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亳州市蒙城這些地方即將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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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亳州市蒙城這些地方即將拆遷!

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第590號令)和《蒙城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蒙政辦〔2012〕101號)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徵收範圍

莊子大道以西,嵇康路以東,順河路以南,淝河路以北(以實際徵收範圍為準)。

西懷德泵站周邊。

劉海廟周邊。

二、徵收期限

以徵收決定規定的期限為準。

三、徵收當事人

徵收人:蒙城縣人民政府。

徵收部門:蒙城縣房屋徵收補償服務中心。

徵收實施單位:城關街道辦事處、縣直相關單位。

被徵收人:徵收範圍內的房屋及附屬物的所有權人。

四、評估方式

依據《蒙城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蒙政辦〔2012〕101號)規定,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徵收實施單位委託其對被徵收房屋依法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委託人承擔。受委託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以及佔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徵收房屋價值的因素進行市場價評估。附屬物及裝飾裝潢補償依據縣政府公佈的附屬物及裝飾裝潢的價格予以補償。

五、拆除方式

已徵收的房屋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進行拆除。

六、補償安置方式

實行房屋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安置方式,由被徵收人自願選擇。

(一)貨幣補償。

按照被徵收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被徵收人一次性貨幣補償。

被徵收的行政事業單位公有非住宅房屋、臨時建築、簡易房,只給予貨幣補償。認定為商業用房的,只給予貨幣補償。

被徵收的工業企業(含倉儲),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符合現行產業政策和入園條件的,可按照“產權調換,差價找補”的原則進行補償。

(二)房屋產權調換安置。

1 . 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部門提供的安置房中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對被徵收的住房在嵇康小區(望月B區)(鯤鵬路南、三陽路北、望月路東、北蒙大道西)安置。

2.對實施整屋(合法建築)拆除並要求實行產權調換的被徵收人,按照“徵一還一,差價找補”的原則進行安置。產權調換的差價,按照被徵收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和安置房價格進行結算,也可按照本方案第八條第二款執行。

3.安置辦法。按照“先搬先選”的原則確定被徵收人安置房順序號,並予以公示。

針對選擇產權調換符合《蒙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蒙城縣城市規劃區內棚戶區改造和房屋徵收虛擬實物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蒙政辦〔2015〕25號)和補充意見要求的,可以選擇虛擬實物安置開具購房券。

七、被徵收房屋的用途、性質和建築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的認定

(一)縣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應當對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二)被徵收房屋的用途、性質和建築面積依據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房屋建設規劃許可證等合法有效證件予以確定。如被徵收房屋實際面積與房屋所有權登記(不動產權證)面積不符的,以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核實的測繪面積為準。土地使用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為商業且實際用途為商業的,認定為商業用房。

(三)不能提供房屋規劃、土地、產權等有效合法來源證明的建築物,認定為違法建築。

八、優惠政策

(一)為充分照顧被徵收人的利益,結合房屋徵收的實際情況,凡在徵收範圍內的合法建築物,在規定的時間內搬遷的,可享受如下優惠補助政策:

1.徵收公有房屋,公房承租人符合房改條件的按照房改政策進行房改後,房屋徵收部門應對其按照徵收個人住宅規定予以補償。

2.對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徵收人的住房實行“徵一還一,差價找補”。安置房與被徵收房屋的結算產權調換差價=安置房價格-〔被徵收房屋重置價×成新率×(1+綜合因素調整係數)+土地基準評估價格〕。

3.被徵收人在最接近戶型選房,安置房面積不得超出或低於應安置面積20平方米。

被徵收房屋應安置面積超出最大安置戶型面積的,被徵收人可按照最佳組合方式選擇購買安置房,但組合後的安置房總面積不得超出被徵收房屋應安置面積20平方米。

安置房總面積超出被徵收房屋應安置面積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內的,按安置房價格購買。安置房面積低於被徵收房屋應安置面積的,且剩餘面積不超出20平方米,對剩餘面積按安置房市場價格進行補償。

被徵收房屋安置面積較小,與安置房最小戶型面積相差2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選擇最小戶型安置房,安置房超出應安置面積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內的,按安置房價格購買,超出20平方米的,按2400元/平方米購買。

