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驶要靠右,拒绝开快车:发端于强化管理的古代出行律令

引言

正如饮食历来是百姓的生存首要之选一样,出行则是民众在生存生活时期的第一要务,不论是原始社会先民外出打猎采集还是随着国家形成阶级出现而开始的物品交易,均离不开民众的互相交往,出行从开始便是百姓维持生存必要寻求生活发展的一大需求。在农业文明逐渐得到高度发展的时期,人口的增长引起了统治者的不安,如何管理帝国庞大的人口成为历代统治者最为关心的问题。

华夏“九州”这一个称号是从夏朝开始的,源于夏朝为了统治天下的便利将国土划分为九州分设长官,依靠九州的长官管理天下的百姓。在充分吸收了商王朝的诸侯分封制以后,周代在各封国还设立了对民众的具体管理体系,即著名的比闾族党州乡,通过一层一层的组织将民众细分,以固定数量编入不同的规模级别中,同时强化对新增人口的细致登记。周王朝通过这样的措施及颁布的户籍律令来加强对民众的管理和控制,一方面增加了税收,一方面也稳定了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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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示意图

这样的习惯一直延续到平王东迁,春秋战国时代到来以后周王朝对民众的控制渐渐力有不逮,这一时期,各国的人才开始了空前的流动,不论是苏秦张仪还是孙膑庞涓,人才的流动带来了各诸侯国之间力量对比的消长,尤其是后期各路变法对国家富强的影响,比如李悝、比如商鞅。也正是从这些法家代表人物所倡导的律令开始,逐渐出现了国家层面对人口流动限制的法条,民众的出行开始受到了极大的管制,后世国家对民众出行进行管理所遵照的也大都由此引发。

一、“宵禁”成为了从西周到清代雷打不动的出行律令条文

“宵禁”顾名思义即指禁止一切夜间的活动,除了官府指定巡查夜守的卫兵和军士以外,其余人等从贵族官员到百姓居民均不得在夜间出行半步,这一通行的惯例在周朝时期就完成了特定官员的设立。

《秋官》记载:司寐氏掌夜时,以星分夜,以诏夜士夜禁。御晨行者,禁宵行者、夜游者。

即便到了周王室衰微诸侯群起的春秋战国时期,虽然各国人才开始出现了大规模的流动,但宵禁的制度仍然存在,至少在当时的城市中依然没有完全废弛,部分乡村对宵禁的执行可能稍有松懈。到了商鞅办法大获成功的秦国,宵禁更是变本加厉的执行起来,商鞅规定所有百姓即过路商旅均不得在夜间出行。到了汉朝,宵禁的实施开始发生了部分策略性的转变,即对罪犯的抓捕如果碰上了夜晚,则官吏不得进入罪犯家中实施抓捕,这说明当时宵禁的施行不仅仅是针对居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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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律令

《二年律令》规定:禁吏毋夜入人庐舍捕人。犯者,其室殴伤之,以毋故入人室律从事。

汉代以后三国并立须臾而过,司马家族同样延续了宵禁的政令。晋惠帝司马衷元年时期,出身于大世家太原王氏的王承外出在东海郡担任太守一职,任职期间,辖区内有一书生违反了宵禁的政令,被押解送到了王承面前,审讯后得知书生是因为在老师家求学看书太晚所以才赶在深夜回家,众幕僚均认为宵禁是国家重要律令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王承却认为通过惩罚一介书生来树立太守新官上任三把火的威名对于教化一方百姓并无益处,于是力主放了书生。可见王承宽厚仁政,也可见当时宵禁政令的严苛。

需要说明的是,这位王承王太守在西晋覆灭后南迁成为东晋重要官员,与王导、庾亮、卫玠等人并有美称,其中王承以宽厚博学长者之风被公认是东晋第一名士。东晋之后在南朝时期,萧道成二儿子文献王在与其皇兄龙儿皇帝商谈家国之事后,夜以至深,文献王离宫返家之时龙儿皇帝还特意嘱咐千万别被夜间巡查的官员抓住了,足见当时宵禁执行的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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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

到了隋唐,宵禁的执行不仅严苛而且更加细化起来。不论是《唐律疏议》还是《官卫令》,均对宵禁做出了明确的令行禁止的规定,比如在惩罚方面,违反宵禁条例被抓获之人必须受到杖责二十;所有在宵禁期间出行的人均被视同违反法律。甚至详细规定了首都长安的具体执行时间以供州县参考施行,规定每天五更天击鼓后居民方可出行,日落前则必须聆听鼓声返回住所,不得在城中晃荡闲逛。但《官卫令》还是做出了一定程度的通融,比如规定凡涉及军国大事的可以通过通行证在宵禁后出行。

