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看守所(盜竊)取保候審申請書

南京市看守所(盜竊)取保候審申請書


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檢察院:

江蘇賓至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涉嫌盜竊罪嫌疑人張某某之母李某某的委託,指派季律師擔任張某某的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現被刑事拘留,羈押在南京市看守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就本案有關問題依法提出以下法律意見,辯護人認為: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犯罪情節較輕,沒有羈押的必要,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一、律師瞭解的案情:

2019年5月4日下午,張某某在金鷹一專櫃看上標牌價5300元的女鞋,在未跟專櫃營業員說明的情況下,將鞋帶到隔壁專櫃去比價、試穿,被營業員發現後收回了鞋子,並將張某某帶到金鷹的辦公室並報警,張某某在派出所裡承認了有盜竊鞋子的故意。

另張某某在派出所裡承認2019年5月2日盜竊大洋百貨兩件標價1800元的衣服,後在民警陪同下,將1800元錢送給了大洋百貨。

二、律師意見

1、對嫌疑人張某某的盜竊金額不能僅憑商場標牌價。

眾所周知,金鷹百貨、大洋百貨商品的標牌價並不是實際成交價格,正常可以打15%~50%的折扣,因此本案的盜竊金額不能按標牌價5300元、1800元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規之規定:“被盜財物有有效價格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託估價機構估價。”因此,本案涉案物品的價格可以調取商場的實際成交價格記錄或委託評估。

2、本案盜竊的金鷹百貨的鞋子並未離開商場,屬於未實行終了的盜竊未遂犯,並且未造成損害後果,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20%~50%。

3、大洋百貨的兩件衣服,已經得到了充分的,不打折扣的賠償。

根據《量刑指導意見》規定:“對於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4、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歸案後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具有坦白的情節。

張某某從開始就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主動承認自己的犯罪過程中的錯誤,交待全部事實,其行為構成坦白。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同時根據《量刑指導意見》規定:“根據坦白罪行的輕重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5、張某某有抑鬱症病史。2010年左右,因夫妻感情不和,被省中醫院診斷為中度抑鬱症,離婚後一直單身生活,近期因探視孩子不太順利,精神有些恍惚,自控力較差。

綜上,犯罪嫌疑人盜竊金額不大,未造成損害後果,犯罪情節較輕,具有從寬處罰情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8號)第七條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必要時,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因此,辯護人認為應當對張某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對其依法從輕處罰,讓她早日迴歸社會,以感受到社會的關愛。

南京市看守所(盜竊)取保候審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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