選擇實物安置,安置房價格為:1300元/平方米。

安置房市場價格是指安置房還原時的市場評估價。市場評估價按照被徵收人應安置房屋所屬安置小區住房的市場均價,結合我縣已建和在建安置房的技術指標、結構、政策等相關因素評估確定。

4.屬國有土地使用權上的房屋容積率小於0.6,且大於0的,允許被徵收人按土地使用權面積的60%以安置房價格購買安置房,不再享受20平方米安置房價格優惠。

(二)違法建築或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但以自住為目的,且在規定的時間內搬遷、接受處罰的,選擇產權調換時,對其房屋按以下情形給予被徵收人獎勵性安置:

1.在住建部門提供的蒙城縣2004年版航拍圖上顯現,且符合安置條件的房屋,根據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按照1:0.9-1:1比例獎勵購買安置房(即:徵收決定下發之日起20日內簽訂徵收協議並按規定的時間搬空房屋交鑰匙的,按照1:1的比例折算安置房面積,同時可比照本方案中第八條第一款的優惠政策執行;徵收決定下發之日起40日內簽訂徵收協議並按規定的時間搬空房屋交鑰匙的,按照1:0.9的比例折算安置房面積;徵收決定下發之日起40日內沒有簽訂協議的,不再享受此獎勵政策)。

2.在住建部門提供的蒙城縣2004年版航拍圖未顯現,但在蒙城縣2008年版航拍圖顯現,且符合安置條件的房屋,根據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按照1:0.7-1:0.8比例獎勵購買安置房(即:徵收決定下發之日起20日內簽訂徵收協議並按規定的時間搬空房屋交鑰匙的,按照1:0.8的比例折算安置房面積;徵收決定下發之日起40日內簽訂徵收協議並按規定的時間搬空房屋交鑰匙的,按照1:0.7的比例折算安置房面積;徵收決定下發之日起40日內沒有簽訂協議的,不再享受此獎勵政策)。

3.在住建部門提供的蒙城縣2008年版航拍圖未顯現,但在2010年版衛星照片顯現,且符合安置條件的房屋,根據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按照1:0.5-1:0.6比例獎勵購買安置房(即:徵收決定下發之日起20日內簽訂徵收協議並按規定的時間搬空房屋交鑰匙的,按照1:0.6的比例折算安置房面積;徵收決定下發之日起40日內簽訂徵收協議並按規定的時間搬空房屋交鑰匙的,按照1:0.5的比例折算安置房面積;徵收決定下發之日起40日內沒有簽訂協議的,不再享受此獎勵政策)。

4.獎勵性安置房與被徵收房屋的結算產權調換差價=安置房價格-〔被徵收房屋重置價×成新率×(1+綜合因素調整係數)+土地基準評估價格〕。

5.違章建築由違法建設查處部門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

6.被徵收人在最接近戶型選房,安置房面積不得超過或低於被徵收房屋折算後應安置面積20平方米。

被徵收房屋折算後應安置面積超出最大安置戶型面積的,被徵收人可按照最佳組合方式選擇購買安置房,但組合後的安置房總面積不得超出被徵收房屋折算後應安置面積20平方米。

安置房總面積超出被徵收房屋折算後應安置面積的,按安置房市場價格購買。安置房面積低於被徵收房屋折算後應安置面積的,且剩餘面積不超出20平方米,對剩餘面積按安置房市場價格進行補償。

被徵收房屋折算後應安置面積小於安置房最小戶型的,可以選擇最小戶型安置房。最小戶型安置房面積超出被徵收房屋折算後應安置面積的部分,按照2400元/平方米購買。

(三)被徵收人按照安置號順序,依據徵收補償安置協議標明的安置房面積在指定期限內選擇安置房。無正當理由,超出指定期限未選擇安置房的,視為自動放棄優先選擇權。

(四)居民個人房屋被徵收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並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徵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稅。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徵收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並且不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新換房屋免徵契稅;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稅。

