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協議但沒有領到錢,徵收方就把房子強拆了,合法嗎?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為明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中的權利義務關係而訂立的協議,協議內容上的每一項約定都切實關係著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必須慎重對待。在實際拆遷中,存在部分拆遷部門為了降低成本、加快進度佈下各種“陷阱”,導致簽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被徵遷人沒有拿到約定金額的補償款房屋卻被強拆,面對這種情況,強拆是否合法?拆遷戶該如何維權呢?

簽了協議但沒有領到錢,徵收方就把房子強拆了,合法嗎?

之前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劉磊、王玲二位律師曾共同代理了一起浙江金華的強拆案件,當事人李女士已經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但並沒有拿到補償款,2018年的時候當地區政府和街道辦組織多人直接將其房屋拆除,室內物品盡數被毀,面對這種情況,簽了協議沒拿到補償款房屋遭強拆,是否合法?

法院認為:區政府不是適格被告,街道辦為拆除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街道辦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房屋已經交付且原告同意拆除這一事實,且其也不能證明已經履行了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的程序要求,故其強拆行為違法。

判決:

確認被告金東區xx街道辦於2018年2月6日實施的拆除行為違法。

簽了協議但沒有領到錢,徵收方就把房子強拆了,合法嗎?

簽了協議但沒有領到錢,徵收方就把房子強拆了,合法嗎?

律師提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拆遷戶簽訂補償協議後,如果補償款沒有拿到手,是可以拒絕搬遷的,因為法律規定要先補償後搬遷。不同意拆遷的情況下,徵收方如果要強拆房屋,那麼需要按照法律程序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不能自行強拆房屋,拆遷戶遇到這種情況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等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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