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亂象的背後是什麼?

上期我們講了通過水滴籌和輕鬆籌的員工打架搶生意事件,深入挖掘了國內在已頒佈的慈善法後仍存在很多的慈善亂象,比如有打著慈善名義,專門找臨近不治、危重而且家庭條件差的人,不告知患者真實情況,超額募捐並且不及時撥款,拖死患者達到囤積捐款的目的。或者為了博取公眾同情,編造謠言,利用患者進行炒作,無所不用其極。還存在難以追責,捐款被濫用,捐款人信息被洩露騷擾勸捐亂象頻出。

那麼是什麼漏洞導致這些亂象呢?

一、《慈善法》僅進行宏觀規制缺乏強有力的監管框架制定

首先,《慈善法》不是一部事無鉅細的法律,而是基礎性、綜合性的總體核心法文。因此是存在監管方面的不夠詳盡和完善的問題。

慈善亂象的背後是什麼?

《慈善法》第十章第九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的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嚴格依據法律法規履行自身的職責,對公益慈善活動進行有效的監督和審查,對公益慈善行業組織進行適當的引導和規範。”雖然加強了對公益慈善組織的政府管理,但卻出現新的問題。

首先,由於各級民政部門分別都被賦予權力來審批本行政區劃內的公益慈善組織機構,但這就會造成公益慈善組織被強行按照行政區域來層級劃分割裂;其次,作為民政部門,雖可以對公益慈善活動進行相應的指導和促進,但又該如何對同級的部門行為和決策進行監管;最後,作為審批部門,是否適合來監管自行審批出來的組織和機構,既做裁判又做運動員?

二、監管不到位,監管角色定位不明確

由於慈善法缺乏相關配套操作法律,導致空有法律但是具體監管以及操作方式仍有老思路,結果由於入門門檻放鬆,而監管沒有跟上,所以缺乏相應的監管模式,缺乏監管重點,在某些方面更亂了,且由於以前相關部門大包大攬慣了,就容易出現監管時常會出現“越位”、“錯位”亦或“缺位”的角色定位不明確現象。

慈善亂象的背後是什麼?

三、官方監管與社會監督缺乏整合

由於門檻放寬後,很多小公益組織就出現了,雖然民眾監督熱情高漲,但是對於那些大的公益組織都很難搞得清清楚楚,一些小公益組織就更難了。所以有必要對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進行整合。

所以以前是重門檻,輕監管,現在是輕門檻,輕監管。監管不到位,有洞可鑽,有利可圖,豈不問題就來了嗎?

慈善亂象的背後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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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引用自南京工業大學王忞玥《基於《慈善法》規制下的微公益活動的政府監管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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