宋太祖时期,窦仪在公元963年7月制定了《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对宵禁的规定基本沿袭了唐朝,但宋朝商品经济的繁荣却也为宵禁的部分放开提供了可能。不同于唐朝“百千家似围棋局,十二街如种菜畦”,这种对城市的封闭式管理,宋朝的城市则是一个不夜城,无固定营业时间限制,常常是夜市未了早市已开,甚至还出现了鬼市和跳蚤市场。正如张择端画中所显示的那样,忙忙碌碌,财源滚滚,车马之喧嚣、建筑鳞次栉比,街道热闹非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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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上河图局部

《武林旧事》记载:杭城大街买卖昼夜不绝,夜交三四鼓,游人始稀,五更钟鸣,卖早市者又开店矣。

宋朝是历朝历代以来宵禁实施的一个异类,赵宋之后,元朝统治者开始了更加严厉的宵禁政策。不仅规定了具体的宵禁时间,还对处罚措施实施了修订,加重了杖责的数量(从二十变更为二十七),增加了缴纳赎金免除杖责的规定,在宵禁的同时还规定所有居民住户不得使用灯火。

《元史》记载:其夜禁之法,一更三点,钟声绝,禁人行,五更三点,钟声动,听人行。有公事急速及丧病产育之类,则不在此限,违者笞二十七下,有官者笞七下,准赎元宝钞一贯。

明清基本沿用了元朝的宵禁严令,明朝出现了准许夜间通行的急事牌,紧急情况可申请使用,清朝则是加重了违反宵禁的处罚,比如与巡夜人员发生冲突者最高可量刑至绞刑。北京的著名景点前门大栅栏,在当时属于外城,遵照康熙的规定在1670年也开始施行宵禁,因商户聚集栅栏修建的比较高,所以被称为大栅栏,也是对宵禁的一种特殊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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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栅栏

宵禁这一政令从西周开始一直延续到晚清,时间跨度超过三千年,可谓是一项悠久的历史传统,这期间只有在两宋时期得到了解放。在宋朝,“天街买卖,直至五鼓,玩月游人,婆娑于市,至晓不绝”,夜市成为了当时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经济的成熟发展一定程度上建立起了解除宵禁的物质基础。但好景不长,元明清继续开始了唐朝制定的严格宵禁制度,清朝甚至还在这一基础上做了更改,宵禁的实施变得更为苛责。宵禁成为了中国古代出行史上浓重的一笔。

二、“介绍信”成为古人出行的必备凭证

“介绍信”的概念出现不久,但其根源实则源远流长,在战国时期各强国不断变法以期国家强盛,均出台了通行证制度,即所有出行的人员必须具有合法的通行手续。无论是政府职员还是普通百姓,只要出行到外地就必须领取官府颁发的凭证才能外出、住宿。这一规定后来也成为了商鞅身陷囹圄的自食其果。

《商君列传》记载:商君亡至关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商君喟然叹曰:嗟乎,为法之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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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

汉代沿用了商鞅为秦朝设计的通行证制度,并对长途外出和短途外出作出了介绍信方面的区分,即长途外出是颁发长型的木制凭证,短途外出则颁发只有六寸的出行凭证。根据出土文物的记载,汉代对于这类出行凭证的申请极其复杂,首先需要由当地乡里认定该出行人没有官司在身也没有逃避国家税务,接着由乡里上报县里,县里通过核实后才颁发凭证。正是因为领取介绍信的复杂,于是出现了伪造介绍信的操作,这一点也被汉代官府所察觉,于是制定了严格的刑罚来处罚伪造通行证介绍信的行为人。

汉代以后的两晋时期,同样施行介绍信制度,安徽人仓孝仁在担任太守期间为计划通过辖区内的商人颁发了大量的出行凭证。到了唐代,介绍信通行证的规定更加完备,就如同现今的介绍信分为正本留存和副本携带使用一样,当时的通行证也分为正副两本,唐朝这一制度的实施甚至还可以通过日本滋贺县大津市的三井寺保存的遣唐使圆珍大师的唐帝国通行证加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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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证

