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崗位上猝死物業公司該不該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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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保安在上班時死亡,醫院證明系猝死,但家屬放棄了屍檢,以致死亡原因不明。死者家屬認為物業公司安排該保安上班時間過長,保安系疲勞過度而死,於是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 索賠64萬餘元。嘉陵區人民法院認為,並無證據證明物業公司存在過錯,判決物業公司承擔一成責任,給予死者家屬補償5萬餘元。

保安倒在崗位上 死亡原因不明

王某生於1955年,是南充某物業公司的一名保安人員,在嘉陵區某小區從事保安工作,實行每天2班輪倒。2018年10月31日上午8時許, 王某到小區值班崗亭上班。一個多小時後,路過值班崗亭的一位業主發現王某精神狀況異常,面色慘白、表情痛苦。這位業主便立即去告訴了小區物業保安部負責人,負責人馬上趕到現場並撥打了120。 救護人員到達現場後,王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後保安部負責人又撥打110報警,並通知了王某親屬。王某的兩個兒子均在外地,他們委託王某的侄女張某來到現場處理善後事宜。物業公司要求對王某進行屍檢,張某徵求死者親屬的意見後,代表親屬不同意進行屍檢, 警察要求雙方協商解決。當天,南充市中心醫院出具死亡證明, 王某的死亡原因系猝死。張某出具了承諾書,代表家屬自願放棄對王某的死亡原因進行司法鑑定, 並將屍體運走安葬。物業公司出借給張某2萬元,用於對王某進行安葬等開支。

家人不願做屍檢 索賠損失告物管

死者王某的兩個兒子認為,父親王某每天工作10餘小時,在工作崗位上勞累過度死亡, 物業公司負有直接責任,但物業公司卻認為自己沒有責任,雙方對王某死亡的賠償事宜未能協商一致。王某的兩個兒子遂將物業公司告上了嘉陵區人民法院。

庭審時, 原告方聲稱:王某每天工作時間長達10餘小時,在小區值班室因疲勞過度而死亡。 物業公司僅支付了2萬元喪葬費, 未進行相關賠償。物業公司在沒有充分保障王某休息的情況下,安排王某從事工作時間較長的物業值班工作, 明顯存在較大過錯,死者王某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因疲勞過度死亡,理應獲得賠償。

而物業公司卻提出了不同意見, 認為王某在值班室死亡系自身疾病造成的,並非疲勞過度死亡, 公司向死者家屬借支了2萬元, 並不是支付的喪葬費。 二原告授權張某處理相關事宜, 張某承諾不對屍體進行檢驗。 物業公司沒有任何過錯,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沒責任 適當補償平糾紛

保安王某在工作崗位上死亡,物業公司到底該不該承擔責任?雙方誰也難以說服對方。嘉陵區法院審理認為,王某入職被告物業公司時已到法定退休年齡, 應當確認雙方形成勞務關係。 物業公司招用和安排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王某從事物業保安工作,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其行為不具有違法性。王某在為物業公司提供勞務因病出現精神狀況異常時,物業公司工作人員採取了相應的救護措施,醫學證明確認王某系猝死。從醫學角度來說,致人猝死的原因很多,只有通過屍檢才可能確認王某死亡的確切原因,二原告放棄對王某死亡原因進行鑑定,致使法院無法確認王某死亡原因與其提供勞務的工作時間、工作強度等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也無法支持原告所稱是因物業公司安排王某的工作時間長、值班疲勞過度死亡的主張,二原告應承擔舉證不力的後果,故法院確認物業公司的行為並不存在過錯。但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可由物業公司分擔民事責任,給予二原告的財產損失以適當的補償。鑑於本案實際情況,確認由物業公司分擔10%的責任。法院確認原告因王某死亡的財產損失為55萬餘元, 物業公司應補償5.5萬餘元。

日前,該院作出一審判決,物業公司在判決生效後10日內補償二原告財產損失5.5萬餘元,扣除已支付的2萬元, 還應支付3.5萬餘元。(記者 何顯飛)

受益方無過錯也應適當補償

全省十佳律師事務所———四川罡興律師事務所主任任靜: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本案中,並無證據證明物業公司存在錯誤, 法院依據法律規定,判決其給予原告適當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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