇律說法


一、判斷辭退的理由合法性

對於公司提出的辭退的理由是否具有合法性,勞動者自身未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六)項過錯且處於第四十二條情形之一,而被公司辭退,公司是屬於違規解除。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2N。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補償的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公司溝通

建議與公司先事實求實談情況,按照相關法律依據,與公司溝通協商補償金額,若是公司不依法支付,可以通過合法途徑提出勞動仲裁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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