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威海扯口罩與打人糾紛事件評析

如果男方被追究刑事責任,假如作為他的辯護律師,會為他爭取無罪,雖然這很難,但會盡力。在他面臨被追訴的刑事風險時,同時也會視女方態度而考慮是否要求辦案機關追究女方的法律責任。

不難看出,男方被扯去口罩後一怒之下打人,是他面臨傳染風險可能導致生命健康受到威脅後的應激反應。疫情期間,非常時期,容易恐慌,因此引發的焦慮應當得到一定程度理解,即便因為擔心染病而過度焦慮也屬人的正常反應。事實上,對於此次疫情嚴重程度,個人如何看重防護都不算為過,更別說防護遭到人為破壞。

從道德層面講,毆打女性的行為在任何時候都應當譴責,此事件也不例外。而疫情期間扯人口罩的行為也絕不可縱容。

從法律層面講,通常情況下,法律並不區分加害行為人是男性還是女性。在這一事件中,男方重拳出擊毫無疑問存在傷害行為,但女方在先是否有加害行為,則可能被忽視。

扯口罩在平時或許不算個事,但在疫情防控期間就不一樣。假如被扯去口罩的人真的因此被傳染了呢,甚至可能染病致死,那是有多冤。

這一事件中,女方的行為使男方陷入被染病的風險,也可以視為一種加害行為。據傳,女方還說就要讓他被傳染的話(假如傳言屬實),雖然相信是氣話,但可見其放任心態。就像一個人把人推到水裡一邊說要淹死對方,儘管她不確定對方是否會游泳,就算被推的人真的會游泳,也不妨礙她的行為被追責。如果不對類似行為進行追責,則相當於是縱容。

該事件當中,女方或許有機會被追究責任。即便不構成犯罪,按照治安處罰法予以處罰也不為過。(例如尋釁滋事?有待進一步研究)

總之一句話,女方扯人口罩的行為在疫情防控期間的社會危害性要遠大於男方的一頓拳腳


以上看法未經過嚴謹及充分論證,比如未分析事件當中兩名女性各自的行為,未充分分析相關事實,僅作一般評論,不作為法律意見。


附法律條文參考,未必適用,僅順帶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起鬨鬧事如何理解?)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第三百三十條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

八、將《立案追訴標準(一)》第37條修改為:[尋釁滋事案(刑法第293條)]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2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女方沒有持兇器,但疫情防控期間,在人群密集區域被扯去口罩以傳染相威脅,恐怕也不見得比面對兇器的危害小?)

(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當心,這可是口袋罪的致命武器!)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1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2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鬨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範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藉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男方不構成尋釁滋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

二、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

(一)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此罪需符合“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比如確診或疑似病例拒絕隔離的情形,本次事件中應該不符合該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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