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法·審執動態】蘭州知識產權法庭公開開庭審理兩起侵害作品放映權糾紛案件

在第二十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蘭州知識產權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兩起侵害作品放映權糾紛二審案件。省委宣傳部版權管理處部分領導、知識產權港相關工作人員以及甘肅日報、中國新聞出版報、中國甘肅網、省廣電總檯廣播新聞中心等十餘家媒體記者參加了庭審。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福州某文化傳播公司經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取得《華特音樂金曲合輯(一)》音像作品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複製權、放映權等。上述權利完全由福州某文化傳播公司行使,並有權自己名義向侵犯上述權利的第三方提起訴訟。被告城關區某餐吧、蘭州市某餐飲娛樂公司在未經原告許可,亦未支付著作權使用費的情況下,以營利為目的,擅自在其經營場所內的點唱機中收錄,並以卡拉OK形式向公眾放映原告享有權利的音像作品,原告通過公證人員對涉案若干首歌曲進行了證據保全。原告認為上述二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遂向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經過審理,分別判決城關區某餐吧、蘭州市某餐飲娛樂公司停止侵權,刪除涉案作品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萬元。二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庭審過程

二審庭審過程中,經過合議庭的耐心釋法與雙方當事人的溝通,上訴人城關區某餐吧與被上訴人福州某文化傳播公司自願達成和解協議,城關區某餐吧當庭支付了賠償款,福州某文化傳播公司遂向法庭提出了撤回起訴的請求。合議庭經過評議,當庭裁定撤銷一審判決,准許其撤回起訴請求。

【蘭法·審執動態】蘭州知識產權法庭公開開庭審理兩起侵害作品放映權糾紛案件

審理結果

上訴人蘭州市某餐飲娛樂公司主張其本人於2019年接手該公司的經營,公司實際經營者及股東已發生了變更,因此其對接手經營管理之前發生的侵權行為不承擔責任,亦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主體。合議庭經審理認為,該餐飲娛樂公司的實際經營者及其股東雖進行了變更,但其對外承載權利義務的責任主體未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東的變更不影響法人行為的延續性,故福州某文化傳播公司以蘭州市某餐飲娛樂公司為被告主張相關權利,主體適格。蘭州市某餐飲娛樂公司無據證明其對涉案作品的經營使用行為已徵得福州某文化傳播公司的同意或授權。蘭州市某餐飲娛樂公司未經權利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在其經營場所內提供涉案音樂電視作品的點播服務,以卡拉OK形式向公眾放映涉案侵權作品的行為已構成侵權,一審判決認定該公司侵權事實成立,並判令停止侵權、刪除涉案作品並無不當。蘭州市某餐飲娛樂公司應對其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一審綜合考慮涉案音樂電視作品的性質、內容、數量、侵權行為的方式、持續時間以及蘭州市某餐飲娛樂公司的經營規模、性質、後果酌定賠償數額2萬元適當。

合議庭經評議,當庭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蘭法·審執動態】蘭州知識產權法庭公開開庭審理兩起侵害作品放映權糾紛案件

蘭州知識產權法庭始終注重司法公開,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以更直觀的方式展現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全過程,增強司法裁判的社會效應,這對於展示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成果,傳播知識產權法治理念,在全社會營造尊重知識產權的良好氛圍起到了積極的推動和促進作用。

(來源: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撰稿:知識產權法庭;圖片:張國睿;視頻:薛豔;編輯:薛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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