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補償有爭議時應作出裁決或者促使雙方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2008年底,李先生的現居住地所在地塊被掛牌拍賣,由某集團有限公司競得。該公司進村實施拆遷與李先生髮生糾紛,李先生從未看到任何關於拆遷的有效公告及《拆遷許可證》。關於徵收補償及搬遷事宜,也從未徵求李先生的意願。李先生多次向區人民政府反映情況,要求主管部門行政作為,區政府均未予理睬。

徵收補償有爭議時應作出裁決或者促使雙方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李先生是土地上房屋的權利人,其對房屋享有相關利益。土地於2008年出讓給某集團有限公司,但該公司始終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該公司實際實施拆遷行為與李先生髮生糾紛後,區人民政府未採取有效措施,及時作出裁決或者促使雙方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其行為已構成不完整履行行政職責。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依法履行職責,對李先生房屋的拆遷補償問題及時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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