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抄报税取消!政策更改

1、税控升级,正式取消抄报税!

取消抄报税,增加“汇总报送”相关功能,月初第一次征期税汇总报送成功后,系统会弹出本次汇总报送成功的提示信息。

取消“办税厅抄报”,增加“汇总处理”,通过“汇总处理”功能可以将发票资料进行汇总后持金税盘到办税厅进行处理,如图2-18所示;将“报税资料传出”调整为“汇总资料传出”,如图2-19所示;将“上报汇总”调整为“汇总上传管理”,如图2-20所示。


发票抄报税取消!政策更改


图2-18 汇总处理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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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9 汇总资料传出菜单


发票抄报税取消!政策更改


图2-20 汇总上传菜单

汇总报送信息提示

月初第一次征期税自动报送成功后,用户输入登陆信息后,系统会提示本次报送的汇总信息,如图2-21所示。


发票抄报税取消!政策更改


2-21报送汇总信息提示

点击汇总报送信息提示框的“确认”按钮后,进入开票软件,如图2-22所示。


发票抄报税取消!政策更改


图2-22 开票软件界面

需要注意的,目前还未有正式文件下发,并且每个地方软件升级的进度不一样,所以该抄报税的仍旧需要抄报税。

2、抄报税是什么?为什么要取消?

简单来说,抄报税就是把你金税卡上的发票信息,通过IC卡,抄报到税务局的系统的过程。

其中,抄税是把当月开出的发票全部记入发票IC卡「现在是盘」,报税是把抄报的数据上报送给税务机关。


发票抄报税取消!政策更改


发票抄报税取消!政策更改


以前网络不发达时候,纳税人首先要抄税把信息抄到卡里,然后把卡报送到税务局,然后再填写增值税申报表申报增值税后,税务局再给你清卡。


现在网络时代,抄报税基本都是同时完成的,系统也比较智能,每月初开票系统自动执行抄报税动作。如图:


发票抄报税取消!政策更改


如今,纳税人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已经实现了数据的实时上传,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实现了发票全票面信息的实时采集和动态掌握,其实所有的发票信息都已经上传,抄报税这个过程本身已经名存实亡,现在要取消也是顺理成章的事。

3、取消认证期限!17年以后专票超期也可抵扣!

除了取消抄报税,还有一个重磅好消息告诉大家。3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认证期限啦!


发票抄报税取消!政策更改


一、政策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二、政策解读1、一般纳税人取得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也就是说,不受360日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的要求


2、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即使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也可以按规定认定抵扣进项税额。


具体操作: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没有时间限制),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备注: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发票日期。3、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补充1: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是没有时间限制,符合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即可开具。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您懂得了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如何操作吗?


补充2:《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办理注意事项:1.办理临时开票权限时只需要提交《开具原税率发票承诺书》,无需提供其他资料;2.纳税人需要保留交易的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材料,以备查验。3. 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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