九、產權調換過渡期限、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停產停業補助費

(一)臨時安置補助費。

徵收人如不能提供現房安置的,應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產權調換過渡期限,從被徵收人簽訂房屋徵收協議並完成搬遷之日開始計算,依據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按照每平方米5元/月的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建築、簡易房除外)。安置房屋的過渡期限為18個月,首期支付12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安置房交付次月起停止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若因徵收人的責任不能按期安置的,從第19個月起至安置完畢止,按照每平方米10元/月的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發放搬遷補助費,不發放臨時安置補助費。

被徵收房屋有效建築面積不足60平方米的,簽訂協議時,一次性給予12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獎補。12個月後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按60平方米計算。

(二)搬遷補助費。

依據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按照10元/平方米的標準一次性支付。被徵收房屋有效建築面積不足60平方米的,按照60平方米計算。

(三)經營性停產停業補助費。

依據實際營業面積,按照120—240元/平方米的標準一次性給予補助(需提供自徵收決定前連續三年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納稅憑證、財務報表及工資表等相關依據)。

十、獎懲措施

(一)被徵收人在徵收決定下發日起40日內簽訂協議的,按照以下標準獎勵:前20日簽訂協議的,住房100元/平方米、營業用房200元/平方米;第21日至40日內簽訂協議的,住房50元/平方米、營業用房100元/平方米。

(二)被徵收人超過徵收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仍不搬遷的合法建築,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違法建築所有人應在徵收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配合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將依法強制拆除,強制拆除費用由違法建築所有人承擔。

十一、其他有關規定

(一)房屋徵收部門、實施單位和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責,依法做好房屋徵收工作。房屋徵收工作實行“四公開”和“四監督”制度。“四公開”即補償方案公開、房屋面積公開、評估結果公開、補償結果公開;“四監督”即房屋徵收工作由被徵收人監督、審計監督、紀檢監察監督、社會監督。工作人員因失職、瀆職造成被徵收人、國家利益損失的,將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及評估人員應嚴格按照評估工作規程,堅持陽光操作,接受群眾監督。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房地產價格評估主管部門依法記入信用檔案,並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房地產估價資質要求,以分支機構名義承攬房地產估價業務或者出具評估報告的。

2.轉讓或者允許他人利用房地產估價資質從事房屋徵收補償評估的。

3.與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串通,損害國家或者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

4.濫用假設條件,隨意確定房屋用途、規模和土地類別、用途、面積及使用年限的。

5.出具虛假或者有差錯的評估報告的。

6.違反職業道德的其他行為。

(三)被徵收人應顧全大局,支持項目建設,不得無理拒絕、阻撓徵收工作。

1.對圍攻、辱罵、毆打徵收工作人員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在徵地拆遷項目建設過程中煽動鬧事、策劃集體非訪的黑惡勢力,將移送公安機關依法從嚴從重處理。

(四)本實施方案未盡事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地方政策文件辦理。

(五)本實施方案由縣房屋徵收補償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六)本實施方案自徵收決定發佈之日起施行。

以上為《蒙城縣渦河路連接管道及道路改造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方案》(徵求意見稿)內容,如有建議或意見需反饋請於2020年5月22日前傳真至0558—7623220或郵寄至蒙城縣周元西路146號一樓徵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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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亳州市蒙城這些地方即將拆遷!

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第590號令)和《蒙城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蒙政辦〔2012〕101號)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徵收範圍

嵇康路以西、南華路以東、三陽路以南、政通路以北。

二、徵收期限

以徵收決定規定的期限為準。

三、徵收當事人

徵收人:蒙城縣人民政府。

徵收部門:蒙城縣房屋徵收補償服務中心。

徵收實施單位:莊周街道辦事處、縣直相關單位。

被徵收人:徵收範圍內的房屋及附屬物的所有權人。

四、評估方式

依據《蒙城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蒙政辦〔2012〕101號)規定,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徵收實施單位委託其對被徵收房屋依法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委託人承擔。受委託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以及佔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徵收房屋價值的因素進行市場價評估。附屬物及裝飾裝潢補償依據縣政府公佈的附屬物及裝飾裝潢的價格予以補償。