宋元时期为了加强对百姓的管理,同样执行了严格的通行证制度,规定凡出行者不论是公事私事,均需向当地官府申请通行证,登记清楚姓名年龄籍贯和事由,通行时由沿途关卡核查放行,不同的是元朝的通行证改称为文引。

明朝时期同样执行了元代的文引制度,也被叫做路引,上边记录了出行者的姓名籍贯年龄外貌特点和身高,还包括了出行的地点和出行的原因等信息。各通行关口有军士把守审查,如果发现没有文引的通行者,立即抓捕杖责八十以上,如果发现不通过正常关卡出行的人,则是杖责九十以上。清朝的出行准则也完全沿袭了明朝,规定没有文引或伪造文引的均杖责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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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特别通行证

古代要求出行者必须持有通行证的规定类似于现今的介绍信、护照和身份证,是一种当时强化管理的严格措施,也正是因为这一制度的实施,古代的民众外出旅行产生了很大的不便,正如后世称明朝无江湖的说法一般,这样严格的通行管理制度之下,是一个帝国维持统治的基本操作,也是一个人口庞大的帝国所必须作出的制度设计。

三、始于贞观年间的右侧通行、严禁快车成为如今道路通行的范本

唐朝著名宰相山东人马周在太宗时期设立颁布了在城市行驶马车必须执行右侧通行的制度,同时还规定在市区人流集中的地方严格禁止车马的快速行驶,不仅是出于维护交通秩序的需要,更是对民众人身安全和生命财产的保护。《宝应元年六月高昌县勘问康失芬行车伤人案》记录了肇事者康失芬在高昌县快速行车导致的交通事故一事,可见当时对快速行车的管理已经成为基本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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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元年六月高昌县勘问康失芬行车伤人案

《隋唐嘉话》记载:中书令马周,始以布衣上书,太宗览之,未及终卷,三命召之,所陈世事,莫不施行,旧诸街晨昏传叫,以警行者,代之以鼓,城门入由左 ,出由右,皆周法。

明朝以后也对城市街道的快速行车进行了规定,加重了违反条例的处罚力度,规定如果肇事者因为快速行车导致了人员伤亡,罪加一等,如果因为交通肇事导致人员死亡则杖责一百同时发配流放,如果在乡村快速驾驶致人死亡则还需要追加十两的烧埋钱,清朝对于快车的处罚力度也基本沿用明帝国时期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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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嘉话

对于快车的厌恶古今如一,不论是马车和马匹,快速行驶,尤其是在闹市人流聚集的区域快速行驶,不亚于一场故意的肇事行为,因此古代对这一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案例记载均有着详备的档案,可以让我们一窥当时的道路交通法规执行,也为现今的道路管理提供一些参考。

其他关于古代道路行驶的规定还包括避让制度、骑马乘轿的等级区分,甚至在王莽时期还出现了男女异路的规定,还制定了特殊路段只准许特定人物行驶的规定,比如《大明律令》规定了皇城外的部分区域只允许皇家人员行走往来,其余人员无故行走者,一经发现轻则杖责,重则杖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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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莽

评价

古代的出行规则起始于当时的社会文化环境,主要受到了统治阶层意志的影响,一方面处于稳定社会的考虑,一方面则是树立皇权威势的需要。不论是西周开始的设立专门官员对民众的出行、夜行进行系统的管理,还是一直延续到清朝的宵禁政策,均体现了皇权统治之下对百姓民众的严格控制和约束。

在当时,宵禁是最为重要的出行管理办法,自设立以来为历朝历代所遵循,直至辛亥革命开始才得以废除。数千年的时间里,仅有赵宋时期的宵禁属于形同虚设,这与当时繁荣的商品经济有着莫大的关系,可惜的是这一繁荣很快便被打碎,元朝开始后便对此进行了狠狠的反扑,不仅宵禁严格执行,还对百姓的灯虎使用也采取了管制措施,成为了“只许州官放火”的典型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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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宵禁

除去宵禁、介绍信和靠右行驶以外,古代的出行规则流传至今还保留下了开道、避让等传统行驶习俗。避让的执行方面,则是以唐朝的规定最为详细完备,比如不仅规定了平常道路的避让规则,还制定了水路相会时的避让规则,指出在水路相会时,必须是顺流的船只避让逆流的船只,可谓是规定的极其细备。

参考文献:

《秋官》

《二年律令》

《武林旧事》

《元史》

《商君列传》

《隋唐嘉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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