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需要的材料和和流程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许可证取证申请审批程序

一、目的

为贯彻落实《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使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审批工作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和透明化,明确国家核安全局和相关单位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审批工作中的职责、接口和工作流程,制定本程序。

二、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国家核安全局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取证申请的审批工作。

目前,纳入许可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指《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国核安发〔2012〕106号)及《关于加强核电厂主变压器监督管理的通知》(国核安函〔2010〕86号)确定的设备类别。

三、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

(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三)《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四)《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

(五)《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

(六)《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及其有关导则(HAF003)

(七)《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国核安发[2007]168号)

(八)《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模拟件制作》(试行)(HAD 601/01-2013)

(九)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其他管理规定

四、职责

(一)国家核安全局

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取证申请开展形式审查,并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组织开展技术审评工作,负责许可证的审批和证书颁发。

(二)技术审评单位

负责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申请的技术审评工作,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供技术审评意见和建议,并对技术审评结果负责。

此外,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还负责行政受理大厅申请材料的初审,组织召开核安全专家审查会议及许可证证书印制工作。

五、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五年以上和近五年内的民用核设施中非核级同种设备工作业绩。初次申请核安全机械设备许可证的单位原则上只能申领核2、3级设备的许可证 (详见《关于进一步明确及其配套规章有关业绩方面要求的通知》国核安函([2011]118号))。

(三)具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核级焊工资质证书和核级无损检验人员资质证书(最迟应在模拟件相应工序开工之前取得)。

(四)具备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质量所需的工作场所、技术装备、人力资源、计算机软件、检验和试验条件、关键技术及解决措施等技术储备。

(五)编制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实施,保证所从事的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符合国家核安全法规和有关核安全设备技术标准的要求,对所进行活动的质量负责,在模拟活动过程中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监督检查。

(六)申请取证的单位应至少成为两家核电工程公司、业主或核设备许可证持证单位(针对材料类设备类别)的合格供方。国家核安全局视情况征询工程公司或业主意见。

(七)应满足国家核安全局针对每类设备类别制定的管理要求等。

六、审批流程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的要求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提交模拟活动方案和质量计划。同时申领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应提交鉴定试验大纲和必要的相关文件。主要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申请公文(主送:国家核安全局)。

(2) 符合HAF601附件一格式及内容要求的申请书、申请活动范围表和申请文件,并提交申请材料完整性自评表(格式见附件1)

(3)提供典型产品的合同、完工报告、验收报告等业绩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须用A4纸张双面打印并胶订成册(不能用活页夹装订),一式二份,并提交电子版(二份光盘或U盘)。申请公文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分别装订。

(二)初审

行政受理大厅值班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格式内容不符合、材料不齐全的一次告知,退回申请材料。初审合格的,转入下一审批流程。

(三)受理

国家核安全局对行政受理大厅接收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30个工作日内编制形式审查报告,分析申请单位能力条件、行业现状和同类设备已持证单位情况,提出是否受理的建议和意见,报领导审定。对拟受理单位,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周),无异议的发项目官员文予以受理(见附件2),组织

至少2家技术审评单位同步开展技术审评。对拟不受理单位,国家核安全局以项目官员文告知,无异议的,以局函形式通知不予受理(见附件3)。

(四)技术审评过程

国家核安全局组织技术审评单位进行技术审评。技术审评包括文件审查、审评对话和现场核查等工作,主要过程如下:

(1)国家核安全局受理后,技术审评单位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技术审评组人员名单及审评计划建议报送国家核安全局,由国家核安全局复核后以项目官员文的形式通知申请单位,抄送技术审评单位。

(2)技术审评单位应严格按照审评计划安排提出各批次技术审评问题并报送国家核安全局,由国家核安全局以项目官员文的形式通知申请单位,抄送技术审评单位。

申请单位应按照审评计划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对审评问题做出回答、解释或对资料作相应补充或修改,提交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核安全局通知技术审评单位对问题回答进行技术审评。超出规定时间未答复的,国家核安全局以项目官员文告知申请单位,无异议的,以局函形式终止审查,抄送技术审评单位。

原则上,技术审评单位应在制定审评计划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第一批技术审评问题;根据需要,在收到第一批问题答复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第二批问题。

(3)技术审评单位根据审评进度提出召开对话会的建议,国家核安全局适时组织审评对话会,以项目官员文的形式通知申请单位,抄送技术审评单位。审评对话会形成的工作单,由国家核安全局发送给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将工作单答复提交国家核安全局,由国家核安全局发送技术审评单位。

(4)技术审评单位完成文件资料审查后,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模拟活动方案审评意见及见证检查选点建议。国家核安全局复核后以项目官员文的形式批准申请单位的模拟活动方案,下发模拟活动见证检查选点通知,抄送技术审评单位。

(5)申请单位应在每个见证点活动开始前10个工作日将开工计划报送国家核安全局(格式见附件4)。

(6)国家核安全局组织技术审评单位对模拟活动进行现场见证。每次现场见证结束后,技术审评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见证检查报告或记录单,由国家核安全局发送给申请单位。

(7)国家核安全局视情况组织模拟活动最终现场检查。涉及核安全1级设备的取证申请,司领导将参加最终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结束后,技术审评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现场检查报告,由国家核安全局发送给申请单位,抄送技术审评单位。

(8)申请单位应在模拟活动结束后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完工报告和最终版申请材料(初稿,电子版),技术审评单位在收到完工报告和最终版申请材料(初稿,电子版)后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初步评价报告(应包括模拟活动见证检查的总结报告),初步评价报告中的许可活动范围表应与申请单位进行书面核实确认。

(9)在技术审评过程中,技术审评单位如认为申请单位不具备发证条件的,应及时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评价意见。国家核安全局以项目官员文告知申请单位,无异议的,以局函的形式终止审查,抄送技术审评单位。

(10) 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组织召开核安全专家审查会,审议初步评价报告,必要时审阅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及相关材料。原则上,专家审查会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初召开一次。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应在召开专家审查会前将专家名单报送国家核安全局认可。

(11)申请单位在核安全专家审查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最终版申请材料(纸质版一份,电子版三份)报送国家核安全局,最终版文件应按照审评过程中技术审评单位提出的问题修改完毕。

(12)技术审评单位在核安全专家审查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技术评价报告,报送国家核安全局。

(五)行政决策

(1)对于通过核安全专家会审议的许可证申请,由司领导组织系统内相关技术审评单位和监督站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决策咨询。

(2)国家核安全局召开司务会,研究技术审评结论和核安全专家审查会意见,提出行政审批意见。

(3)首次许可证取证申请在通过司务会审查后,将提交国家核安全局局长办公会审议。

(六)公示

国家核安全局通过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对拟批准的许可证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公示期间国家核安全局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七)审批

国家核安全局根据司务会纪要、核安全专家审查会纪要和最终技术评价报告等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以国家核安全局局文的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并通过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在国家核安全局许可证审批公文下发后三个月内完成许可证证书的印制,经国家核安全局盖章后发送相关申请单位。

(八)公告

国家核安全局定期对许可证审批结果进行网上公告。

七、时限要求

(1) 受理接待时间为每周二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受理地点为环境保护部行政受理大厅(环境保护部东门),咨询电话:010-66556049。

(2) 经技术审评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交申请。

八、审批结果查询或公开方式

国家核安全局在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上(http://www.mep.gov.cn/)公布和更新许可证审批信息。

九、其它

本程序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需要的材料和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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