五、拆除方式

已徵收的房屋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進行拆除。

六、補償安置方式

實行房屋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安置方式,由被徵收人自願選擇。

(一)貨幣補償。

按照被徵收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被徵收人一次性貨幣補償。

被徵收的行政事業單位公有非住宅房屋、臨時建築、簡易房,只給予貨幣補償。認定為商業用房的,只給予貨幣補償。

被徵收的工業企業(含倉儲),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符合現行產業政策和入園條件的,可按照“產權調換,差價找補”的原則進行補償。

(二)房屋產權調換安置。

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部門提供的安置房中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對被徵收的住房在南華苑東區(幸福路南、仁和路北、南華路東、嵇康路西)安置。

2.對實施整屋(合法建築)拆除並要求實行產權調換的被徵收人,按照“徵一還一,差價找補”的原則進行安置。產權調換的差價,按照被徵收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和安置房價格進行結算,也可按照本方案第八條第二款執行。

3.安置辦法。按照“先搬先選”的原則確定被徵收人安置房順序號,並予以公示。

針對選擇產權調換符合《蒙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蒙城縣城市規劃區內棚戶區改造和房屋徵收虛擬實物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蒙政辦〔2015〕25號)和補充意見要求的,可以選擇虛擬實物安置開具購房券。

七、被徵收房屋的用途、性質和建築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的認定

(一)縣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應當對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二)被徵收房屋的用途、性質和建築面積依據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房屋建設規劃許可證等合法有效證件予以確定。如被徵收房屋實際面積與房屋所有權登記(不動產權證)面積不符的,以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核實的測繪面積為準。土地使用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為商業且實際用途為商業的,認定為商業用房。

(三)不能提供房屋規劃、土地、產權等有效合法來源證明的建築物,認定為違法建築。

八、優惠政策

(一)為充分照顧被徵收人的利益,結合房屋徵收的實際情況,凡在徵收範圍內的合法建築物,在規定的時間內搬遷的,可享受如下優惠補助政策:

1.徵收公有房屋,公房承租人符合房改條件的按照房改政策進行房改後,房屋徵收部門應對其按照徵收個人住宅規定予以補償。

2.對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徵收人的住房實行“徵一還一,差價找補”。安置房與被徵收房屋的結算產權調換差價=安置房價格-〔被徵收房屋重置價×成新率×(1+綜合因素調整係數)+土地基準評估價格〕。

3.被徵收人在最接近戶型選房,安置房面積不得超出或低於應安置面積20平方米。

被徵收房屋應安置面積超出最大安置戶型面積的,被徵收人可按照最佳組合方式選擇購買安置房,但組合後的安置房總面積不得超出被徵收房屋應安置面積20平方米。

安置房總面積超出被徵收房屋應安置面積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內的,按安置房價格購買。安置房面積低於被徵收房屋應安置面積的,且剩餘面積不超出20平方米,對剩餘面積按安置房市場價格進行補償。

選擇實物安置,安置房價格為:1300元/平方米。

安置房市場價格是指安置房還原時的市場評估價。市場評估價按照被徵收人應安置房屋所屬安置小區住房的市場均價,結合我縣已建和在建安置房的技術指標、結構、政策等相關因素評估確定。

4.屬國有土地使用權上的房屋容積率小於0.6,且大於0的,允許被徵收人按土地使用權面積的60%以安置房價格購買安置房,不再享受20平方米安置房價格優惠。

(二)違法建築或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但以自住為目的,且在規定的時間內搬遷、接受處罰的,選擇產權調換時,對其房屋按以下情形給予被徵收人獎勵性安置:

1.在住建部門提供的蒙城縣2004年版航拍圖上顯現,且符合安置條件的房屋,根據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按照1:0.9-1:1比例獎勵購買安置房(即:徵收決定下發之日起20日內簽訂徵收協議並按規定的時間搬空房屋交鑰匙的,按照1:1的比例折算安置房面積,同時可比照本方案中第八條第一款的優惠政策執行;徵收決定下發之日起40日內簽訂徵收協議並按規定的時間搬空房屋交鑰匙的,按照1:0.9的比例折算安置房面積;徵收決定下發之日起40日內沒有簽訂協議的,不再享受此獎勵政策)。

