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被指性侵養女案,需全面迴應輿論質疑!

“上市公司高管被指性侵養女四年”事件一石激起千層浪。當事人李星星(化名)自稱從2016年起被“養父”鮑某明長期控制在煙臺某公寓裡,遭多次性侵,首次被性侵時剛滿14歲;鮑某明則矢口否認,稱自己對養女李星星百般疼愛,沒想到她恩將仇報。雙方各執一詞,讓人莫衷一是,唯有寄希望於警方撥開迷霧。

2013年發佈的相關意見指出,公安機關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報案、控告、舉報,應當及時受理,迅速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即立案偵查。

2019年4月9日,李星星曾向煙臺芝罘區警方報警,當地檢察院也提前介入。但當月26日,警方卻以受害人被強姦沒有犯罪事實為由撤案。如今看來,這次“撤案”十分關鍵,警方在此過程中偵查到了哪些情況,相關物證是否屬實,如何支撐起“沒有犯罪事實”的結論——對此,在保護涉事人員隱私的前提下,不妨給出更多解釋。

2019年10月,案件在檢察院的監督下,被二次立案,然而,立案至今,警方是否“立即立案偵查”不得而知,李星星及其律師卻一直聯繫不上辦案民警。無奈,李星星只能選擇在現居地南京報案。

有研究發現,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熟人作案多、犯罪手段隱秘、再犯風險高等特點。同時,這類犯罪人員往往還具有明顯的戀童癖、兒童性騷擾、兒童性虐待等傾向。

從李星星公開披露的材料,公眾很容易給鮑某明貼上強姦犯或者戀童癖標籤。這意味著,無論案件結果如何,都牽涉重大。一方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是公司高管的名譽。如果李星星的指控屬實,這是應當從嚴懲治的犯罪行為;如不屬實,也應還鮑某明清白。

倘若偵查困難,或案情複雜短期難有結果,警方也宜及時與當事人溝通案件進展。說到底,正義不僅要實現,還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這也要求執法機關,不只是暗地裡偵查或是“按程序辦”,更應通過說理方式,向公眾,或起碼向當事人說明緣由。如此,才能兼顧結果上的公平正義和當事人的“內心信服”。

4月9日深夜,@芝罘警官在線 發佈案情通報,並指出“目前偵查工作仍在進行中。我局將嚴格依法辦案,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這是個積極信號。我們期待真相的水落石出,希望這次不用等太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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