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復?給彼此一個機會

信用修復?給彼此一個機會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下稱《公告》),對納入納稅信用管理的企業納稅人,允許其通過作出信用承諾、糾正失信行為等方式開展納稅信用修復,以此引導納稅人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修復自身納稅信用,發揮信用管理的正向激勵作用。

納稅信用修復有助於失信納稅人改過自新

稅收徵管是一個複雜的事情,有大量的稅收檢查、發票申領等日常事務需要處理,為了便捷企業和稅收徵管部門的工作,2003年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依據企業的納稅行為記錄建立指標體系,對企業納稅人進行分層管理。信用等級高的納稅人可以享受納稅便捷,信用等級低的則要經受更高頻次的稅務檢查和限制。

2014年,國稅總局發佈更新版本的辦法(《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並先後出臺《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和《關於納稅信用評價有關事項的公告》,細化管理辦法,使之更有操作性。

新近的《公告》既是前述管理辦法的後續補充,又開啟了全新的信用管理思路。此前的信用管理模式中,信用是依據過往納稅行為記錄評定的。這意味著企業納稅人做出不當行為影響其信用等級之後,在未來的一段時間內,只能承受低信用等級的限制——即使其當場意識到自己的錯誤,想痛改前非,也只能等來年信用重新評價。

《公告》則給出了企業納稅人信用修復機制,對於情節輕微或未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納稅信用失信行為,給出相應的修復條件(如限時糾正納稅違規違法行為等),並賦予相應的信用分值,且該分值要低於原違規違法行為扣除的信用值。這既鼓勵納稅人及時糾正自己的行為,也保證原本就守法合規納稅人的正當權益。

納稅信用修復機制給了失信納稅人一個彌補過錯的機會,讓他們意識到亡羊補牢,為時未晚,從而可以在第一時間糾正自己的失信行為。對於納稅人和稅收徵管機關來說,都是好事。這樣的互動,還可以彌合納稅人和稅收徵管機關的緊張,增進雙方的信任度。

不妨引入第三方仲裁

宏觀上講,從納稅人信用管理中的納稅人和稅收徵管機關間的互動中,我們可以看到,納稅人與稅收徵管機關之間的關係是單向的。即納稅人是被動的接受者,稅收徵管機關評價企業納稅人,企業納稅人享受便利或者接受懲罰。

現行的《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向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申請複評。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進行復核”。這意味著稅收徵管機關的評價就是最終結果。

這一稅收管理思路與現行《稅收徵收管理法》有共通之處。納稅人與稅收徵管機關之間存在大量的互動,包括徵稅範圍、稅率適用、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等多項要素。由於商業活動五花八門、涉稅事項也很難在法律裡面窮舉,儘管在稅法之外,財稅部門會因時因事出臺大量的細則去明確稅收徵管,但仍有大量的稅收徵管存在爭議。

企業納稅是義務,但恰當地處理納稅和稅收徵管的爭議,是保障納稅人的必要前提。現行稅收徵管法規定,納稅有爭議時,納稅人需要“先繳稅後複議”“先複議再訴訟”“先繳稅後複議”,某種程度上抬高了納稅人複議的門檻,削弱了納稅人的稅收法律救濟權。

回過頭來看,這次新出臺的納稅信用修復,是一個很好的補充細則。不過,對於一些有爭議的納稅行為,相關規定還可以細化。比如,納稅信用管理也應當優化對信用評價結果異議的處理機制,在納稅人不服複核結果後,引入司法等第三方機構進行仲裁,這樣才能更好地緩解納稅人和稅收徵管機關間的關係,切實保證合法納稅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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