2.在住建部門提供的蒙城縣2004年版航拍圖未顯現,但在蒙城縣2008年版航拍圖顯現,且符合安置條件的房屋,根據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按照1:0.7-1:0.8比例獎勵購買安置房(即:徵收決定下發之日起20日內簽訂徵收協議並按規定的時間搬空房屋交鑰匙的,按照1:0.8的比例折算安置房面積;徵收決定下發之日起40日內簽訂徵收協議並按規定的時間搬空房屋交鑰匙的,按照1:0.7的比例折算安置房面積;徵收決定下發之日起40日內沒有簽訂協議的,不再享受此獎勵政策)。

3.在住建部門提供的蒙城縣2008年版航拍圖未顯現,但在2010年版衛星照片顯現,且符合安置條件的房屋,根據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按照1:0.5-1:0.6比例獎勵購買安置房(即:徵收決定下發之日起20日內簽訂徵收協議並按規定的時間搬空房屋交鑰匙的,按照1:0.6的比例折算安置房面積;徵收決定下發之日起40日內簽訂徵收協議並按規定的時間搬空房屋交鑰匙的,按照1:0.5的比例折算安置房面積;徵收決定下發之日起40日內沒有簽訂協議的,不再享受此獎勵政策)。

2010版衛星照片未顯現的房屋和不以自住為目的建造的房屋,不予獎勵安置。

4.獎勵性安置房與被徵收房屋的結算產權調換差價=安置房價格-〔被徵收房屋重置價×成新率×(1+綜合因素調整係數)+土地基準評估價格〕。

5.違章建築由違法建設查處部門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

6.被徵收人在最接近戶型選房,安置房面積不得超過或低於被徵收房屋折算後應安置面積20平方米。

被徵收房屋折算後應安置面積超出最大安置戶型面積的,被徵收人可按照最佳組合方式選擇購買安置房,但組合後的安置房總面積不得超出被徵收房屋折算後應安置面積20平方米。

安置房總面積超出被徵收房屋折算後應安置面積的,按安置房市場價格購買。安置房面積低於被徵收房屋折算後應安置面積的,且剩餘面積不超出20平方米,對剩餘面積按安置房市場價格進行補償。

(三)被徵收人按照安置號順序,依據徵收補償安置協議標明的安置房面積在指定期限內選擇安置房。無正當理由,超出指定期限未選擇安置房的,視為自動放棄優先選擇權。

(四)居民個人房屋被徵收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並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徵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稅。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徵收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並且不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新換房屋免徵契稅;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稅。

九、產權調換過渡期限、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停產停業補助費。

(一)臨時安置補助費。

徵收人如不能提供現房安置的,應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產權調換過渡期限,從被徵收人簽訂房屋徵收協議並完成搬遷之日開始計算,依據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按照每平方米5元/月的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建築、簡易房除外)。安置房屋的過渡期限為18個月,首期支付12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安置房交付次月起停止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若因徵收人的責任不能按期安置的,從第19個月起至安置完畢止,按照每平方米10元/月的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發放搬遷補助費,不發放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搬遷補助費。

依據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按照10元/平方米的標準一次性支付。被徵收房屋有效建築面積不足60平方米的,按照60平方米計算。

(三)經營性停產停業補助費。

依據實際營業面積,按照120—240元/平方米的標準一次性給予補助(需提供自徵收決定前連續三年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納稅憑證、財務報表及工資表等相關依據)。

十、獎懲措施

(一)被徵收人在徵收決定下發日起40日內簽訂協議的,按照以下標準獎勵:前20日簽訂協議的,住房100元/平方米、營業用房200元/平方米;第21日至40日內簽訂協議的,住房50元/平方米、營業用房100元/平方米。

(二)被徵收人超過徵收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仍不搬遷的合法建築,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違法建築所有人應在徵收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配合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將依法強制拆除,強制拆除費用由違法建築所有人承擔。

