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意見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

開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意見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公有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法明傳﹝2019﹞513號)的要求,結合重慶審判實際,制定本意見。


01


本意見適用於全市法院受理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02


上述案件中,不區分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統一按照城鎮居民賠償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


03


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按照市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重慶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市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重慶市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計算,並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其他賠償項目參照《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及標準〉的通知》(渝高法〔2018〕199號)執行。


04


本意見自2020年5月1日施行,施行之日起發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適用本意見。


本意見施行後,法律、司法解釋有新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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