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果父母双方离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跟随母方生活,但是我们知道在实际生活当中,往往由于各种条件,比如说经济条件物质条件等等因素的限制,孩子孩子跟着母亲生活并不能够百分之百的保证,孩子能够得到更好的照顾,孩子跟随母亲生活并不一定是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当中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跟随母亲生活,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跟随父亲生活。

第一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不宜共同生活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子女更其一起生活的话,无法保证子女的身体健康。

第二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且父方要求自己跟自己生活的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母方明明有抚养条件,却故意不尽抚养义务的话,更会对孩子造成身体上乃至精神上的损害,而且如果父亲也要求子女跟谁一起生活的话,那么应予准许。

当然,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跟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话,也是可以准许的。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而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亲和母亲都要求跟随一起生活,考虑到为了让孩子获得最好的生活环境,如果一方有以下情形的话,可以予以优先考虑

第一种是已经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这种情况下就可以保证不会出现由于之后再有了孩子而出现严重偏心的情况!可以保证父母全心全意为子女付出。

第二种就是子女跟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第三种就是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这里的其他子女一般指与该子女非同父同母。

第四种是子女跟谁一起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侄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除此之外,如果父方和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并且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的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子女单独跟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并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或者外孙子女的话,也可以作为子女跟随父或者母生活的优先条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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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对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跟随父亲或者跟随母亲生活发生争执的,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

最后一点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也可以准许。

综上所述,无论何种情况下,最有利于孩子的成长都是最优先考虑的因素,当然了希望所有人都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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