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將狗列入伴侶性動物的條例?

雨橫風狂門掩黃昏


先說結論,這個目錄是給名分,而不是下定論。換句話說,如果狗在這個目錄裡,那就是食用合法,國家鼓勵,狗不在這個目錄裡,意味著,國家不鼓勵食用狗肉。延伸出來說三個觀點。

一、短時間內,還能吃,再過一段時間,可能就真的禁食狗肉了。

二、火雞不是作為傳統畜禽進入目錄的,而是在第八項家禽分類下的一個子類別。

三、我認為應該把食用狗列入這個目錄。

先說第二點火雞為什麼能進這個名目。家禽大類下包括:雞、鴨、鵝、火雞、鴿、鵪鶉。具體而言,是這些動物的地方品種,培育品種及配套系,引入品種及配套系。很顯然火雞進入這個名目的,都是引入品種。

再說第一點,這個名目是《畜牧法》的一個配套規定,列在這個名目裡的動物,才屬於畜牧法下面定義的畜禽。如果食用狗沒有列入這個名錄,那麼它不屬於畜禽,結果就是食用狗的遺傳資源保護利用、繁育、飼養、經營、運輸,《畜牧法》不管。

《畜牧法》不管,不代表沒有法律管,還有一部法律叫《動物防疫法》。《動物防疫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食用狗,顯然屬於《動物防疫法》下規定的動物,那麼在符合《動物防疫法》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屠宰、經營和運輸。所以這個目錄通過之後,食用狗,仍然可以食用。

為什麼說有禁食狗肉的可能性?一是深圳的那個立法是個標誌,二是《動物保護法》還沒有出臺,裡面的管理辦法尚不確定。如果出臺《動物保護法》,那《動物防疫法》肯定要進行相應的修改。到了這個節點,才能做到全面禁食狗肉。我們今天之所以還有吃狗肉的自由,大半要歸功於鮮族同胞。

最後說第三點,一、我吃狗肉;二、狗是傳統的六牲,食用狗肉的歷史和食用豬肉和雞肉一樣久遠;三、如果狗不列入這個目錄,那麼意味著食用狗這個行業就不會再有發展,食用狗的育種、養殖和經營都不會形成產業。

但面對現實,食用狗很難列入這個目錄了。一、食用狗肉已經不是我們食用的主要肉類了,我吃狗肉的次數和頻率遠遠低於其他肉類,即使我們歷史上一直吃狗肉,但食用狗養殖產業並沒有像其他主要禽畜一樣得到發展;二、據我所知,食用狗的育種工作也不如其他禽畜,並沒有某個知名品種的狗是專門養來食用的,如果真的加入這樣一個類目,怎麼寫?食用狗的地方品種,培育品種及配套系?這三樣都不存在的話,怎麼加入這個目錄?

換句話說,雖然我們一直在吃狗肉,但我們並不沒有在合法化方面做過任何努力,沒有屠宰辦法,沒有檢疫標準,更沒有產業化。如果現在我們能舉出來一個比較知名的狗的品種,能理直氣壯的說,這個品種養來就是專門吃肉的,那我們才有去力爭食用狗入目錄的底氣。

但我還是會慣例的發一封郵件說明我的意見。我理想中的立法狀態是:

(一) 食用狗受《畜牧法》監管,育種和培育按照其他畜禽同等管理;

(二) 伴侶動物入《動物保護法》,規定養育伴侶動物的資質和辦法;

(三) 養狗(包括其他寵物)需要像駕駛一樣需要資質,能扣分的那種,我覺得,有些人,不配養狗。



動物記錄大世界


家禽,雞鴨鵝狗豬馬牛羊,那個動物咬人,還能傳染狂犬病毒致人死亡,除了狗這個畜牲外,其它的都能為人類提供服務,除了供蛋的,就是供奶的,狗能供什麼,不分晝夜隨時叫喚,影響左鄰右舍生活,隨地大小便,造成環境汙染,由其侵害人民的身體安全,人們出門由其代小孩出門的,隨時會被畜牲襲擊,咬傷,甚至致殘,致死,到那時狗主人溜之大吉,拒不承認其狗主人身份,就這種畜牲列為伴侶,不知此人什麼目地,


山頭16


要重獎狗主

養狗一隻重獎十萬

養狗兩隻以上頒發榮譽證書

號召人人養狗

不帶狗只不準出門

不帶狗只不準進入公共場所

重大活動無狗參加視為非法

人人以愛狗為榮

倡導尊狗愛狗風氣

提升文明文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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