十一、其他有關規定

(一)房屋徵收部門、實施單位和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責,依法做好房屋徵收工作。房屋徵收工作實行“四公開”和“四監督”制度。“四公開”即補償方案公開、房屋面積公開、評估結果公開、補償結果公開;“四監督”即房屋徵收工作由被徵收人監督、審計監督、紀檢監察監督、社會監督。工作人員因失職、瀆職造成被徵收人、國家利益損失的,將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及評估人員應嚴格按照評估工作規程,堅持陽光操作,接受群眾監督。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房地產價格評估主管部門依法記入信用檔案,並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房地產估價資質要求,以分支機構名義承攬房地產估價業務或者出具評估報告的。

2.轉讓或者允許他人利用房地產估價資質從事房屋徵收補償評估的。

3.與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串通,損害國家或者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

4.濫用假設條件,隨意確定房屋用途、規模和土地類別、用途、面積及使用年限的。

5.出具虛假或者有差錯的評估報告的。

6.違反職業道德的其他行為。

(三)被徵收人應顧全大局,支持項目建設,不得無理拒絕、阻撓徵收工作。

1.對圍攻、辱罵、毆打徵收工作人員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在徵地拆遷項目建設過程中煽動鬧事、策劃集體非訪的黑惡勢力,將移送公安機關依法從嚴從重處理。

(四)本實施方案未盡事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地方政策文件辦理。

(五)本實施方案由縣房屋徵收補償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六)本實施方案自徵收決定發佈之日起施行。

以上為《莊周街道六里王老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方案》(徵求意見稿)內容,如有建議或意見需反饋請於2020年5月22日前傳真至0558—7623220或郵寄至蒙城縣周元西路146號一樓徵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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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亳州市蒙城這些地方即將拆遷!

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第590號令)和《蒙城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蒙政辦〔2012〕101號)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徵收範圍

齊山路以西,西外環以東,寶塔路以南(含李長溝閘以西、阜蒙新河南岸房屋),鯤鵬路以北。

二、徵收期限

以徵收決定規定的期限為準。

三、徵收當事人

徵收人:蒙城縣人民政府。

徵收部門:蒙城縣房屋徵收補償服務中心。

徵收實施單位:城關街道辦事處、莊周街道辦事處、縣直相關單位。

被徵收人:徵收範圍內的房屋及附屬物的所有權人。

四、評估方式

依據《蒙城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蒙政辦〔2012〕101號)規定,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徵收實施單位委託其對被徵收房屋依法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委託人承擔。受委託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以及佔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徵收房屋價值的因素進行市場價評估。附屬物及裝飾裝潢補償依據縣政府公佈的附屬物及裝飾裝潢的價格予以補償。

五、拆除方式

已徵收的房屋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進行拆除。

六、補償安置方式

實行房屋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安置方式,由被徵收人自願選擇。

(一)貨幣補償。

按照被徵收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被徵收人一次性貨幣補償。

被徵收的行政事業單位公有非住宅房屋、臨時建築、簡易房,只給予貨幣補償。認定為商業用房的,只給予貨幣補償。

被徵收的工業企業(含倉儲),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符合現行產業政策和入園條件的,可按照“產權調換,差價找補”的原則進行補償。

(二)房屋產權調換安置。

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部門提供的安置房中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對被徵收的住房在五里高小區(寶塔路南、鯤鵬路北、李長溝東、齊山路西)安置。

2.對實施整屋(合法建築)拆除並要求實行產權調換的被徵收人,按照“徵一還一,差價找補”的原則進行安置。產權調換的差價,按照被徵收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和安置房價格進行結算,也可按照本方案第八條第二款執行。

3.安置辦法。按照“先搬先選”的原則確定被徵收人安置房順序號,並予以公示。

針對選擇產權調換符合《蒙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蒙城縣城市規劃區內棚戶區改造和房屋徵收虛擬實物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蒙政辦〔2015〕25號)和補充意見要求的,可以選擇虛擬實物安置開具購房券。

