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入刑鑑定應當合法,對鑑定機構無資質應撤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五條鑑定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一)鑑定機構不具備法定資質,或者鑑定事項超出該鑑定機構業務範圍、技術條件的;(二)鑑定人不具備法定資質,不具有相關專業技術或者職稱,或者違反迴避規定的;(三)送檢材料、樣本來源不明,或者因汙染不具備鑑定條件的;(四)鑑定對象與送檢材料、樣本不一致的。(五)鑑定程序違反規定的;(六)鑑定過程和方法不符合相關專業的規範要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本規則所稱的鑑定機構,是指根據《公安機關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經公安機關登記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取得鑑定機構資格證書並開展鑑定工作的機構。第4條:本規則所稱的鑑定人,是指根據《公安機關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經公安機關登記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取得鑑定人資格證書並從事鑑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偵查機關應當全面、客觀、及時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

偵查機關應當依法收集證據。對採取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偵查機關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

對物證、書證等實物證據,一般應當提取原物、原件,確保證據的真實性。需要鑑定的,應當及時送檢。證據之間有矛盾的,應當及時查證。所有證據應當妥善保管,隨案移送。

二、完善補充偵查制度。進一步明確退回補充偵查的條件,建立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引導和說理機制,明確補充偵查方向、標準和要求。規範補充偵查行為,對於確實無法查明的事項,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書面向人民檢察院說明理由。

對於二次退回補充偵查後,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三、進一步完善公訴機制,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對被告人不認罪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強化庭前準備和當庭訊問、舉證、質證。

四、完善不起訴制度,對未達到法定證明標準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防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進入審判程序。完善撤回起訴制度,規範撤回起訴的條件和程序。

五、完善庭前會議程序,對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健全庭前證據展示制度,聽取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方面的意見。

六、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七、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證據裁判要求,沒有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偵查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都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標準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認定證據,依法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對於證明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應當綜合全案證據排除合理懷疑,對於量刑證據存疑的,應當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認定。

八、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適應各類案件特點的證據收集指引。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檢查、搜查、辨認、指認等過程錄音錄像制度。完善技術偵查證據的移送、審查、法庭調查和使用規則以及庭外核實程序。統一司法鑑定標準和程序。完善見證人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公安部上述指導意見是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依據,公安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執法更應嚴格守法,更不能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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