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丑條約》全文,殺大臣、索鉅款、禁取士…勿忘國恥!

參與八國聯軍的日本、法國、德國、意大利都有分割中國領土的野心,俄國意在用其他條約獲得中國東北的領土。英美則以商業利益為重,希望保持中國門戶開放,並對日、俄的野心感到不安。最後達成的協議,沒有要求清政府割地,而只要求鉅額的賠款。 

當時清朝政府內部有建議將首都遷往內地(西安)、繼續與聯軍作戰的建議。但是當時的清政府實際上已經沒有可靠的軍隊了。義和團已經戰敗,山東以南省份的總督們早在義和團期間就已經與外國達成地方上的協議(東南互保),違抗清政府支持義和團的決定。因此清政府決定簽署這個條約來保存自己。

代表中國方面簽署辛丑條約的是慶親王奕劻和北洋大臣李鴻章,代表外國簽署辛丑條約的是各國駐中國的大使等(例如代表英國的薩道義等)。條約於1901年9月7日簽署,共12款,外加19條附件。

一九〇一年九月七日,光緒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北京。

議定條款

大德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大臣穆 默

大奧斯馬加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齊 榦

大比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姚士登

大日欽差駐紮中華全權大臣葛絡榦

大美國欽差特辦議和事宜全權大臣柔克義

大法欽差全權大臣駐札中國京都總理本國事務便宜行事鮑 渥

大英欽差便宜行事全權大臣薩道義

大義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世襲侯爵薩爾瓦葛

大日本國欽差全權大臣小村壽太郎

大和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克羅伯

大俄欽命全權大臣內廷大夫格爾思

大清欽命全權大臣便宜行事總理外務部事務和碩慶親王

欽差全權大臣便宜行事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商務大臣北洋大臣直隸總督部堂一等肅毅伯李鴻章

今日。

會同聲明,核定大清國按公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歷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文內各款,當經大清國大皇帝於公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即中歷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六日,降旨全行照允,足適諸國之意妥辦。

第一款

一、大德國欽差男爵克大臣被戕害一事,前於公曆本年六月初九日,即中歷四月二十三日,奉諭旨欽派醇親王載灃為頭等專使大臣赴大德國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國大皇帝暨國家惋惜之意。醇親王已遵旨於公曆本年七月十二日,即中歷五月二十七日,自北京起程。

第一款

二、大清國國家業已聲明,在遇害處所,豎立銘志之碑,與克大臣品位相配,列敘大清國大皇帝惋惜凶事之旨,書以辣丁、德、漢各文。前於公曆本年七月二十二日,即中歷六月初七日,經大清國欽差全權大臣文致大德國欽差全權大臣,現於遇害處所,建立牌坊一座,足滿街衢,已於公曆本年六月二十五日,即中歷五月初十日興工。

第二款

一、懲辦傷害諸國國家及人民之首禍諸臣,將公曆本年二月十三、二十一等日,即中歷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本年正月初三等日,先後降旨,所定罪名,開列於後:端郡王載漪、輔國公載瀾,均定斬監候罪名,又約定如皇上以為應加恩貸其一死,即發往新疆,永遠監禁,永不減免;莊親王載勛、都察院左都御史英年、刑部尚書趙舒翹,均定為賜令自盡;山西巡撫毓賢、禮部尚書啟秀、刑部左侍郎徐承煜,均定為即行正法;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剛毅、大學士徐桐、前四川總督李秉衡,均已身故,追奪原官,即行革職。又兵部尚書徐用儀、戶部尚書立山、吏部左侍郎許景澄、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銜聯元、太常寺卿袁昶,因上年力駁殊悖諸國義法極惡之罪被害,於公曆本年二月十三日,即中歷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奉上諭開復原官,以示昭雪。莊親王載勛已於公曆本年二月二十一日,即中歷正月初三日,英年、趙舒翹已於二十四日,即初六日,均自盡;毓賢已於二十二日,即初四日,啟秀、徐承煜已於二十六日,即初八日,均正法。又公曆本年二月十三日,即中歷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諭,將甘肅提督董福祥革職,俟應得罪名定讞懲辦。公曆本年四月二十九、八月十九等日,即中歷三月十一、七月初六等日,先後降旨,將上年夏間兇慘案內,所有承認獲咎之各外省官員,分別懲辦。