七、被徵收房屋的用途、性質和建築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的認定

(一)縣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應當對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二)被徵收房屋的用途、性質和建築面積依據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房屋建設規劃許可證等合法有效證件予以確定。如被徵收房屋實際面積與房屋所有權登記(不動產權證)面積不符的,以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核實的測繪面積為準。土地使用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為商業且實際用途為商業的,認定為商業用房。

(三)不能提供房屋規劃、土地、產權等有效合法來源證明的建築物,認定為違法建築。

八、優惠政策

(一)為充分照顧被徵收人的利益,結合房屋徵收的實際情況,凡在徵收範圍內的合法建築物,在規定的時間內搬遷的,可享受如下優惠補助政策:

1.徵收公有房屋,公房承租人符合房改條件的按照房改政策進行房改後,房屋徵收部門應對其按照徵收個人住宅規定予以補償。

2.對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徵收人的住房實行“徵一還一,差價找補”。安置房與被徵收房屋的結算產權調換差價=安置房價格-〔被徵收房屋重置價×成新率×(1+綜合因素調整係數)+土地基準評估價格〕。

3.被徵收人在最接近戶型選房,安置房面積不得超出或低於應安置面積20平方米。

被徵收房屋應安置面積超出最大安置戶型面積的,被徵收人可按照最佳組合方式選擇購買安置房,但組合後的安置房總面積不得超出被徵收房屋應安置面積20平方米。

安置房總面積超出被徵收房屋應安置面積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內的,按安置房價格購買。安置房面積低於被徵收房屋應安置面積的,且剩餘面積不超出20平方米,對剩餘面積按安置房市場價格進行補償。

選擇實物安置,安置房價格為:1300元/平方米。

安置房市場價格是指安置房還原時的市場評估價。市場評估價按照被徵收人應安置房屋所屬安置小區住房的市場均價,結合我縣已建和在建安置房的技術指標、結構、政策等相關因素評估確定。

4.屬國有土地使用權上的房屋容積率小於0.6,且大於0的,允許被徵收人按土地使用權面積的60%以安置房價格購買安置房,不再享受20平方米安置房價格優惠。

(二)違法建築或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但以自住為目的,且在規定的時間內搬遷、接受處罰的,選擇產權調換時,對其房屋按以下情形給予被徵收人獎勵性安置:

1.在住建部門提供的蒙城縣2004年版航拍圖上顯現,且符合安置條件的房屋,根據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按照1:0.9-1:1比例獎勵購買安置房(即:徵收決定下發之日起20日內簽訂徵收協議並按規定的時間搬空房屋交鑰匙的,按照1:1的比例折算安置房面積,同時可比照本方案中第八條第一款的優惠政策執行;徵收決定下發之日起40日內簽訂徵收協議並按規定的時間搬空房屋交鑰匙的,按照1:0.9的比例折算安置房面積;徵收決定下發之日起40日內沒有簽訂協議的,不再享受此獎勵政策)。

2.在住建部門提供的蒙城縣2004年版航拍圖未顯現,但在蒙城縣2008年版航拍圖顯現,且符合安置條件的房屋,根據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按照1:0.7-1:0.8比例獎勵購買安置房(即:徵收決定下發之日起20日內簽訂徵收協議並按規定的時間搬空房屋交鑰匙的,按照1:0.8的比例折算安置房面積;徵收決定下發之日起40日內簽訂徵收協議並按規定的時間搬空房屋交鑰匙的,按照1:0.7的比例折算安置房面積;徵收決定下發之日起40日內沒有簽訂協議的,不再享受此獎勵政策)。

3.在住建部門提供的蒙城縣2008年版航拍圖未顯現,但在2010年版衛星照片顯現,且符合安置條件的房屋,根據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按照1:0.5-1:0.6比例獎勵購買安置房(即:徵收決定下發之日起20日內簽訂徵收協議並按規定的時間搬空房屋交鑰匙的,按照1:0.6的比例折算安置房面積;徵收決定下發之日起40日內簽訂徵收協議並按規定的時間搬空房屋交鑰匙的,按照1:0.5的比例折算安置房面積;徵收決定下發之日起40日內沒有簽訂協議的,不再享受此獎勵政策)。

