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果父母雙方離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原則上跟隨母方生活,但是我們知道在實際生活當中,往往由於各種條件,比如說經濟條件物質條件等等因素的限制,孩子孩子跟著母親生活並不能夠百分之百的保證,孩子能夠得到更好的照顧,孩子跟隨母親生活並不一定是最有利於孩子成長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當中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跟隨母親生活,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跟隨父親生活。

第一點,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不宜共同生活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子女更其一起生活的話,無法保證子女的身體健康。

第二點,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且父方要求自己跟自己生活的在這種情況下, 如果母方明明有撫養條件,卻故意不盡撫養義務的話,更會對孩子造成身體上乃至精神上的損害,而且如果父親也要求子女跟誰一起生活的話,那麼應予准許。

當然,如果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的子女跟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話,也是可以准許的。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而對於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親和母親都要求跟隨一起生活,考慮到為了讓孩子獲得最好的生活環境,如果一方有以下情形的話,可以予以優先考慮

第一種是已經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這種情況下就可以保證不會出現由於之後再有了孩子而出現嚴重偏心的情況!可以保證父母全心全意為子女付出。

第二種就是子女跟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第三種就是沒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這裡的其他子女一般指與該子女非同父同母。

第四種是子女跟誰一起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侄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除此之外,如果父方和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並且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的話,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子女單獨跟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並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或者外孫子女的話,也可以作為子女跟隨父或者母生活的優先條件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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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雙方對於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跟隨父親或者跟隨母親生活發生爭執的,應當考慮子女的意見。

最後一點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可以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也可以准許。

綜上所述,無論何種情況下,最有利於孩子的成長都是最優先考慮的因素,當然了希望所有人都有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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