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委:今年起新發布行業標準文本全部公開

導讀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業標準管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對行業標準相關管理作出具體安排,並明確今年起新發布行業標準文本全部公開。


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業標準管理的指導意見

為適應我國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務院印發的《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要求,加快建立協調配套、簡化高效的標準體系,充分發揮行業標準的技術支撐作用,現就進一步加強行業標準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晰行業標準的範圍

行業標準是對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範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所制定的標準,是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公益類標準。行業標準的範圍應限定在行業主管部門職責範圍內,重點圍繞本行業領域重要產品、工程技術、服務和行業管理需求制定行業標準。適量控制新增行業標準數量,鼓勵進一步整合優化相關行業標準,提升單項行業標準覆蓋面,增強行業標準的系統性、通用性。行業標準範圍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國務院機構改革要求、行業標準交叉問題等需要調整的,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標準化主管部門)提出調整建議,經徵求其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後由標準化主管部門審查確定。跨部門、跨行業的技術要求應按規定申報制定國家標準。

二、優化行業標準供給結構

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總體要求,推動行業標準更多聚焦支撐行業主管部門履行行政管理提供公共服務的公益屬性,逐步清理和縮減不適應改革要求的行業標準數量和規模,為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留出發展空間。探索建立一般性產品和服務行業標準退出機制,鼓勵社會團體承擔相應行業領域內標準的供給工作,充分發揮市場自主制定標準對政府組織制定標準的補充支撐作用。

三、加強行業標準制修訂管理

加強行業標準立項評估,完善意見徵求機制,把好行業標準准入關。增強行業標準起草組的代表性、專業性,加強關鍵技術指標的調查論證、比對分析、試驗驗證。行業標準徵求意見範圍應具有廣泛性,覆蓋標準利益相關方。注重發揮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標準審查專家組的作用,提升標準審查結論的科學性、公正性。對已有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能夠滿足行業需求的,原則上不再新增專業領域的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鼓勵行業主管部門委託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開展行業標準相關工作。優化行業標準審批發布流程,提高審批效率。鼓勵行業標準制定部門建立涵蓋立項、起草、徵求意見、審查、批准發佈等環節的信息平臺,強化標準制定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行業標準制定工作。

四、注重行業標準的協調性

建立完善行業標準協調機制,充分發揮標準化主管部門對行業標準的統籌協調作用,加快完善統一的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增強行業標準與國家標準之間、行業標準之間的信息交流,強化行業標準制修訂工作信息的公開透明。鼓勵行業主管部門加強與本行業相關社會團體之間的聯繫溝通,探索建立行業標準與團體標準協同推進的工作機制,增強團體標準與行業標準的協調性,切實解決相關標準問的重複交叉矛盾問題。

五、規範行業標準備案管理

健全行業標準備案工作機制,切實履行行業標準備案職責,確保“應備盡備”。充分應用信息化手段,推行行業標準備案“無紙化”,實行“即報即備”“即備即公開”。建立行業標準備案信息維護更新機制,確保備案信息的準確性、時效性。

六、推動行業標準公開

堅持行業標準“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加強行業標準出版與公開的緊密銜接,增強行業標準公開信息的準確性、時效性。加強行業標準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提升社會公眾獲取標準公開信息的便捷性。2020年起新發布的行業標準文本依法全部公開,推進存量行業標準文本向社會公開。

七、強化行業標準實施與監督

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本部門職責負責行業標準的組織實施與監督工作。加大行業政策制定對行業標準的引用力度,以行業標準規範行業管理。建立行業標準實施評估機制,開展行業標準實施情況統計分析。圍繞行業管理需要,適時開展行業標準實施情況監督檢查。行業標準解釋工作由行業標準審批發布部門負責。行業標準技術諮詢可委託相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專家提供答覆意見。

八、加強行業標準複審修訂

建立健全行業標準複審工作機制,落實行業標準複審主體責任。加快建立行業標準實施信息反饋機制,加強行業標準實施評估與複審工作的銜接,根據科學技術和行業發展需求及時修訂標準,有效解決行業標準老化滯後問題。2021年年底前完成實施超過五年的行業標準複審工作。

九、規範使用行業標準代號

健全行業標準代號管理機制,嚴格行業標準代號申請、變更、使用等程序和要求。嚴格控制新增行業標準代號,確需新增或調整的按程序審批。嚴格行業標準代號使用,確保在標準、文件和出版物中準確使用標準化主管部門批准的標準代號。2020年年底前完成行業標準代號清理工作,公佈合法有效的行業標準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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