2010版衛星照片未顯現的房屋和不以自住為目的建造的房屋,不予獎勵安置。

4.獎勵性安置房與被徵收房屋的結算產權調換差價=安置房價格-〔被徵收房屋重置價×成新率×(1+綜合因素調整係數)+土地基準評估價格〕。

5.違章建築由違法建設查處部門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

6.被徵收人在最接近戶型選房,安置房面積不得超過或低於被徵收房屋折算後應安置面積20平方米。

被徵收房屋折算後應安置面積超出最大安置戶型面積的,被徵收人可按照最佳組合方式選擇購買安置房,但組合後的安置房總面積不得超出被徵收房屋折算後應安置面積20平方米。

安置房總面積超出被徵收房屋折算後應安置面積的,按安置房市場價格購買。安置房面積低於被徵收房屋折算後應安置面積的,且剩餘面積不超出20平方米,對剩餘面積按安置房市場價格進行補償。

(三)被徵收人按照安置號順序,依據徵收補償安置協議標明的安置房面積在指定期限內選擇安置房。無正當理由,超出指定期限未選擇安置房的,視為自動放棄優先選擇權。

(四)居民個人房屋被徵收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並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徵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稅。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徵收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並且不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新換房屋免徵契稅;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稅。

九、產權調換過渡期限、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停產停業補助費

(一)臨時安置補助費。

徵收人如不能提供現房安置的,應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產權調換過渡期限,從被徵收人簽訂房屋徵收協議並完成搬遷之日開始計算,依據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按照每平方米5元/月的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建築、簡易房除外)。安置房屋的過渡期限為18個月,首期支付12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安置房交付次月起停止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若因徵收人的責任不能按期安置的,從第19個月起至安置完畢止,按照每平方米10元/月的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發放搬遷補助費,不發放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搬遷補助費。

依據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按照10元/平方米的標準一次性支付。被徵收房屋有效建築面積不足60平方米的,按照60平方米計算。

(三)經營性停產停業補助費。

依據實際營業面積,按照120—240元/平方米的標準一次性給予補助(需提供自徵收決定前連續三年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納稅憑證、財務報表及工資表等相關依據)。

十、獎懲措施

(一)被徵收人在徵收決定下發日起40日內簽訂協議的,按照以下標準獎勵:前20日簽訂協議的,住房100元/平方米、營業用房200元/平方米;第21日至40日內簽訂協議的,住房50元/平方米、營業用房100元/平方米。

(二)被徵收人超過徵收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仍不搬遷的合法建築,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違法建築所有人應在徵收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配合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將依法強制拆除,強制拆除費用由違法建築所有人承擔。

十一、其他有關規定

(一)房屋徵收部門、實施單位和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責,依法做好房屋徵收工作。房屋徵收工作實行“四公開”和“四監督”制度。“四公開”即補償方案公開、房屋面積公開、評估結果公開、補償結果公開;“四監督”即房屋徵收工作由被徵收人監督、審計監督、紀檢監察監督、社會監督。工作人員因失職、瀆職造成被徵收人、國家利益損失的,將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及評估人員應嚴格按照評估工作規程,堅持陽光操作,接受群眾監督。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房地產價格評估主管部門依法記入信用檔案,並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房地產估價資質要求,以分支機構名義承攬房地產估價業務或者出具評估報告的。

2.轉讓或者允許他人利用房地產估價資質從事房屋徵收補償評估的。

3.與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串通,損害國家或者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

4.濫用假設條件,隨意確定房屋用途、規模和土地類別、用途、面積及使用年限的。

5.出具虛假或者有差錯的評估報告的。

6.違反職業道德的其他行為。

(三)被徵收人應顧全大局,支持項目建設,不得無理拒絕、阻撓徵收工作。

1.對圍攻、辱罵、毆打徵收工作人員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在徵地拆遷項目建設過程中煽動鬧事、策劃集體非訪的黑惡勢力,將移送公安機關依法從嚴從重處理。

(四)本實施方案未盡事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地方政策文件辦理。

(五)本實施方案由縣房屋徵收補償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六)本實施方案自徵收決定發佈之日起施行。

如果大家覺得自己的補償不合理或者相關問題,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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