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消息】沧州市教育局:出台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施办法


日前,市教育局发布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办法。办法中明确了招生程序、招生规则,对划定招生片区范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强化招生纪律,对招生中违纪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收的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全部就近入学。各县(市、区)要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人口数量和分布状况、学校布局、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一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合理划定招生片区范围,确保划片就近入学全覆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由其隶属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不得由学校自行组织。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和依法取得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均可报名。民办学校在优先满足本县(市、区)适龄人口入学需求后,仍有计划内空余学位的,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市域内其他县(市、区)招生,但一般不超出市域范围。


招生工作开始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相关信息,并在招生结束后公布招生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控制班额,小学、初中起始年级不得新增56人及以上大班额,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严禁设立或者变相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各种实验班。


此外,实施办法强化了招生纪律。


对违规的公办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


对违规的民办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对违规违纪的个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直至撤职或者解除聘用关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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