第二款

二、公曆本年八月十九日,即中曆本年七月初六日上諭,將諸國人民遇害被虐之城鎮,停止文武各等考試五年。

第三款

因大日本國使館書記生杉山彬被害,大清國大皇帝從優榮之典,已於公曆本年六月十八日,即中歷五月初三日,降旨簡派戶部侍郎那桐為專使大臣赴大日本國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國大皇帝及國家惋惜之意。

第四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在於諸國被汙瀆及挖掘各墳塋,建立滌垢雪侮之碑,已與諸國全權大臣會同商定,其碑由各該國使館督建,並由中國國家付給估算各費銀兩,京師一帶,每處一萬兩,外省,每處五千兩。此項銀兩,業已付清。茲將建碑之墳塋,開列清單附後。

第五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不準將軍火暨專為製造軍火各種器料運入中國境內,已於公曆本年八月二十五日,即中曆本年七月十二日,降旨禁止進口二年。嗣後如諸國以為有仍應續禁之處,亦可降旨將二年之限續展。

第六款

按照公曆本年五月二十九日,即中歷四月十二日上諭,大清國大皇帝允定,付諸國償款海關銀四百五十兆兩。此款系公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歷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條款內第六款所載之各國、各會、各人及中國人民之賠償總數。

甲、此四百五十兆系照海關銀兩市價易為金款,此市價按諸國各金錢之價易金如左:海關銀一兩,即德國三馬克零五五;即奧國三克勒尼五九五;即美國圓零七四二;即法國三佛郎克七五;即英國三先零;即日本一圓四零七;即荷蘭國一弗樂林七九六;即俄國一魯布四一二,俄國魯布按金平算,即十七多里亞四二四。此四百五十兆按年息四釐,正本由中國分三十九年,按後附之表各章清還。本息用金付給,或按應還日期之匯兌金款市價付給。還本於一千九百零二年正月初一日起,一千九百四十年終止。還本各款,應按每屆一年付還,初次定於一千九百零三年正月初一日付還。利息由一千九百零一年七月初一日起算,惟中國國家亦可將所欠首六個月至一千九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息,展在自一千九百零二年正月初一日起,於三年內付還,但所展息款之利,亦應按年四釐付清。又利息每屆六個月付給,初次定於一千九百零二年七月初一日付給。

乙、此欠款一切事宜,均在上海辦理如後:諸國各派銀行董事一名,會同將所有由該管之中國官員付給之本利總數收存,分給有干涉者,該銀行董事出付回執。

丙、由中國國家將全數保票一紙交付駐京諸國欽差領銜大臣手內,此保票以後分作零票,每票上各由中國特派之官員畫押。此節以及發票一切事宜,應由以上所述之銀行董事各遵本國飭令而行。

丁、付還保票財源各進款,應每月給銀行董事收存。

戊、所定承擔保票之財源,開列於後:

一、新關各進款,俟前已作為擔保之借款各本利付給之後餘剩者,又進口貨稅增至切實值百抽五,將所增之數加之,所有向例進口免稅各貨,除外國運來之米及各雜色糧面並金銀以及金銀各錢外,均應列入切實值百抽五貨內。

二、所有常關各進款,在各通商口岸之常關,均歸新關管理。

三、所有鹽政各進項,除歸還前泰西借款一宗外,餘剩一併歸入。

至進口貨稅增至切實值百抽五,諸國現允可行,惟須二端:

一、將現在照估價抽收進口各稅,凡能改者,皆當急速改為按件抽稅幾何。定辦改稅一層如後:

為估算貨價之基,應以一千八百九十七、八、九三年卸貨時各貨牽算價值,乃開除進口稅及雜費總數之市價。其未改以前,各該稅仍照估價徵收。

二、北河、黃浦兩水路,均應改善,中國國家即應撥款相助。

增稅一層,俟此條款畫押日兩個月後,即行開辦,除在此畫押日期後至遲十日已在途間之貨外,概不得免抽。

第七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各使館境界,以為專與住用之處,並獨由使館管理,中國民人,概不準在界內居住,亦可自行防守。使館界線,於附件之圖上標明如後:西面圖上系一、二、三、四、五等字之線;北面圖上系五、六、七、八、九、十等字之線;東面之線系崇文門大街,圖上十、十一、十二等字;南面圖上系十二、一等字之線,此線循城牆南址隨城垛而畫。按照公曆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十六日,即中歷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內後附之條款,中國國家應允,諸國分應自主,常留兵隊,分保使館。

第八款

大清國國家應允將大沽炮臺及有礙京師至海通道之各炮臺,一律削平,現已設法照辦。

第九款

按照公曆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十六日,即中歷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內後附之條款,中國國家應允,由諸國分應主辦,會同酌定數處,留兵駐守,以保京師至海通道無斷絕之虞。今諸國駐守之處系:黃村、郎坊、楊村、天津、軍糧城、塘沽、蘆臺、唐山、灤州、昌黎、秦王島、山海關。

第十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兩年之久,在各府、廳、州、縣,將以後所述之上諭頒行佈告:

一、公曆本年二月初一日,即中歷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諭,以永禁或設或入與諸國仇敵之會,違者皆斬。

二、公曆本年二月十三、二十一、四月二十九、八月十九等日,即中歷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本年正月初三、三月十一、七月初六等日上諭一道,犯罪之人如何懲辦之處,均一一載明。

三、公曆本年八月十九日,即中歷七月初六日上諭,以諸國人民遇害被虐各城鎮,停止文、武各等考試。

四、公曆本年二月初一日,即中歷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諭,以各省督撫、文武大吏暨有司各官,於所屬境內,均有保平安之責,如復滋傷害諸國人民之事,或再有違約之行,必須立時彈壓懲辦,否則該管之員,即行革職,永不敘用,亦不得開脫,別給獎敘。

以上諭旨,現於中國全境漸次張貼。

第十一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將通商行船各條約內,諸國視為應行商改之處,及有關通商各他事宜,均行議商,以期妥善簡易。現按照第六款賠償事宜,約定中國國家應允,襄辦改善北河、黃浦兩水路,其襄辦各節如左:

一、北河改善河道,在一千八百九十八年,會同中國國家所興各工,近由諸國派員重修,一俟治理天津事務交還之後,即可由中國國家派員與諸國所派之員會辦,中國國家應付海關銀每年六萬兩,以養其工。

二、現設立黃浦河道局,經管整理改善水道各工。所派該局各員,均代中國暨諸國保守在滬所有通商之利益。預估後二十年,該局各工及經管各費,應每年支用海關銀四十六萬兩。此數平分,半由中國國家付給,半由外國各干涉者出資。該局員差並權責及進款之詳細各節,皆於後附文件內列明。

第十二款

公曆本年七月二十四日,即中歷六月初九日,降旨將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按照諸國酌定,改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前。此上諭內已簡派外務部各王大臣矣。且變通諸國欽差大臣覲見禮節,均已商定,由中國全權大臣屢次照會在案,此照會在後附之節略內述明。

茲特為議明,以上所述各語及後附諸國全權大臣所發之文牘,均系以法文為憑。

大清國國家既如此,按以上所述公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歷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文內各款,足適諸國之意妥辦,則中國願將一千九百年夏間變亂所生之局勢完結,諸國亦照允隨行。是以諸國全權大臣現奉各本國政府之命,代為聲明,除第七款所述之防守使館兵隊外,諸國兵隊即於公曆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十七日,即中歷光緒二十七年八月初五日,全由京城撤退,併除第九款所述各處外,亦於公曆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即中歷光緒二十七年八月初十日,由直隸省撤退。

今將以上條款繕定同文十二分,均由諸國、中國全權大臣畫押,諸國全權大臣各存一分,中國全權大臣收存一份。

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初七日

光緒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在北京定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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